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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淑凤 刘银良丨新的视角与期待:亚洲知识产权的制度探索与区域合作

郑淑凤 刘银良 PKU科技法中心
2024-08-26

新的视角与期待:亚洲知识产权的制度探索与区域合作
——《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法与制度:梳理千丝万缕的知识产权,走向亚洲和平》评析

文章来源丨郑淑凤、刘银良:《新的视角与期待:亚洲知识产权的制度探索与区域合作》,载周林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29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版,第297-316页。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有引用,请引用原出版信息。


作者简介丨郑淑凤,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师资博士后;刘银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对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时代意义,但我国相关研究则较为分散。刘孔中教授的专著《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法与制度:梳理千丝万缕的知识产权,走向亚洲和平》系统梳理了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发展,提炼了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和主要问题,并对重要亚洲经济体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策略展开分析,填补了当前亚洲知识产权研究的空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规则构建中,该专著对诸多问题的分析可为亚洲经济体移植知识产权制度、解决本土知识产权发展的问题提供镜鉴。特别是书中对商业秘密保护强度、法定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分析,可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该专著还对亚洲代表性重要经济体的国际知识产权策略展开分析,可为亚洲经济体在国际竞争中灵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范例。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该专著提出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合作推动亚洲区域合作,进而促进经济技术合作与区域稳定发展。
关键词:亚洲知识产权  制度移植  本土化  商业秘密  法定赔偿

随着亚洲经济体在全球技术经济竞争中的崛起,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及意义的研究价值凸显。中国人民大学及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刘孔中教授较早关注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与研究价值,甫由国际知名出版社Routledge出版专著《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法与制度:梳理千丝万缕的知识产权,走向亚洲和平》(Kung-Chung Liu, IP Laws and Regimes in Major Asian Economies: Combing Through Thousand Threads of IP To Peace in Asia, Routledge, August 2022),开辟此研究路径的先河。该专著厚积刘教授从德国慕尼黑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三十余年的知识产权研究功力,不仅深入分析亚洲代表性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经验与教训,还为改善我国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丰富资料和新视角。

一、知识产权研究的新视角: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工业革命前的欧洲国家。在技术研发和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的国家或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多是在国际贸易的影响下,借由政府命令和法律政策通过移植相关制度构建。相应地,我国早期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欧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学习和制度移植等方面。随着制度研究的深入以及本土技术、产业发展带来的新知识产权问题与保护诉求的增多,我国知识产权研究才逐渐关注和转向本土化研究。在研究网络音乐许可、药品专利链接、网络服务商侵权判定、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中,学者在考察欧美经验的同时,亦关注相关制度与本土法律背景和产业发展诉求的匹配度。对欧美国家的比较法研究侧重考察制度起源和规则设计,探讨制度本貌和逻辑思路,为制度移植做铺垫;而本土化研究则考察法律规则与本土技术产业发展诉求的相关性与匹配度,探索制度移植的调适和本土制度创新。

与上述两类研究相比,我国学界对其他代表性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关注相对不足且较为分散,主要探析或比较特定经济体的个别知识产权制度,而对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缺乏系统梳理与评析。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移植的深入和亚洲经济技术的整体发展,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价值和重要性与日俱增,其作为知识产权研究的对象应获得更多重视。

(一)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价值

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可为亚洲经济体解决制度移植和本土化适用中的问题提供独特参考视角,展现出欧美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所不具备的经验与教训,同时有助于促进亚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区域合作,推进其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

1.亚洲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价值

亚洲经济体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制度移植路径和历史文化背景,其知识产权制度的移植或构建需要面对相同或相似问题,包括制度的选择、移植、调适、本土化及后续发展等,因此可互相学习与借鉴。
首先,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研究能够为制度的选择、移植和调适提供参考。亚洲经济体自上而下移植与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程与欧美国家产业发展推动自发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模式具有结构性差异。因此制度的选择、移植和调适对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各经济体需面临和解决诸多相同或相似问题,包括如何评估域外制度对本土经济发展的影响、如何平衡现有国际规则和贸易压力对制度移植选择的影响、如何改进制度规则以适应本土制度背景和经济发展诉求等。对此,亚洲经济体的制度移植历史可互为参考借鉴,帮助各经济体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处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进程与国际规则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与法律精神内在化的关系。
其次,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研究能够为解决本土知识产权发展问题提供参考。亚洲经济体在行政管理、文化传统、发展阶段和制度发展需求等方面具有相似背景,面临类似的本土知识产权发展问题。例如,亚洲经济体多存在政府主导推进知识产权发展策略的传统,需解决如何协调政府与市场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分工问题;亚洲经济体普遍面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如何避免过度保护的问题;亚洲经济体在原本技术产业相对落后、存在强烈发展转型需求的情况下,都需思考如何借用知识产权制度培育本土技术研发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换等问题。类似的背景使得亚洲经济体能够为彼此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更具参考意义的经验或教训。

