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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阿拉腾 | 满族共同体的性质及其边界的维持

2017-04-17 阿拉腾 边疆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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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腾

男( 蒙古族) ,内蒙古锡林郭勒人,教授,主要从事文化人类学研究。

[摘要] 民族体(ethnicos) 与民族(ethnos) 均为人类作为类的存在的单元划分,但二者存在层级上的区别,民族体是人类实在的存在单元,而民族则是虚拟的存在单元。就满族的历史看,三个女真部族可以看作三个民族体,而“女真族”只是一个虚拟的单元。满族所认同的先人肃慎、挹娄、勿吉、靺鞨、女真等都是民族。女真统一以后,三个女真部族被统一为一个民族,后金统治者将此松散的民族完善为一个实在的民族体,将女真的实际存在单元从原先的各部族“上提”到新的共同体“满洲”上。在目前的满族文化复兴运动中,满族共同体成员对于将实在存在单元放在什么层次上仍然存在疑惑,是放在各个曾经的方言集团上,还是“满族”这个共同体上,并没有统一的构想,出现混乱状态。

[关键词] 满族  民族  民族体  族群边界

西方学界对于民族或族群的理解通常包括以下几条内容,第一,属于人类群体分类中“族类化”的概念,它所指称的群体有一个名称(符号) ; 第二,这类群体的区别基于体貌特征(种族) 、民族(国家、祖籍地、族体) 归属、文化习俗、语言、历史和祖先记忆、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显著不同; 第三,其成员在心理、感情和价值观念上通过感知他者在上述要素方面的与己不同而自我认同; 第四,一个这样的群体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维护本群体的边界,同时排斥异己群体; 第五,通常被指称在一个社会中居于文化上非主流地位、人口规模属于少数的群体,包括移民群体。然而,如同泰勒(E.B.Tylor) 为文化下的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这种泰勒式的大杂烩理论方法会将文化概念带入一种困境”,对民族或族群的界定,实际上也只是将民族或族群所包含的内容及特征全部罗列出来而已,对其中各组成要素的主次地位、层次结构等问题却并未予以更多的关注。在与多彩的民族实在相对照时,尽管认为共同的语言、信仰、习俗、心理特征、地域等全部或一部特征何者必须具备而莫衷一是,不过,对于一种特定文化的认同似乎是各种看法的公分母,因而民族或族群可以笼统定义为共享特定文化及归属意识的人类的次级集团。此笼统的定义既统摄近代以来,在国民国家形成当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民族”(nation,实为历史学概念) ,也包括历史学中所谓的前“民族”集团如“民族体”(ethnic group,ethnicos) ,以及国民国家内部被定位为少数民族,乃至通常与民族相对的部族(tribe) 等集团。

所谓民族(ethnos) ,来源于希腊语,原本是指与城邦内居民相对而言的腹地居民,相当于“庶民”,不必是指与本民族相对而言的异民族。最初将此民族概念纳入民族学理论框架中加以讨论的当为史禄国。史禄国对通古斯的社会组织按照“通古斯人的体系和思想”去解释。他的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民族志各要素的复合,这些要素规定了作为持久的人们共同体的社会功能其所形成的复合具有某种内部的平衡关系,以使民族单位得以繁衍,并维持一定的经济制度、物质文化、精神和心理的活动———亦即保证民族单位的存在和延续。不言而喻,社会组织是民族单位生物学适应的结果”,而民族单位“是指这样一种单位,在这个单位中民族志要素的变化过程及其向下一代的传递和生物学的过程正在进行。这些单位永远处于变化(变异) 的过程中,因此昨天的单位同明天的不会完全相同,但是从发生学来说它是相同的”。同时,这些民族单位,比如,北方通古斯的各个单位,虽然从第三者看来他们属于一个更大的集团,但他们彼此却并不认为对方与自己为同一个集团。就是说,北方通古斯这些小的集团,不论其是否客观上属于一个更大的“通古斯民族”,都各自认为自己是唯一实在的族群存在。通常来说,“我们意识(we - feeling) ”只有在有他者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存在,然而,有很多相对孤立的民族集团往往以“人”或“男人”为自称,如“因纽特”就意为“真正的人”,这时候的“人”是与“非人类”对立而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就不能构成民族集团,我们就可以将其视为认同意识的萌芽形态而从成熟的民族集团中排除出去。不过,孤立的族群完全可以看成是一种极端的情形,他们是在周围没有其他民族集团存在的前提下,以非人类作为参照体系来突出“我们意识”的。因而史禄国所主张的民族只有在复数的民族之间相互承认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并且在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这一点仍然能够成立。

大约在半个世纪以后,巴斯(Fredrik Barth) 提出与史禄国的民族论类似的构想。巴斯认为,只有自他同时承认的认同意识(ethnic identity) 才是族群(ethnic group) 的核心,而该认同意识发挥作用的场所(巴斯将其比喻成容器) 即为族群,并且该场所的持续存在由族群边界的维持来实现。巴斯提出的族群边界不必是物理实体而是社会边界,因而在单一地域内可以有多数族群共存。另外,巴斯认为,与特定的族群相联系的文化特征(如语言、信仰、习俗、社会组织等) 即使发生变化,只要族群边界能够得到维持,族群即可持续存在。而族群“容器”中所包含的“内容”则是由特定社会、文化体系所给定的,强调差异性的象征符号或记号等。巴斯的族群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阐明了族群持续存在的原因,然而,其重要命题即族群边界的维持机制问题却并未得到充分展开。不过,该问题的提出却引发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有关国民国家内部少数族群或少数民族等诸多问题的多角度讨论。

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的苏联民族学界,也曾围绕族群问题展开各种议论。苏联的族群问题讨论原本源于20世纪60 年代应行政要求而展开的何为“民族”的讨论,带有一种浓重的类型论及历史学的色彩。众所知周,按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综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民族属于“上层建筑”,与相继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经济结构) ,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相呼应,分别表现为氏族(gens) —胞族(phratry) —部落(tribe) —部落联盟(confederacy) —部落联合(nation /people) 、部族(nationality) 、民族(nation) 等类型。勃罗姆列伊(Yu.V.Bromley) 以族群的持续性为前提,坚持斯大林的看法,认为“民族也和任何历史现象一样,是受变化规律支配的,它有自己的历史,有自己的始末”,强调族群为具有开始及终结的历史过程,确信其为社会经济范畴,同时从分类学角度出发,提出与族群(ethnicity或ethnic group) 相似的术语“民族体”(ethnicos) 。他将民族体定义为: “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文化( 其中包括语言) 特点和心理特点并意识到自己的统一和与其他这类构成体的区别的人们的总体”。相对于制约于“社会经济结构”,并且与“社会有机体”相结合的“民族社会机体”,从家庭到家,“民族体”可以跨越数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同时也可在无社会、经济、政治基础的情况下持续存在。这样,勃罗姆列伊就将广义的民族(ethnos) 与侠义的民族即族群(ethnicos) 区别开来。虽然他提出的两个概念仍然属于平行的概念,但将前者与经济基础,后者与文化相联系而进行分类考察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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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经作者授权,文章刊登于《满语研究》201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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