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大方案——滥泥地上的私力救济与涉恶之殇》
说话是人人享有的权利,谁都不愿意说话被人打断或者禁止,而剥夺别人说话的权利无异于剥夺他们最基本的尊严,自由,乃至于生命。
近几年,从平反的冤案我们可以发现,冤案之所以成冤,就是当事人说话的权利在法庭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更有甚者,在最近社会影响很大的包头案,在休庭期间,法警使用扩音器喇叭循环播放法庭秩序的录音,场面滑稽的就像一个菜市场,而目的仅仅是为了阻止辩护人与被告人说话。
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把嫌疑人说的话,经过加工、整理而成的冰冷文字,并非能全面的还原客观事实。如果说“刑讯逼供”是逼迫嫌疑人违心的说话,取得的书面文字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那么,法庭上不让被告人充分的说话,其造成的伤害就不亚于让被告人再次遭受一次“刑讯逼供”。
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官都会以被告人发表意见或者陈述时仅陈述重点、不要过多展开为由,而粗暴打断被告人的发言,包括对辩护人也是如此。在曾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还遇见过法官要求辩护律师使用法言法语而打断发言的,但合议庭成员中有两位并不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能使用更为通俗、大众的语言就可以把一件事情说清楚,为何要用所谓深奥的法律术语来进行阐述?
很多时候,刑事审判只要回归常识,就可以准确得出罪与非罪的判断。法律,毕竟不是靠神秘或威严而让人信仰的,而是靠对权利实实在在的保障。
大方村民案涉恶上诉案,部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事实以及证据其实是有重大异议,且由于侦查机关存在“疲劳审讯”,在一审时他们还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但一审不仅就非法证据没有排除,法庭甚至还完全剥夺了被告人说话的权利。因为为强推庭审,无论是发问、质证还是法庭辩论,法官都总是打断一位想说话的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言,催促其快点、简单点、不要详细展开等,其他大部分年老的被告人所幸就不说了。连辩护律师也是毫无办法,整个庭审也基本上是一言不发,最后发表辩论意见也基本都是标题式地发表,普遍只有几句话,其余就详见书面辩护词。
结果一个三十个被告人的庭审,整个庭审用时仅数个小时就全部结束。每进行一项程序,法官没有逐一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大部分被告人连说一句话的机会都没有。不得不说,大方村民案的庭审效率确实非常高;按照既定的庭审计划成功结束当地一起重大影响案件的庭审,连法官都不忘对辩护人以及各被告人的“配合”表示感谢。然,“配合”是以牺牲村民们的尊严、辩护权、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很显然,这样的庭审已沦为了走过场,刑事辩护变为“形式辩护”。最后是,一个近70岁的盲人被判处了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大方滥泥组整个留守的“老弱病残”30余位村民们被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化繁为简、陈述重点,对于第一次进法庭的被告人而言,毫无疑问是一项非常苛刻的要求,即使是专业的律师,都是需要长时间的训练和积累的。先不讨论价值的判断,单说技术标准,即所谓“化繁为简、陈述的重点”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不同的人,由于文化程度、年龄大小,即使是同为法律专业人士,也都会因为基于生活经验、思维模式的差异,对法律、事实有完全不同的认知。那么,陈述的是否属于“重点”,是以法官的逻辑为评判标准,还是以被告人的认知为评判标准?很多时候,可能法官认为不是“重点”的,与本案无关的,偏偏被告人包括辩护人认为就是“重点”、与本案有重大关系。还有,一起事件的发生必然有前因后果,公诉机关在单纯指控“果”时,往往忽视了事件的“因”。在目前中国的刑事法庭,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而证人又可以不出庭,交叉询问无法实施,导致法庭人证询问的主要对象不是证人而是被告人。被告人由于大多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对于“因”的陈述也就必然会想要事无巨细的进行展开,这毕竟是涉及到他的自由乃至身家性命,完全是人之常情或者就是一种本能。如果为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来说,有些细节可能确实无必要充分展开,但有时候,被告人无意中陈述的一个细节,就很可能会改变整个案件的定性,那么,如何取舍?
比如在海口王绍章涉黑案中,法庭原定于四天四夜的庭审,经过外地辩护律师的抗争,后面十天十夜才完成,让各被告人在法庭上均得到了足够说话的机会,让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呈现。不管案件最终审判结果如何,但很多普通大众通过直观、详细的庭审活动,他们在自己心中就可以得出法律判断,即这些被告人是根本不构成犯罪的。
庭审活动的繁简,并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其核心仍然是一种价值取向,即是对人的尊重,对自由和生命的尊重。古代的衙门到当今的法庭,是从彰显权力到保障权利的转变。衙门,它于老百姓是一种神秘和阴森的存在,因为权力的掌控者原本就希望通过威仪从精神上恫吓或制服自己治下的子民,以示皇恩浩荡下的威严与秩序,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审问的地位,扮演着审讯对象的角色,接受拷问。而现代诉讼制度,改变了纯粹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基于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基本人权的保护,把被告人由诉讼客体上升为诉讼主体,并引入了指控者、辩护人等诉讼角色,这两者就是一种价值取向的转变。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天然地处于一种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但被告人作为人,司法人员首先在庭审中首先也应当尊重他们每一个人;而保障他们说话的权利,则是最基本的尊重。《法律与宗教》:“法律的审判应当帮助人精神净化,而不应在我们的尊严之上再施暴行”。所以,大方村民案,应当发回重审,再给他们说一次话的机会,把在一审时剥夺他们的权利再还回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