2.亚洲知识产权研究的时代价值

亚洲经济体在经济与技术上的大力崛起,推动了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迅速发展,为其参与、影响全球规则构建提供了时代机遇。在数字化时代,亚洲经济体更展现出强大的发展动力。2021年,亚洲率先实现复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经济总量占世界比重提升至47.4%(按购买力平价标准计算)。借助人口、市场以及政府支持,亚洲经济体在新技术发展和应用领域呈现后来居上态势,中国、韩国、日本、印度等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领域迅速发展,以产业实践带动技术研发。

随着经济的发展,亚洲经济体更需在国际社会上完善自己的话语体系和提升影响力,深入参与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作为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经济、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是当前亚洲经济体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切入点。在后TRIPS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和规则设计上,亚洲经济体正在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无论是签订《北京视听表演条约》、中国加入《马拉喀什条约》,还是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亚洲经济体的积极参与乃至主导构建,都体现了亚洲经济体在推进知识产权全球合作中的积极意向和重要作用。对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入研究,是新时期亚洲经济体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基础。

(二)亚洲知识产权研究的杰出成果

刘孔中教授较早关注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与研究价值,成就斐然,其多年来持续研究的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与印度特定产业发展的对比研究;亚洲经济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研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FRAND标准在亚洲的实践和特点;亚洲经济体在商标、著作权和专利领域的典型判例评析;亚洲贸易法与知识产权的互动与发展;等等。此外,刘孔中教授积极推动亚洲范围内知识产权学者的交流,主办亚洲知识产权前瞻研究论坛(Vision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fessors for the Betterment of IP Study and Regimes in Asia, VIPP, 2015-2019)和亚洲知识产权论坛(Asian IP Works – in - Progress Conference, 2016-2020)系列活动。他在德国、新加坡、美国、英国、中国、日本等地的研究与教学经历,为其对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素材。

在专著《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法与制度:梳理千丝万缕的知识产权,走向亚洲和平》中,刘孔中教授整合其研究成果,系统梳理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提炼其制度设计和运行特点,并针对重点知识产权问题及重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发展进行具体分析。第一部分(第一章)从亚洲经济体知识产权发展的背景和历史入手,分析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特点,讨论亚洲经济体开展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第二、三、四章)探讨亚洲主要经济体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核心议题与领导案例。第三部分(第五、六章)分析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两个重要争议问题,即商业秘密保护和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第四部分(第七、八、九、十章)讨论亚洲代表性经济体(中国大陆、印度、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策略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经验和启示。

该专著的研究范围、范式和方法体现出作者宽宏的研究视野。在研究范围上,专著将亚洲作为整体分析其共性和特殊性,同时在诸多制度分析中引入德国、欧盟等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范围的广泛性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及规则相互影响的全球化背景下更具现实的参考价值。在研究范式上,该专著一方面在法律框架内讨论亚洲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又探讨法律设计与政府政策、产业发展、区域合作的协调和相互推进,体现出知识产权在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上的多维属性。通过考察亚洲经济体如何经由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其推动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发展转型的目标,该专著通过多维度解读亚洲知识产权制度,为读者提供相对全面的视野和研究成果。

考虑该专著是以英文出版,国内读者获得和阅读不易,本文首先介绍其主要内容和观点,然后结合亚洲主要经济体的发展进行补充评论。

二、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探索

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经历了从被动的法律移植到主动的本土制度探索和创新的过程,其中既有成功经验,也不乏莽撞和不足。该专著对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梳理和分析,可帮助读者更好地认识这一历史过程。

(一)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特点

作为工业革命和高新技术经济的后发者,多数亚洲经济体在20世纪80年代后迫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政治压力被动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表现为移植国际条约和欧美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立法构建高于本土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彼时的知识产权法对多数亚洲经济体意味着高昂的技术许可成本以及自由模仿或竞争的障碍。知识产权保护在消耗大量资源的同时,也对传统产业、国民收入等带来一定冲击。在经历挣扎发展并达到一定的经济水平、本国(地区)技术得到发展与创新后,亚洲经济体逐渐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

