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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萃|康美药业案解读资料索引

源泉 証券法譚 2024-07-01

距离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的作出已经过去大半个月,围绕它的讨论在渐渐消退,但作为一个鲜活的证券法学案例研究素材,它才刚刚开始进入专家学者的视野。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实施以来,康美药业案作为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首案,它所引发的关于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等热点问题的思考正慢慢呈现在大家的面前。今天小编将网络上关于康美药业案解读材料为各位做一个索引,便于各位以最快时间了解该案的全貌。


一、要点解读类

 

陈波律师在解析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一文中,对判决文书进行了认真梳理,以图表形式呈现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分类,赔偿理由、赔偿金额,简要介绍了本案的审理过程、董监高辩护理由、投资者损失核算、会计师责任等。

 

黄江东律师等在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简评及展开一文中,提出该案是“零容忍”执法态度的重要体现、是“追首恶”监管理念的具体落实、是“建制度”的有益完善。以原告人数之多、范围之广,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民事赔偿之重,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独董连带赔偿责任之重,会计师事务所及责任人员连带赔偿责任之重等四个前所未有,阐明康美药业案民事赔偿责任之重前所未有。并以康美为切入点,分析了当前证券集团诉讼的选案的原则、标准、程序。围绕赔偿落地,提出必要时向国务院报批使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适时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刘思远律师在首单集体诉讼落槌,五大看点解析一文中,围绕五万多原告从哪儿来?起诉48亿,为何只判25亿?自媒体引爆财务造假,之后买入的投资者无法获赔;独立董事要承担5%10%的连带责任,会不会倾家荡产?审计机构和审计师都承担100%的连带责任,冤不冤等五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关注独立董事类

 

立足于公司治理,张巍老师(清澄君)在决康美,一石激起千层浪;论治理,疏浚源头求清渠一文中,聚焦“独立”董事到底“独立”于谁、究竟什么是董事的监督义务、为什么豁免董事责任独立董事制度相关问题,提出要改变目前现状,需大幅度增加独董的数量、提升独董的质量,并对独董予以适当激励。至于独立董事的选任,作者明确反对限制大股东选举独董的权利及让带有公机关色彩的第三方来选任独董的方案。至于独立董事的保护,关键实际上在于法律和法院。基于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克服的局限,公司治理的真正出路在于市场化机制:敌意收购、股东积极主义行动和做空交易是其中的三大法宝

 

曾斌老师(Panda君)在康美药业案—A"强责任"时代来临下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提出A股“强责任”时代已经来临。围绕独立董事相关问题,作者分析提出独董面临缺乏足够的履职激励、知情权保障不足、履职时间和履职要求不甚明确等问题。至于董责险能否成为救命解药,作者分析了目前董责险在A股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包括保险条款复杂、实际赔付案例少、长期以来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等,并提出A股市场董责险未来一定要进行改造,应当突出保险公司对违规发生后法律服务费用的提供,同时对非故意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赔付的明确约定。

 

冯萌博士在康美药业案中的独立董事赔偿责任认定——结合刘姝威老师观点的探讨一文中,提出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所面临的一个现实困境是其往往缺乏能够深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抓手。“公司独立董事能不能信赖外部审计师的审计结论?或者独立董事应该在什么条件下信赖外部审计师的审计结论?”尚待各界厘清。围绕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独立董事责任,作者提出在责任认定时,应区分独立董事有否参与财务造假;在责任认定时,应结合造假具体情节,客观评价独立董事是否具备识别可能;围绕财务造假中的独立董事责任,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

 

三、关注中介机构类

 

胡明霞老师在再思康美判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风险一文中,提出正中珠江及所涉注册会计师构成其责任主体;从主观心态来看,正中珠江所审计师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从客观行为来看,康美药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存在大量不符合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执业行为;从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来看,正中珠江及涉案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与最终所出具具有虚假记载内容的审计报告具有较强的因果关系。并就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提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建议。

 

李寿双律师在康美案后应思中介机构连带责任法律边界再平衡一文中,实践中,对于中介机构的追责遵循的是非常高压的责任倒置规则,中介机构提出的“我不知道”、“我已经做的挺好了”等抗辩理由很难成立,相关标准很难量化,建议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把握一个“重要性原则”首先虚假陈述规则体系中的“陈述”,本来就针对的是重要信息。其次,从主观状态上,可考虑将“过错”的主观状态收敛到“故意和重大过失”。再次,从行为程度上,应当避免简单把不违法违规但未完全按照准则执业的瑕疵,直接就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担责

 

四、关注诉讼程序类

 

张保生律师等在康美药业案热议后的冷思考——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亟需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中,提出相较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案件选定标准尚付阙如,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关于被告范围,作者认为共同被告的确定程序和标准仍需完善,法院应对共同被告范围进行审查,不宜仅根据首批提起诉讼的原告的选择来确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被告范围。


关于交易因果关系,作者认为既要总体考量虚假陈述行为对于普通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还应审查机构投资者的特殊性、投资者交易模式特点等个性问题对交易因果的影响;关于损失因果关系,作者认为虚假陈述行为人仅应承担由于虚假陈述因素所致投资损失,因此,既要剔除系统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更要依法剔除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关于董监高责任,作者认为民事程序应独立审查董监高是否具有民事侵权过错,并根据董监高的过错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关于连带责任范围:除发行人之外的共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范围,应根据其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相关行为对投资者损失影响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大小具体认定。

 

五、关注责任承担类

 

夏东霞律师等在深度解析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评析上、下一文中,围绕上市公司的责任认定、涉案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案实控人与董监高的责任界定等进行了深入分析。

 

陈王澍律师(海淀第一狄仁杰,笔名)在康美药业案24.59亿元赔偿,最终应由谁来承担?一文中,提出可能有系数法、追首恶法、自由裁量法三种方法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并在后康美药业案时代,独立董事的应对之策一文中,提出了除辞职外,独立董事还可以做些什么。

 

王民博士(王大使,笔名)在从金融责任险角度谈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一文中,作者基于判决书内容,从董监高责任保险与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两个角度分析可能存在的保险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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