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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因考虑当前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使用在城市租房、购房过程中的明显作用,不建议一次性取消,而是将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纳比例下限降低至3%,协力降低企业及职工“五险一金”方面的税费负担,提振企业家投资及居民家庭消费信心,借此推动“五险一金”参保选择权的回归,进而充分调动企业及职工参保积极性,推动“五险一金”经办机构在服务意识及水平上的切实改革,提升参保人作为主人翁及纳税人的获得感。
作者|臧建文(河北金融学院讲师)
各地企业复工在即,为鼓励企业投资,稳定地区就业,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经济激励与扶持措施。在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允许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经申请后可以缓缴社会保险,但缓缴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与此同时,对于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部分地方政府还会按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或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但是,上述举措似乎并不“解渴”。近些天来,陆续有企业家反映,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相对困难,“五险一金”依然占企业运行成本中的较大比重。部分学者提出,对于“五险一金”的优惠措施,不能局限于缓缴,而是要暂免,甚至提出6个月的暂免有效期,并测算出这一方案具有可行性,还有学者甚至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以直接减轻企业及职工负担。然而,无论是“五险一金”部分的缓缴、暂免还是取消等应急措施,可能陷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财税治理表象。对此,本文尝试从“五险一金”制度整体这一视角进行观察,通过梳理当前“五险一金”运行机制中所存在的代表性问题,并展开分析,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兼顾疫情应对与制度建设的长远需要。疫情冲击下,作为社会保障网重要构成的“五险一金”,这一初衷为民的制度体系,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又成为了压在民营企业及职工头上的一座“大山”,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这还需要从当前制度中所暴露的诸多问题来看。第一,“五险一金”的税费负担较重。无论是“五险一金”的名义缴纳比例,还是“五险一金”支出金额占同期企业利润的比重,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相比,我国在全球税收竞争中不仅明显处于劣势,而且进一步影响着国内就业岗位的创造及劳动者工资的持续增长。此外,尽管早在2015年底各级政府就实施了以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为代表的“降成本”方案,但是,作为“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的社会平均工资,每年以10%左右增速提高,这大大抵消了“五险一金”缴纳比例降低的减负效应,加之此次疫情冲击,企业所创造增加值的增速可能持续低迷,不难推测的是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五险一金”支出金额与职工工资相比,或是与企业同期利润相比,均表现出较高的比例,这就造成了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普遍反映这类负担较重问题的原因。第二,“五险一金”缴费遵从度不高。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与每一位职工签订用工合同的同时,用工单位须履行为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的法定义务。而在现实中,根据2017-2019年来《中国企业社会保险白皮书》调查显示,企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合规比例提升有限,均不足30%,也就是说不足三分之一的企业是遵照法律规定足额、足员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其余三分之二的企业选择各类方式规避社会保险的高额成本支出,如以最低缴费基数、自行分档或按剔除奖金绩效的固定工资部分等手段,这同样反映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其合规比例也是只低不高。可得不说,此类问题的产生,加剧了“五险一金”相关制度的不公平。第三,“五险一金”相关待遇水平依然较低。制度公平的体现,不仅在于规则执行与遵守上的一视同仁,而且还蕴含在市场交易中的互利互惠,在“五险一金”这一公共产品的购买上,参保人也有同样的期待,但是当前“五险一金”作为公共产品及服务的现实质量并不如意。比如,当前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普遍不高,不足为50%且在逐年下降,另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平均待遇差距依然较大。还有,如医疗保险方面,不仅本地区在门诊、住院等方面的报销比例差异较大,医保药品目录变化频繁、管理混乱,而且跨区域的医保待遇享受及报销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限制。再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方面,不仅申请审批手续繁琐,而且保障待遇水平亦不高。第四,“五险一金”经办机构服务水平亟待提高。比如劳动者在跨区域更换工作时,常常遇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信息衔接问题,由于地方政府间“五险一金”相关信息不共享且远程网络化服务水平不足,加重参保者的遵从负担。还有如劳动者涉及入学考试、购房购车等方面需要开具“五险一金”参保缴费证明时,由于部分地区“五险一金”各个险种间数据彼此割裂且部分经办机构服务意识不够,无法透过网络出具统一电子盖章的缴费证明,增添参保者的困扰。综上,缴费负担过重、合规遵从度偏低、参保待遇不高及经办机构服务水平不足等制度性问题,可谓环环相扣,交错复杂,极大限制了“五险一金”相关制度“性价比”的提高。在疫情的持续影响下,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仅在宏观上关系到就业岗位的维系、社会保险网的安全,而且在微观上涉及企业投资信心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社保权利,针对“五险一金”相关制度现状及突出性问题,政策制定者应以此次疫情应对为契机,倒逼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提升“五险一金”作为公共产品的质量及服务水平,助力此次经济的企稳回升及民生就业的稳定,以“五险一金”相关的改革经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稳妥推进提供宝贵借鉴。首先,较大幅度降低“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考虑在暂免3-6个月“五险一金”企业缴费的基础上,可探索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降低3%,形成较强的社会保险减负预期,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因考虑当前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使用在城市租房、购房过程中的明显作用,不建议一次性取消,而是将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纳比例下限降低至3%,协力降低企业及职工“五险一金”方面的税费负担,提振企业家投资及居民家庭消费信心,借此推动“五险一金”参保选择权的回归,进而充分调动企业及职工参保积极性,推动“五险一金”经办机构在服务意识及水平上的切实改革,提升参保人作为主人翁及纳税人的获得感。其次,提高企业“五险一金”缴纳的合规水平。针对当前合规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比例不足30%的现实,政府可对不追缴企业社保历史欠账的问题作出承诺,抓住此次应对疫情而大幅下调“五险一金”企业缴纳比例这一时机,从经济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将年度“五险一金”的制度合规率提高约5%。与此同时,考虑到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纳比例均有较大幅度下降(约8%),企业社保缴纳合规率的提高,将避免增加合规企业的额外成本难负担,并产生较强的示范带动效果,致力于制度公平性的实现。再次,提高“五险一金”相关服务的“性价比”。疫情防控的当前及未来数年内,我国在公共卫生体系方面的财政支出规模料将加大,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或可随之提升。与此同时,在保障“五险一金”参保人以选择权与监督权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权的前提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努力提高“五险一金”相关手续跨区域流转的便利性,改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品质及强化服务意识,加大网络电子化“五险一金”信息媒介的使用,保障“五险一金”缴费职工的相关权益,直至推动参保人及其代表对“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的监督、审议过程,这将使企业和职工切实感受到,选择购买“五险一金”将享受到较高的成本收益率。最后,增强中央政府在“五险一金”收入与支出责任方面的统一性。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运行机制,仍实行以省、市、县为单位,分险种、分城乡、分体制内外的运行模式,这是一种相对割裂、分散的征管模式,容易造成公共财政领域的“公地悲剧”。在逐步推动实现“五险一金”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的前提下,应切实保障包括养老、医疗等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的有效衔接,以及异地无差别享受医疗、养老保险等待遇,为劳动力、资本的跨区域流动提供便利,推进构建高效、节约、法治、公平的“五险一金”缴纳秩序,激发企业及职工合规缴纳“五险一金”的自觉性,减少地方与中央政府在“五险一金”特别是养老、医疗等方面支出的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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