上述历史也促使亚洲经济体在较快的时间内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建设,并取得较大成就。各经济体构建了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在内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少数经济体在部分领域的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已可比肩欧美发达国家;各经济体尝试推动经济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驱动型转化,日本、韩国等经济体已成功完成这一转型等。该专著总结了主要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现实应用的各自特点。

在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过程中,各亚洲经济体普遍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指导制度建设和发展,包括由技术官僚制定立法推动规则建设、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压力一般最先通过行政渠道接收并传导,可能率先反映为政策,在政策的引导或影响下固定在法律文本中,或反映在更多政策文件中,或在案件判决中得以体现。此种国际知识产权压力传导机制促使诸多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遵循自上而下、专业化的政府主导模式。

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过程中,主要亚洲经济体普遍存在如下特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施加过度刑事处罚;注册商标数量爆炸式增长;知识产权实施行为可豁免适用竞争法;对标准必要专利 FRAND 许可的标准逐渐趋同;等等。这些特点反映出知识产权在亚洲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主要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亚洲知识产权的规则探索

在知识产权的规则探索中,亚洲经济体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如何推动移植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本土发展,避免因产业基础、制度背景等差异出现知识产权制度在亚洲“水土不服”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本质在于避免陷入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机械逻辑,回归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应保持其设立和运行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协调创新者、再创新者、竞争者以及公众消费者的利益分配,激励智力成果的创造、传播和使用行为,最终促进社会和经济福利增长。就此而言,亚洲经济体的规则探索既有成功创新也有不足之处。

1.更好的利益平衡规则创新

不少亚洲经济体发展出针对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理念。早期知识产权法是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制度。它需兼顾各方利益,但更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以实现激励创新的目的,侧重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该专著第二、三、四章指出亚洲经济体在引入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也兼顾使用者权利和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限制规则上有所创新。
第一,部分亚洲经济体发展了技术使用者保护规则。如中国早在1987年《技术合同法》中将提供必要技术指导作为专利许可方的主要义务,后被1999年《合同法》继承;2020年《民法典》进一步延续了原来的规定,设立专利权人主动帮助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义务,降低被许可人风险。在国际合作层面,亚洲经济体在RCEP中提出构建专利授权前异议、实验使用等专利例外制度,在国际条约中唯一关注专利权人以外的主体利益。
第二,部分亚洲经济体对专利权人不当延长专利保护期的策略加以限制。如印度基于公共健康需求,禁止“仅发现已知物质的新形式、新特征或新用途、欠缺增进疗效等发明”的可专利性,有效限制了医药企业通过申请获得常青专利不当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的行为,平衡了药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对药品可及性的诉求。
第三,部分亚洲经济体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界限提供了更明确的原则或规则指引。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将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限制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垄断性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在商标法领域,中国(立法)、日本(司法)和韩国(司法)发展出“无商标性使用,无损害赔偿”抗辩,明确商标权人在对方未使用商标带来实际损害时不得获取金钱赔偿,避免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利,使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回归其本来目的。

