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庭审| 李耀辉:被滥用的妨害公务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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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8
法·酷
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本案暴露出一个严重问题——存在滥用妨碍公务罪的倾向。
在办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从接手案件2019年1月23日起至今,已经三年多了还未审结,一审判了有期徒刑一年,赵媛媛两次上诉, 邯郸中院两次发回重审。
第一次上诉后,经过漫长的二审审理,没有开庭而是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2020年11月17日(庭审现场| 赵媛媛妨害公务发回重审案)、2022年3月24日两次开庭审理,同年8月9日判处赵媛媛一年。
赵媛媛果断上诉,2021年9月1日邯郸中院受理,我发现了两大程序违法之处:第一,发回重审合议庭成员随意更换,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审判公正,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判决书没有赋予被告人上诉权,程序违法。
合议庭成员随意更换,程序严重违法
判决书没有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1年11月23日收到发回裁定书,发回的理由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发回重审期后,公诉机关没有补充任何证据,我们申请调取的证据也没有调取到,现有控方有罪证据体系仍未发生任何改变,指控内容与原审相同,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媛媛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经历了漫长的等待,2022年6月8日终于将迎来了开庭审理。
发回重审裁定书
网友评论
市政府进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街道办事处接到任务认为,只要拿不出合法手续就认定是违章建筑,拆违刻不容缓,时限将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张贴《通知》,要求限期腾房,否则强制拆除,赵媛媛家房屋系30多年前的单位建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强制拆迁中,房主与办事处发生了争执,双方打电话报警。
警察带领几名巡防队员出警后,劝双方到社区协商,决定暂停拆迁,纠纷业已结束,公安人员离开现场时,一位巡防队员对办事处工作人员说:“人都走了,该拆拆吧。”坐在家门口的房主的二女儿赵媛媛听到了,大怒,认为警察越界执法,拿出手机录像欲留作证据,被警察制止后,关闭录像要转身离开,随口说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结果祸从口出......
被巡防队员听到,一把抓住赵媛媛,将其摁倒在地,紧接着四五名巡防队员将其拖行二三十米远,在场的民警走过去叫停,问之何故,赵媛媛坐在地上,满身尘土,巡防队员指着赵媛说她辱骂警察,赵媛说,这是歇后语,没见过你们这样捡骂的,民警不断在逼着赵媛再说一句,赵媛媛说,我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怎么了,这么多人也没有说你们,民警一声令下,带走,话声刚落,赵媛被抬着塞进警车,她感到十分恐惧,一直在拼命挣扎,出警人员在车里为了控制赵媛媛,大力掰腿、拉扯,赵媛瞬间感到剧痛,大哭,坐在后排右侧的巡防队员说“咬我干什么”,当时场面混乱,又情绪失控,到了派出所赵媛媛说,如果真是我咬的我就给人家道歉,但是真的记不得自己咬人了。
公安机关当机立决对赵媛媛立案妨害公务罪,送进了看守所,看守所体检记录记载赵媛媛双上肢多处淤青,左腿疼痛。次日,声称被咬的辅警被鉴定为轻微伤。
— 李耀辉 —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要点
一、法院终审裁判确认拆迁上赵媛媛家房屋行政违法,抗拒拆迁是维权行为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邯郸市复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拆除赵媛媛家房屋行政违法。赵媛媛母亲反对拆迁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赵媛媛及家人不存在任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二、出警人员执行公务业已结束,不符合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且赵媛媛不存在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详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然而,《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行为发生在纠纷处理完毕后,并非正在依法执行公务。
第一,根据《接处警指令》,报警内容是拆房子有纠纷,警情类别是征地拆迁纠纷,现场纠纷的双方经协商,暂停拆迁,到居委会进一步调解,暂停拆迁,现场纠纷业已处理完毕,执行公务活动业已结束。
第二,警情处理完毕后,辅警王某军证言称,在现场做秩序维护工作,这已经属于越界执法,为违法拆迁保驾护航。赵媛媛在情急之下录像固定证据,随口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不属于公然辱骂,不属于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如果出警人员认为赵媛媛在辱骂他人,则构成新纠纷,铁路大院派出所不应当自行将赵媛媛强制带走,而且强制带走赵媛媛没有法律依据。
三、出警人员越界执法对激化矛盾引起新纠纷负有责任,“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歇后语不是辱骂行为,更不是无故辱骂,达不到公然辱骂的程度
1.辅警王某军越界执法,为强拆“保驾护航”,赵媛媛并非无故辱骂。
2.“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歇后语,不是辱骂行为,更达不到公然辱骂的程度。
四、强制传唤、带离赵媛媛没有合法依据,也没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1.赵媛媛没有公然辱骂他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赵媛媛口头传唤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口头传唤程序,未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而强制传唤,不是依法执行公务。
2.出警人员挟私报复、滥用权力,从现场暴力带离赵媛媛另有目的。基于这种挟私报复心理,迎合其他辅警警告再录像就拿妨害公务处理前调,所以才出现了朱某勇再三挑衅钓鱼执法,滥用权力带离赵媛媛。
五、起诉书指控赵媛媛咬辅警王某合证据不足,其伤情存疑,且伤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媛媛咬辅警王某合证据不足
2.王某合的伤存疑
3.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出警人员滥用职权,对赵媛媛施暴,不属于正当执法,而据此赵媛媛所实施的摆脱、反抗等系其本能自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七、派出所没有出具完整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执法视音频资料既非完整地对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又能证明执法活动已经结束
1.派出所没有全程不间断录像,既程序严重违法,又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2.执法录像没有记录进一步印证执法业已结束
3.出警录像的情况说明是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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