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通知产1月盘点
专利
三星诉华为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
2018年12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株式会社)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被告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简称亨通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与4G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涉及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在许可谈判中是否存在过错、颁发禁令的适用规则等问题。
此前,针对本案已经召开了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庭前会议,除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外,有两名经济学专家、一名行业专家、四名技术专家参与了庭前会议。
原告三星株式会社诉称,原告拥有名称为“扩展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专利号为201080043368.6号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国际标准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以下简称3GPP)采纳,作为3GPP通信标准中的必选技术方案,原告已承诺对涉案专利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进行许可。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原告的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华为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被诉行为也未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被诉行为系华为公司对自己在先申请专利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及使用行为。被告在许可谈判中并无过错,系原告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未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导致双方谈判破裂。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8-12-12)
USITC复审高通诉苹果案
继福州中院对苹果发布诉中禁令后,苹果与高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专利纠纷也迎来新进展。2018年12月12日,USITC宣布将部分复审行政法官的裁决。双方在USITC的纠纷则始于2017年8月,当时USITC根据高通的337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苹果,2018年9月USITC行政法官认定苹果违反了337条款,侵犯了高通9,535,490号美国专利,但高通未满足国内产业要件的技术标准,因此认定高通没有侵犯其余两件专利。不过法官建议不签发有限排除令或禁止令,理由是对于美国竞争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担忧的潜在影响。
2018年10月,苹果和高通提交了各自的复审申请,包括英特尔、IP Europe、Innovation Alliance、电子前哨基金会(EFF)、American Antitrust Institute、The App Association等在内的第三方也提交了公共利益陈述。2018年12月12日,USITC宣布将审查法官对490号专利一项权利要求的解释,以及该解释可能如何影响侵权判决。此外USITC还决定审查490号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苹果和高通被要求在2019年1月10日前提交答辩意见。USITC要求双方解释490号专利存疑词语的平常的、一般的意义,并陈述这一解释会如何影响对侵权的认定,或是对国内产业要件的技术标准的认定。USITC还要求双方解释专利涵盖的若干技术方面。
USITC的调查力争在2019年2月19日前完成,届时将有可能签发排除令以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和/或签发禁止令以禁止苹果进口及销售侵权产品。USITC表示将考虑任何潜在救济对公众利益的影响,例如要求双方说明推迟实施救济是否能有效地平衡高通专利的实施与救济可能对行业竞争产生的不利后果。
(来源: 高智网 2018-12-17)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制度
201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为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保证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
(来源:央广网 2018-12-13)
美国企业对集成电路产品提起337调查申请
2018年12月19日,美国特斯拉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集成电路及包括该集成电路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中国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涉案。
(来源 集微网 2018-12-19)
高通赢得在慕尼黑法庭针对苹果的诉讼:iPhone将在德国禁售
2018年12月20日,德国一家法院裁定iPhone制造商苹果公司侵犯了高通的一项硬件专利,并称苹果公司不能继续在德国销售一些含有特殊部件的iPhone型号。法官Matthias Zigann在法庭上称如果苹果上诉则该裁决不会立即生效。此案是高通为阻止苹果获利而做出的第三次重大努力。高通于2017年7月在慕尼黑地区法院起诉苹果,希望获得一项禁令,禁止部分iPhone在德国继续销售,并要求苹果公司支付赔偿金。2018年10月11日德国慕尼黑法院驳回了高通公司寻求在德国禁售iPhone的案件,高通又提起上诉。本次德国禁售令将在高通交付所需保证金后立即生效,这一程序将会在未来几天内完成。
(来源:腾讯网 2018-12-20)
“扫地机器人美国337调查第一案”最终裁决
2018年12月21日,“扫地机器人美国337调查第一案”有了最终裁决结果,涉案6件专利中4件全部权利要求均被裁定不侵权或者无效,1件裁定构成部分侵权,另1件由iRobot主动撤回。
该案件追溯至2017年4月18日,美国扫地机器人厂商iRobot将包括国产扫地机器人厂商银星智能等在内的11家中美企业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诉称这11家企业侵犯了iRobot持有的6件与扫地机器人相关的专利。被诉11家企业包括:包括深圳市智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莱宝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Bissell、Hoover、皇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bObsweep、Black& Decker等。
(来源:集微网 2018-12-21)
华为中兴通讯被控在德侵犯专利
2018年12月MPEG LA AVC/H.264专利池已申请就德国地方法院的裁决申请禁令的强制执行,上述裁决分别认定华为德国有限公司(“华为”)和中兴德国有限公司(“中兴”)在其移动电话中实施AVC/H.264(MPEG-4第10部分)标准而侵犯了这些专利。在这两起案件中,上诉法院驳回了华为和中兴要求在案件上诉期间立即停止执行的请求。
华为和中兴必须停止在德国出售AVC/H.264相容装置,例如停止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此外,它们和第三者拥有的所有此类产品都必须被召回和销毁。
(来源:美国商业资讯 2018-12-28)
版权
文著协首例维权诉讼一审胜诉