2.部分领域保护力度过大

尽管亚洲经济体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自主性方面有所坚持,但迫于国际贸易和政治压力,且本土对如何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不足,因此在部分知识产权领域仍出现超历史阶段的制度发展现象,表现为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过大。
该专著第五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及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进行了深入讨论。该专著首先指出商业秘密的产权化保护存在权利边界模糊、阻碍技术公开和公众监督、被用于规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等风险。该专著接着指出亚洲经济体整体上呈现对商业秘密的过度保护。在刑事保护方面,主要亚洲经济体对蓄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施加刑事处罚,其中韩国、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日本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高于对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存在刑事保护力度过高的问题。亚洲经济体的一些特点也加剧了立法过度保护的问题,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其一,亚洲经济体普遍缺乏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效民事调查程序,反向激励了商业秘密的刑事公诉案件。其二,部分经济体赋予公诉主体即检察机构特殊职权,破坏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Equality of Arms among Parties)原则,使被告处于不利地位。其三,当事人申请商业秘密案件保密的宽松条件,可能导致破坏司法公开透明原则的风险。
部分亚洲经济体对商业秘密的过高保护还体现为过度允许竞业禁止。例如在台积电诉梁孟松案件中,中国台湾地区法院在前雇主台积电未提供任何额外补偿的情况下,仍判决禁止前员工梁孟松在2年竞业禁止期过后的4年内加入三星,使雇员背负较重的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存在阻碍人才自由流动、压缩市场竞争空间的风险。相形之下,普通法仅在有限情况下认可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
考虑到亚洲经济体的经济结构以中小企业为主,且多为技术引进方,依赖技术人员的自由流动,其对商业秘密的过高保护不符合引入先进技术、提高人才流动性的经济发展诉求,该专著以德国为镜鉴加以比较。在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方面,德国虽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但仅规定2-5年自由刑或罚金的处罚,且在实践中鲜少适用。作为同样依赖中小企业和技术发展的经济体,德国对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兼顾了人才流动的诉求。德国商法典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只在雇主支付不少于雇员近期酬金一半的赔偿金时方为有效;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离职后2年;若竞业禁止条款不合理阻碍雇员的事业发展,则无约束力。因此,该专著特别强调亚洲经济体的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应当基于本土商业现实,同时考虑商业秘密保护本身存在的风险。
主要亚洲经济体还存在另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过高的问题,即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是针对侵权损失数额难以证明的情形,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避免权利人因举证困难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目的在于实现实质正义。该制度不仅为大量亚洲经济体引入,还存在不断扩张的趋势。然而,法定赔偿制度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风险,法院在裁定法定赔偿数额时还可能会评估其威慑作用,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混同。法定赔偿制度的不当适用,可能会导致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利、鼓励知识产权蟑螂的风险,同时给市场竞争和累积创新带来寒蝉效应。
该专著第六章从法定赔偿解决损失举证困难的初衷出发,提出该制度的替代方案以及适用该制度的调整措施。针对损失举证困难的问题,专著建议立法者推行替代措施,包括提高权利人的证据收集能力,允许知识产权人要求涉嫌侵权人甚至第三方提供其所拥有的材料;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分为确认侵权和确认赔偿数额两阶段,使双方在明确侵权的情况下于第二阶段更容易协商赔偿数额。专著建议已引入法定赔偿制度的亚洲经济体可将法定赔偿的制度功能限制在解决损害证明困难问题的范畴,避免将其与威慑功能混同,并且明确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不能排除原告就损失的举证责任。如新加坡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时仍要求原告建立证据基础,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定指导因素得出具体数额,以保障赔偿数额可恰当补偿权利人损失。

从上述分析可见,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不当的规则实施可能会阻碍技术交流与累积创新、缩小竞争空间并带来寒蝉效应。亚洲经济体在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应秉承理性态度,考察制度的设计逻辑,判断其是否存在内在矛盾和固有风险,并分析制度对实施环境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只有全面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可行性和适用风险,并提供应对措施,立法者才能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实现预期目标。

三、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国际策略与合作机遇
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规则与国际贸易和技术发展紧密相连,成为经济体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正成为全球治理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专著考察亚洲经济体在国际市场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同时提出推动亚洲知识产权合作的观点,为推进亚洲经济体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供参考。
(一)国际市场中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策略

该专著考察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印度以及新加坡几个亚洲重要经济体运用知识产权策略、提升全球产业竞争力的经历,为经济体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提供借鉴。

1.知识产权在推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中印对比

中国大陆和印度都具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和积极发展技术产业的动力,两经济体在人力资本、研发投入、学术研究、快速的经济发展等方面相似。该专著第七章考察知识产权在推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发现在类似优势产业的背景下,两经济体迥异的知识产权策略都起到了推动产业发展的作用。对两经济体利用知识产权策略推动产业发展的对比考察,可为客观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提供参考。
在国际市场中,尽管优势各异,中国大陆与印度都在信息技术、电影、药品研发制作等产业中取得一定成绩。在产业发展中,中国大陆和印度的知识产权策略呈现明显差异,前者积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以推动产业创新,后者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持审慎策略。中国大陆加强专利保护,推动了其在国际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布局中抢占优势;对网络盗版活动开展严厉打击有效推动了网络电影产业的发展和新传播技术的开发。印度在药品领域灵活适用国际条约的过渡期制度,通过拒绝专利保护和缩小药品专利保护期,推动了20世纪70年代仿制药产业的迅速发展。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能否推动经济技术发展,受产业背景、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技术发展创新和巩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具有积极意义,值得印度学习;而印度灵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的经历对中国摆脱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盲目信仰,调整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当前中国提出深入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愿景,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因此更应探索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土发展利益的关系,在构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规则时,关注协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成本与本国产业学习和发展利益的关系,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需求。该专著第八章从该角度出发,建议中国可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创新中有所作为。

