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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被鱼刺卡喉致感染身亡,家属怒告养老院索赔50万,谁该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老人就餐时,误将带鱼当作豆干食用,被鱼刺卡住喉咙,最终医治无效感染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谭某80多岁,因家人没时间照顾,在一番考察对比后,家人最终把谭某送入了市区一家养老院。入住前,养老院给谭某做了详细的评估检查,发现老人身体健康,精神也很好,定为自理老人。双方也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某天中午,谭某在食堂进餐,养老院在午饭中提供了带鱼,谭某误认作豆干吃了,据悉当时谭某餐后未有任何异常。在午餐后的当天下午,谭某向护理人员提出自己喉咙不舒服,护理人员便通知了养老院医生为谭某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其喉咙有异物。


随后,养老院打电话给谭某子女,子女第二天带老人到口腔诊所,检查也没发现异常,挂水消炎后回养老院。


几天后,谭某仍称喉咙痛,吞咽困难。养老院再次打电话给子女,子女将谭某送到医院,拍片显示舌根卡了鱼刺,伴脓肿可能。转到大医院手术后,因谭某年龄大、基础疾病多,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于事发半个月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谭某家属坚持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50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谭某入院时,选择的护理级别就是自理,而且在谭某表示不适后及时通知其子女,谭某死亡是其子女延误治疗,和养老院没关系。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食用相关食物出现损害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谭某虽系自理级别的老人,但毕竟已80多岁高龄,视力退化、牙齿脱落,辨识能力和咀嚼能力都较普通人更弱,养老院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应结合谭某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也应比对一般普通人的要求更高。


2、养老院在向谭某提供饮食服务时,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和身体状况,向其提供未剔除鱼刺处理的带鱼,也未向谭某告知食用的食物为带鱼并提醒谭某注意,导致谭某(当成豆干)吞咽后被鱼刺卡喉并引发感染致最终死亡。因此,养老院在为谭某提供饮食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


3、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照护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等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应综合考虑老人身体状况、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的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4、结合谭某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等因素酌定养老院对谭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养老院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养老院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律师分析


老年人是一个高危人群,生理机能的退化,导致体质健康极其脆弱,以及智力精神方面的变化,由于其自身的这些特点,极容易引起自伤和死亡的发生。


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在提供食物时,应结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提供便于老年人咀嚼、吞咽的食物,如其提供不便于老年人吞咽的食物,应对食物进行特殊处理并向老年人进行告知、提请注意。否则,老年人因食用相关食物出现损害,养老机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人入院规范化健康检查制度、老人伤病送医及家属告知制度,老人出现重大伤病时,无论是否缴纳就医押金,都应立即送医并通知其家属,而老人家属也应及时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详细告知老人的过往疾病史,在老人患病时,积极配合养老机构进行送医等工作。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特别本案中,更要明确养老机构在提供饮食服务应尽到的注意义务。


4、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对老人突发急病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5、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


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噎食风险防范工作


噎食风险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老人由于身体变化、疾病原因、进食情况等因素易发生噎食,65岁以上老人发生率较高,且发生风险随年龄增加而增高。


养老机构应为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品,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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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我国的养老行业新国标、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面正式生效实施,养老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其中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根据民政部要求,对未及时建立安全规范台帐,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院,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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