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去提意见前 搞明白这些问题很重要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调整的内容包括:首次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
对此,网易研究局采访了多位知名财税专家,围绕起征点、专项扣除等热点问题进行相关解读。
一、个税起征点定为5000元 是高还是低?
个税起征点一直是舆论广泛关注的焦点。
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至今,起征点共经历3次调整。2006年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调整至3500元并延续至今已有7年。
此次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起征点从现在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导、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认为,起征点定为5000元低于许多人的预期,但是提高的幅度超过40%,而且适应范围扩大到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在内的综合所得,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基本的税收公平观:税收不应侵蚀个人的基本生存。以目前城镇人口的个人基本生存所需底线费用测量,5000元大致接近。
也有多位专家认为,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确实低于预期。
著名经济学家黄有光分析称,上一次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距现在已经过去了近7年,即使没有刻意改进2011年的税制,单单调整七年来的物价、工资、或人均收入的变化就需要大量提高个税起征点。中国名义人均收入,这七年大约增加了80%,如果单单根据这项来调整,个税免征额需要增加到约6300元。个税起征点增加到8000元甚至一万元以上比较合适。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学智表示,这次草案将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有明显的提升幅度,但还达不到市场预期。由于物价上涨和生活成本上升,目前以5000元制定的综合征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对纳税人带来的负担可能高于2011年以工资薪金3500元为起征点的税负。
二、哪些人的税收负担能显著减轻?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的数据测算显示,月收入在8000-40000元的这部分群体受益最大。
一方面,该群体缴纳个税的平均税率大幅下降;另一方面,该群体的税后月收入也有较大增长(图1)。
月收入在8000-14000元的这部分群体,在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时,对应的平均税率由现在的7.8%下降为3.1%,对应的收入增长率为5.1%;月收入在14000-40000元的这部分群体,在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时,对应的平均税率由现在的15.9%下降为9.8%,对应的收入增长率为7.3%。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个税调整,同时也大幅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应纳税额,使收入较高群体承担了应有的纳税额。起征点调整后,月收入在14000元以下的这部分群体的应纳税额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月收入在14000元以上的群体,应纳税额占工薪个税总额的占比都在上升。
三、为什么要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将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为何要这样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导、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认为,综合征收的意义主要不在于减负,而在于有助于提高税务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以及促进税收公平。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刘桓表示,综合征税确实减轻了主要靠工资生活的人的税收负担,但是对那些有多元收入的人来说,税收负担可能比过去会重一些。这是因为,过去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资薪金占比最高,月收入超过83500元以上的部分,就要交45%的税。现行的分类征收的税制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最高税率都达不到45%,今后合并到一起征税的话,等于是对过去超高的工资以外的收入统一征高税,部分人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加重。
四、专项抵扣的减负作用大吗?
草案在明确现行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这是“本次修改(草案)最突出和最重要的亮点”,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表示,按照现行个税征收办法,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现实情况是,一个人月收入8000元,如果他是单身汉,那生活质量应该不错;但如果他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特别是还要养育小孩、偿还房贷甚至支付老人医药费等,那他的生活一定比单身汉艰难许多。从这个意义上讲,专项抵扣机制进一步体现了公平理念,有针对性地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比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更加凸显了公平性,从结构上缓解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专项抵扣机制的建立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使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更能够发挥引导和统筹作用。比如政府可以在适当的时机旗帜鲜明的鼓励生育、鼓励人力资本投资,也可以降低特定人群的生活负担,引导社会更加公平健康的发展。相信专项抵扣机制的建立,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携程旅行网联合创始人和执行董事局主席梁建章也表示,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也有利于减轻有孩子家庭的养育负担。中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虽然小学和初中免收学费,但是对于托儿所、幼儿园、高中和大学仍然需要个人支付费用,近年来养育子女的成本(尤其是教育成本)不断增加,影响了许多家庭再生育的决策。
五、如何实施专项抵扣?
目前草案中仅公布了专项扣除的框架,未给出具体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很多人对此充满了疑问,比如赡养老人、养育幼儿的费用为何不能抵扣,具体某一项抵扣的标准是多少,等等。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在个人所得税总体收入水平限定的条件下,政府应让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尽可能多,让人民更有获得感。
甘犁教授给出了一套详细的建议,首先,专项抵扣机制的实施需要双向申报机制的建立和抵扣金额的合理设置。任何一笔交易都是双向的,既有“来源”又有“去处”。专项抵扣的实施要求个人向税务部门申报教育支出、房贷利息或房租信息的同时,幼儿园、学校、银行或房东等相关机构或个人也须申报相应信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双向申报机制一旦建立起来,我国个税征管系统的完善也就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其次,专项抵扣还需要将定额抵扣与抵扣金额设上限两种方式相结合。通常边际税率高的高收入家庭实际消费能力也高,如富裕家庭子女幼儿园的学费支出可能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好几倍。为此,针对幼儿园学费的专项抵扣,建议同一地区设立同一定额标准,杜绝那些可以支付“天价幼儿园”的消费群体最后“多花多得”的怪相出现。而房贷利息、房租和大病医疗等其它专项抵扣,则可通过设置抵扣金额上限的方式来做相应规范。
另外,建议统一由税务部门来执行,而不是由个税代缴单位来操作,即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直接提交专项抵扣申报,税务部门通过核实信息将抵扣金额返还到纳税人个人账户,这样可以增进税务部门与老百姓的沟通和交流。让税收不仅仅是“收”,还有“退”,增加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拉近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距离,增加纳税人纳税积极性。类似的制度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已久,在目前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项工作是可操作的。
六、是否有必要死守45%的边际税率?
在多年来关于个税改革的讨论中,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是一大争议点。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曾建议,将工薪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25%。理由是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明显高于周边国家,不利于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同时也导致企业家等部分高收入人群产生强烈的避税冲动。
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并未调整45%的最高边际税率。
王雍君认为,从国际上来看,45%的边际税率确实很高。税收理论中有一个了不起的大思路,那就是暗含于拉弗曲线中的“税率越低收入反而越多”,虽然与直觉不符,但包含质朴而深刻的最优征税原理。以此视之,降低现行最高边际税率很可能是合理的。但这一观点不应夸大,因为草案中其它减负之举已经缓解了边际税率偏高带来的问题。
杨志勇则表示,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对特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各种形式的所谓财政奖励(财政返还),高收入者的税负实际上反而更低,在这样的背景中,综合所得部分是否有必要死守45%的最高边际税率?在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这是否有利于中国吸引高端人才,也值得进一步讨论。也许大幅度降低综合所得税率到25%的水平,更适合国情,且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可以更有效地减少避税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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