2018年12月19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该案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知网收费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与著作权法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冲突和影响,无法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抗辩。学术期刊公司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或文著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中提供九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通过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2018-12-19)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一审公开宣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一条“抖音”APP上的短视频,被用户上传到百度公司拥有的“伙拍小视频”,因为短视频原作者与抖音签订独家协议,“抖音”APP所有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遂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力 2018-12-26)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斗鱼直播平台案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斗鱼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斗鱼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运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载播的涉案直播回看视频中,存在着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的内容,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尽管播放音乐作品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作出的行为,但基于主播与斗鱼公司之间约定了网络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利益均归斗鱼公司所有,斗鱼公司则应当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8-12-27)
商标
“微信”商标又被“蹭” 法院一审判赔千万并责令改名
2018年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涉及侵害“微信”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判微信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及时更名并赔偿腾讯公1000余万元。
2016年开始,腾讯公司发现市场上不但出现了标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的店招及标识的生态体验餐厅,还出现了“微信食品”APP、“社区生活营行”公众号等使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的在线商城及线下实体超市,并且存在使用“微信食品”、“WECHATFOOD”标志的产业园、物流园、医疗美容院等服务机构,还举办选美比赛等大型营销活动。经过腾讯公司调查,发现2015年4月一家名为微信食品公司于深圳注册成立,并于2016年8月从案外人处转让获得了一枚注册在第29类:肉干、食用油等商品上的“微信”商标。前述的“微信食品”生态体验餐厅、线上商城、线下超市、物流园等都是微信食品公司经营的。此外,小小树公司在与微信食品公司达成合作关系后,在其网站及公众号中也开设了“微信食品”、“WECHATFOOD”标志的在线商城,销售第三方品牌的商品。
2017年9月腾讯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侵犯其驰名的“微信”、“Wechat”商标的专用权,并认为中绿农公司作为微信食品公司、被告小小树公司的供货商之一,也共同参与了商标侵权行为。此外,腾讯公司还主张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在商号中使用“微信”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断侵权获利明显超过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法定赔偿的上限3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来源:京法网事 2018-12-14)
傍百度名牌 “百度烤肉店”一审被判赔350万元
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百度烤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四被告由于在相关网站、店面招牌、菜单及经营场所内装潢上使用“百度烤肉”文字标识,并突出使用“百度”二字,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元。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在国内多个城市开设了数量不等的“百度烤肉店”,将“百度”商标用于网站宣传、日常经营活动,并用于识别其服务来源,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百度”二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后天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百度”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商事主体,不可能不知悉“百度”的知名度,其在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消费者看到“百度烤肉”等字眼时,容易将被告的餐饮服务与百度公司建立直接联系,减弱“百度”商标的显著性,侵犯了原告商标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2018-12-19)
其他
上市前夕 优步与Grab协议受越南反垄断机构阻挠
2018年12月14日,越南反垄断机构裁定Grab收购优步在越南的业务违反了越南竞争法规。根据越南《竞争法》规定,任何导致实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的合并都是禁止的。而Grab认为协议并未违反《竞争法》,争论的关键在于当局和Grab对相关市场的定义以及对竞争环境构成的定义的不同。
此前新加坡方面也表示优步和Grab合并是反竞争行为,对双方处以合计950万美元的罚款。然而,菲律宾已于8月有条件批准该合并。马来西亚方面对于这项协议的最终裁决将于近期宣布。
(来源:新浪科技 2018-12-14)
全国首例“非法刷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裁定出炉
2018年12月21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全国首例利用智能手机操作系统非法刷机不正当竞争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线刷宝网站提供OPPO品牌机型的刷机ROM下载、支付购买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两被告(杭州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针对智能手机开发了“线刷宝”刷机软件,公开悬赏征集开发者修改定制智能手机操作系统ROM,同时删除、替换、捆绑智能手机预置应用程序,最终通过广告、推广等方式谋利。两被告在一无生产硬件二无自行开发系统的情况下展开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属于一种“搭便车”式的蹭流量行为,以不正当的方式破坏、干扰了智能手机厂商的合法经营。法院认为该类行为已涉嫌侵犯OPPO所享有的权益,直接妨碍、破坏OPPO向用户提供的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截取了原本属于OPPO的用户流量,损害了OPPO的经济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
通过手机软硬件为基础提供移动互联网增值服务流量入口的商业模式是当前智能手机行业公认和通行的正当营利模式,由此所获收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和司法的保护。行业研究机构艾瑞咨询曾发布的《中国手机厂商商业化探索研究》报告,就明确地解释了目前智能手机的商业模式构成:“以手机系统作为流量分发的入口,以流量聚集—流量分发—流量变现为主线,以增值服务利润反哺高性价比定位”,“中国手机厂商硬件售卖之外的商业化举措,to B端有应用分发、游戏联运、应用预装以及广告营销,to C端则有付费主题及素材、硬件周边售卖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针对本案作出的行为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PC端和移动互联两个大的不同时代背景下,所衍生出来不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在PC端时代,风云一时的番茄花园版Windows系统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通过修改程序、捆绑其他软件供他人下载并获取广告费等收益,最终锒铛入狱。而当移动互联时代来临,收费版电脑系统演化为“免费”版(指未单独针对手机操作系统收费)手机操作系统的根本原因在于移动互联时代的公司能够“触达用户”并借助用户流量开发出更多的增值电信服务,故单纯依赖于“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已经完全无法契合,而通过不正当竞争诉讼方式进行保护成为更好的路径选择。
(来源:知产力2018-12-21)
4、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研究及诉讼风险应对建议
10、【CAICT深度分析】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