2.中国台湾地区对知识产权穷竭的探索

在知识产权穷竭方面,采取国际穷竭还是国内穷竭立场是一个国家或经济体的重要选择。是否允许知识产权的国际穷竭,即是否允许他人进口域外知识产权产品在本土销售(平行进口)的行为,关系到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否开展全球差异化定价和布局策略,本土消费者能否自由获取域外知识产权产品。中国台湾地区作为较早融入国际市场的亚洲经济体,为维护本土利益诉求和承接发达国家的贸易压力,在权利穷竭问题上反复探索,该专著第九章建议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应一律采取国际穷竭立场。
中国台湾地区较早在“商标法”(1993年)、“集成电路保护法”(1995年)和“专利法”(2002年)中明确规定了国际穷竭规则。但在著作权法领域,受其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中国台湾地区对是否采取国际穷竭规则摇摆不定。作为作品输出大国,美国在与中国台湾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的草案中要求中国台湾地区采取著作权国内穷竭立场,禁止平行进口,以维护美国文娱产业的全球差异化定价和发行策略。尽管中国台湾地区在与美谈判中意图对此作出保留,但迫于美国贸易压力最终仍采取著作权经济体内穷竭立场,间接承认著作权人享有进口权。但中国台湾地区作为以作品进口而非出口为主的经济体,采取禁止平行进口行为的策略并不符合本土利益,且不利于自由开展国际贸易。近年来,中国台湾地区逐渐采取国际穷竭策略。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表达允许平行进口、采取国际穷竭的立场。在中国台湾地区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中,明确采取知识产权国际穷竭规则,该专著建议中国台湾地区着手推进终止上述与美国的自由贸易协议。
从中国台湾地区的经历可见,除非基于强烈的国家政策需求,亚洲经济体内的不同知识产权部门在法律与政策等方面应保持一致并维护本土经济发展诉求。高度依赖国际市场或进口知识产权产品居多的经济体,宜采用国际穷竭立场,维护本土发展利益。

3.新加坡提升其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国际知识产权策略

融入全球价值链将吸引跨国企业的入驻,带来外国直接投资、技术、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交易的流入。因此,即便对于具有巨大本土市场的经济体而言,实现国内价值链与全球价值链的协调,也是全球化条件下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战略。因此,该专著第十章以新加坡为例,探讨亚洲经济体融入全球合作,提高其在价值链中位置的重要意义。作为新兴市场居多的亚洲经济体,应通过完善加入国际贸易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提升对核心产业和价值链上游分工企业的吸引力,并策略性地平衡国际规则需求和本土知识产权政策的需要,考核加入具体规则的利弊,以期在国际竞争中打造独特竞争优势,提升其非替代性。
与印度和中国等具有较大本土市场的经济体不同,新加坡的国土资源不足,更具融入全球产业链的动力。为提升其竞争力,新加坡通过对加强对技术发明、文学艺术作品、商业标识等成果的保护,成功吸引如高通、联发科、戴森等跨国公司入驻开展技术研究和市场开发业务,扩展其微笑曲线两侧的高附加值产业,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随着跨国公司通过国际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对全球价值链进行监管,知识产权策略对于新加坡融入全球合作,提升产业链中的位置具有重要意义。
新加坡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策略,为亚洲经济体融入全球贸易、提升自身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提供了良好示范。第一,在国际合作中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新加坡签订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有26项之多,但只有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合作方外商直接投资或大型药品、通讯企业入驻时,新加坡才会在与美国和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否则不讨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该策略性选择保障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可带来的充分投资回报。第二,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打造独特竞争优势。新加坡计划成为全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枢纽,在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领域建立国际声誉。为此,新加坡于2005年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HCCCA),并于2016年颁布《选择法院协议法》(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Act, CCAC),赋予前者以国内法效力,并在实践判例中将上述公约和法律作为裁判依据。新加坡还同时推进《新加坡调解公约》即《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的落实。在激烈的国际市场中,打造自己的独特竞争优势,可有效避免同质化竞争带来的过度损耗,提升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二)亚洲知识产权的合作机遇与全球参与

