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国内外知产盘点
专利
西班牙公司起诉OPPO侵犯天线技术专利权
西班牙公司Fractus以OPPO侵犯了其涉及无线设备天线技术的中国专利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Fractus成立于1999年,是几何天线技术领域的领先企业。该公司通过将几何和数学应用于天线,研发出允许将小型天线安装于移动设备内部的无线设备天线技术,可使天线具备优良的多频段功能。而OPPO近年也加大了开拓海外市场的步伐,并在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展开专利布局。
如今专利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企业进军国外市场首先要解决专利问题。从近年的专利活动和市场发展来看,OPPO的全球化道路已越发清晰,欧洲有可能是OPPO海外布局的重点方向之一。OPPO只有顺利解决与Fractus之间的专利诉讼纠纷,才能顺利进军欧洲市场。
(来源:人民网 2018-7-30)
爱立信上诉 与TCL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新篇章
爱立信对加州中区联邦法院在其与中国手机制造商 TCL 的诉讼中的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双方将迎来新一轮的博弈。该案件是美国手机行业多年来发生的最重大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之一。James Selna之前的法官基本上支持 TCL主张瑞典电信巨头爱立信对 2G、3G 和4G 专利的许可报价不符合 FRAND 要求。爱立信辩称专利费税率的计算应参考类似许可,Selna法官驳回了这一论点,而是在很大程度上选择采用一种“自上而下的”方法来确定整体的相关 SEP 领域,并计算爱立信所占份额。
爱立信的上诉要点从三个主要方面陈述了案件依据:第一,地方法院通过法官审理而非陪审团审理解决争议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有关要求;第二,法院使用一种简单的专利计数系统来评估 FRAND 专利费,将每项专利许可都视作具有相同价值,这违反了 CAFC 本身在 爱立信诉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合理专利费必须反映专利发明带来的递增价值”的裁决;第三,法院对类似许可的处理方式“从根本上是存在缺陷的”。
(来源:IAM2018-8-13)
握手言和 爱立信LG签署专利授权协议
爱立信和LG 针对蜂窝标准关键专利签署了全球交叉许可协议,协议涵盖2 家公司在2G、3G 和4G 网络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的交叉授权,目前具体协议条款尚处于保密状态。据了解,2018年3月,爱立信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LG 拒绝以合理的价格许可爱立信的标准关键专利组合。不过,根据新的交叉许可协议,爱立信与LG 可能已经解决了该专利许可纠纷。
手持标准必要专利,爱立信的竞争优势愈加凸显,此前爱立信就依托标准必要专利让小米在印度市场遭遇重创。事实上,全球性通信标准并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标准,而是关系到产业发展的制高点,谁掌握了核心专利权谁就掌握了行业发展的主导权。对通信企业和手机厂商而言,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提升市场竞争力。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8-15)
“中国移动存储第一股”赢得海外诉讼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朗科公司)发布公告称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裁定美国PNYTechnologies,Inc.(美国必恩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PNY公司)应向朗科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及利息共计771万余美元。朗科和PNY之间长达12年的专利诉讼暂时告一段落。
成立于 1999 年 5 月的深圳朗科科技为全球闪存盘及闪存应用领域产品与解决方案的提供商。PNY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美国第二大移动存储厂商,主要产品包括内存、U盘、闪存卡、耳机、绘图卡等。多年来,在美国闪存盘领域,PNY公司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位。
1999年11月14日,朗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是外存储方式及其装置”的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99117225.6)。2004年12月7日,上述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获得授权(美国专利号:US6829672)。2006年2月,朗科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起诉称,PNY公司侵犯了其第US6829672号美国发明专利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由此也正式拉开了朗科和PNY之间长达12年的专利诉讼的序幕。
(来源:爱集微2018-8-15)
中国铁塔公司上市前被诉专利侵权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塔)在上市前夕,遭遇了一起专利侵权诉讼。该案中原告熊小宁认为中国铁塔未经许可大规模在中国使用其设计的一款无线讯号路灯站技术,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中国铁塔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及销毁相关基站,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该诉讼已于7月16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将于10月16日开庭审理。
据悉,中国铁塔已向港交所申请发行H股,但其上市的相关文件中并未披露这宗诉讼,上市文件显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并未获悉侵犯了任何第三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称未有涉及任何正在或将要进行的诉讼。据中国香港相关上市规则要求,如果证券开始交易前,准备上市的公司获悉出现重大改变,以致影响上市文件所载任何事项,应向中国香港联交所尽快提交补充上市文件,然后刊发。对此,中国铁塔回应称,会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程序进行披露。
(来源:人民网2018-8-23)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索赔1500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和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中国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原告华为公司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索赔1500万元。
华为公司诉称,其在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现仍处于有效期内。被告一方的Galaxy S6、Galaxy Note5、Galaxy S6 edge、Galaxy S6 edge+、Galaxy A8五款手机设备落入了其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销售了相关手机设备,三星中国公司在中国三星电子官网上展示了相关手机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和渠道,侵犯了原告华为终端公司的专利权。华为公司在起诉时称,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对此,惠州三星公司辩称,涉案的五款手机设备没有使用华为公司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华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方法专利,仅使用行为受保护,而两被告没有实施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方法的行为。因此,华为公司起诉两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自2016年5月起,华为与三星多次因标准必要专利互相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均在千万量级。2016年7月,三星曾在起诉华为时提出了索赔1.61亿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8-8-30)