该专著副标题名为“梳理千丝万缕的知识产权,走向亚洲和平”,呼吁亚洲经济体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合作,提升亚洲的经济凝聚力和地区稳定性,扩大其全球影响力。在贸易壁垒层出和全球合作碎片化的当下,更突显其时代意义。亚洲知识产权研究不仅可为亚洲经济体各自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供借鉴,更可为亚洲经济体凝聚合作、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支持。

从亚洲内部来看,各经济体在发展阶段的差异性,使其具有更好的合作基础和互补需求。一方面,亚洲各经济体之间开展合作有助于企业根据各经济体的发展情况开展产业链的差异化分工布局,推动上下游产业链的协同发展,促进经济体间分工协作以增强技术交流的外溢效应。另一方面,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规则完善和能力建设,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差异阻碍,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充分流动,扩大贸易市场。有实证研究指出,东盟经济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等经济体的贸易的影响表现为市场扩张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激励科技发展水平对其贸易出口的正向影响。

从外部来看,亚洲经济体开展知识产权合作、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正面临新契机。一方面,传统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框架正经历转型。以WTO为后盾的TRIPS协议等国际统一知识产权规则面临落实困难,各国开始通过“场景转换”的方式,借助密集的自由贸易协定将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切割为碎片。新的知识产权治理规则正处于探索阶段。另一方面,亚洲新兴市场国家在经济技术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为其参与全球知识产权规则构建增强话语权。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亚洲经济体在信息技术产业迅速崛起,日本、韩国和中国等利用其技术、资本、政策支持,成为信息技术全球价值链的积极参与者。在新兴技术领域的影响力将帮助亚洲经济体在相关规则构建上发挥更大影响力。

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合作和国际参与,可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提供更为平衡的视角,实现对现有知识产权规则的补充和创新。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传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对先进与落后国家知识产品分配悬殊的现实关照不足,而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则更是呈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趋势。亚洲包含大量发展中国家和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期的新兴经济体,其深入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有助于推动对国际社会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反思,关注知识产权背后的发展问题,考量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生命伦理、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通过推动关注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诉求,有助于构建更为理性、多元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在亚洲经济体的内部合作中,应提升亚洲经济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减少各经济体间的差异,同时凝炼亚洲经济体的创新智慧,提升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中的影响力。在能力培养与合作建设上,亚洲经济体可适当借鉴欧洲专利公约、欧盟专利法院等模式,在知识产权的审核注册和纠纷解决层面开展合作,并继续推进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在亚洲的适用。考虑到亚洲经济体的繁荣发展背景,亚洲经济体可从商标注册管理的合作入手,形成商标注册和案例纠纷池,推动商标注册和纠纷解决的合作。在此基础上,应当鼓励开展对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深入亚洲经济体知识产权规则的探索。通过汇集规则创新,构建知识产权与技术应用、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等政策的平衡规则和话语体系,增强亚洲知识产权的规则创新和规则说服力。

四、展望

在当前历史阶段,知识产权成为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复苏的重要驱动力,世界正在经历以创新为内核的全球化。亚洲经济体已经或正在经历从被动适应和构建知识产权制度,到灵活运用现有规则,再到主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的转换过程。在亚洲经济体内部,对这一历程的研究可为各经济体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开展制度移植和本土转化、推动经济技术发展提供切实的经验借鉴。在国际舞台上,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可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提供新视角,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实质公平等多重议题的平衡。就此而言,《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法与制度:梳理千丝万缕的知识产权,走向亚洲和平》为亚洲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与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深刻的洞见。

通过梳理亚洲经济体千丝万缕的知识产权现象与制度进而促进亚洲和平,是作为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刘孔中教授的殷切期待。然而世事多艰,知识产权制度仅属解析现代社会的维度之一。亚洲是世界范围内最具多样性、复杂性和异质性(heterogeneity)的大洲,各经济体不仅在经济形态和发展阶段方面多样且复杂,其背后的政治、历史、地理、文化、宗教等因素纵横交织,如意识形态与地缘政治等,皆复杂多样,都可能对亚洲的未来与和平产生重大影响。各经济体的管理者或贤或愚,视野或开阔兼深远或局促加短视,国家治理结构迥异,策略或灵活或机械且固步自封,皆可能给亚洲的未来与和平带来影响乃至挑战。无论如何,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终究能够激励创新,促进社会福利增长,这也是研究亚洲及其各国或经济体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所在。
平台编辑:张靖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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