版权
《这就是街舞》遭盗播 “优酷”诉“电视猫视频”索赔500万
因认为“电视猫视频”未经授权擅自播出《这就是街舞》并屏蔽广告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电视猫视频”运营商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优酷平台是中国知名的视频播放平台,《这就是街舞》是一档由优酷公司享有独立权利的街舞选拔类真人秀节目。该节目目前在优酷网的播放量已经达到14亿。优酷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优酷网首页公示了《反盗链声明》。上海千杉公司是一家提供网络电视视频服务的公司,其通过“电视猫视频”(即云视听MoreTV)网络电视应用,为用户提供网络视频的点播服务。优酷公司发现,上海千杉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电视猫视频”向用户提供《这就是街舞》节目视频的在线点播,且上述播放视频均系上海千杉公司采取技术措施从优酷网盗取、嵌套进其运营的云视听MoreTV进行播放,在视频播放过程中其屏蔽了优酷公司在视频中所设的全部广告。
原告优酷公司认为,上海千杉公司明知涉案节目权利归属于优酷公司,擅自通过“电视猫视频”向用户提供在线播放,且无视优酷公司的《反盗链声明》,通过技术手段盗取《这就是街舞》的节目视频,并屏蔽了优酷公司在视频中所设的全部广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优酷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和合法的经营利益,构成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来源:新浪科技2018-8-6)
“搜狗百科”被诉抄袭《汉语大词典》 索赔2000余万
因认为“搜狗百科”未经许可使用《汉语大词典》的词条内容,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将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2369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诉称,涉案作品《汉语大词典》是一部大型历史性的汉语语文辞典。基于涉案作品的法人作品性质,《汉语大词典》编纂处作为唯一法人单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由于《汉语大词典》编纂处已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辞书出版社,因此,辞书出版社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搜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搜狗百科”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词条内容,且不注明内容来源。经公证查实,涉及侵权词条共计26332千字。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认为,搜狗公司作为中国知名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却实施上述不当行为,已经侵害了其署名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恶劣,性质严重,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2018-8-8)
商标
"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
2018年8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联公司)诉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微信”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该案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又一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审理了多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备受社会关注。
该案诉争商标系第9452607号“微信”商标,由蛙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提交注册申请,于2012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的“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后转让予游联公司。腾讯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游联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标志的情形,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报2018-8-16)
最高院对 “中美高通”商标案二审开庭审理
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 “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终上诉人上海高通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院宣布休庭。
1992年7月,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其更名为“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上海高通所研发生产的“高通”品牌汉卡与联想、金山、巨人、四通等四家公司汉卡并称中国五大汉卡品牌。之后,其不断扩展经营范围,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声卡、电视机机顶盒、LCD显示模块、超市电子标签、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各种半导体芯片等IT和网络应用产品和服务。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电话通讯的“高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高通®”等。美国QUALCOMN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从事无线通讯业务的企业,经批准于1994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于2001年设立高通中国公司,于2008年设立分支机构高通上海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美国高通以“高通”、“高通骁龙”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使用。
2014年,上海高通将美国高通、美国高通上海分公司诉至上海高院,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亿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相关商标的相关核定服务项目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同时,法院认为,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2017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高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上海高通公司提起上诉。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2018-8-9)
4、【新闻】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 将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