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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宫海峰 | 《至正条格》文书解读研究

宫海峰 边疆时空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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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海峰  

历史学博士、博士后、内蒙古民族大学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蒙元史和北方民族历史、语言、文化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摘  要:元代政治、法律文献中有大量所谓“硬译文体”的特殊句式,一直以来解读困难。本文以《至正条格》为中心,对其中的吏元公牍体句式、SOV句式、引语句式等做了较细致的分析,提供了一些解读、校勘、正误、句读的方法。“硬译文体”句式,是分属两种不同语系的汉、蒙两种语言融合的奇特语言现象,解读这种文体,不仅对理解历史文献有帮助,对理解元代的文化和语言生活状况也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硬译文体  《至正条格》  语言融合




引   言


蒙元时期的《元典章》《通制条格》《经世大典》(残卷)《宪台通纪》等政治法制文献,以及圣旨、懿旨、令旨碑等碑刻文献中特殊文体的解读一直以来是元史研究中的一个难点,经学者们多年努力,已取得重大进步。其中一部分学者专门从文书学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对文书行移过程、特殊文体的句法、词法仔细剖析,为此类文献的解读做出了重要贡献。亦邻真先生对硬译公牍文体做出了杰出研究。他在《元代硬译公牍文体》一文中,不仅给硬译文体做出了科学、恰当的命名,并通过具体实例,结合元代的历史背景对许多难懂的句法、词法、特殊词汇从语言学和史学角度进行了深入浅出而且精确的分析,为以后的解读和研究提供了难得的范例,该文也成为了解读硬译体公文入门的必读之作。《通制条格》点校、研究译注及校注本、《至正条格》校注本、《元典章》点校本等书的出版,是对这些文体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标志。

韩国学者的《〈至正条格〉校注本》(以下简称《校注本》)对全书进行标点、校勘、注释,又附录了专题研究论文、相关资料、年代索引等,本人读该书获益匪浅。该书出版后,国内陆续发表了多篇专题论文,从不同角度对《至正条格》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但专门对其进行文书学研究的论述似不多见。对《至正条格》《元典章》等文献进行文书学研究,既是元史研究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元史研究的手段之一。本文中笔者试从文书学的角度就《至正条格》中较感兴趣的特殊句法和一些词汇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就《校注本》个别标点、校勘方面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就教于方家。

本文所引《至正条格》原文均据《校注本》,除特殊说明外,引用时条文编号和页数均沿用《校注本》,但将标点符号换成了国内通用符号。



汉式吏员公牍体句式


《至正条格》中的文书多为胥吏或中下级官员向上级提交的报告,这些胥吏或官员多数未经传统正规教育,又未参加过科举,文化程度一般不高。他们做成的公文虽然语法结构仍为汉语,但与传统的文言文相比有特殊之处,中间往往夹杂民间方言、俚语等奇特的词汇,行文造成一种特殊的节拍。此种文体能够在元代公牍文书中得以推广并盛行,大概还因为比起“高文典册”更容易为非汉族官吏们所理解。吉川幸次郎先生称之为“汉文吏牍文体”。下面例举《至正条格》一段较为完整的文书,在吉川观点的基础上略作补充。

至元十五年六月,中书省会验:先为街市诸行买卖人等,将元宝交钞贯伯分明、微有破损,不肯接使。已经出榜晓谕。今后行使宝钞,虽边襕破碎,贯伯分明,即便接受,务要通行,毋致澁滞钞法。若有似前将贯伯分明、微有破软钞数,不肯接受行使,告捉到官,严行治罪。及将堪中行用宝钞赴库倒换,库官人等亦不得回倒。如违,定将官典断罪。

以上引文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句法看,自然为汉语句式,但又不是标准的文言文,它介于文言文和口语之间。而又模仿文言文的句式,除介词、副词等外,几乎采用四字或六字一拍的节奏。如“微有破损”“不肯接使”“出榜晓谕”“告捉到官”“澁滞钞法”“赴库倒换”“堪中行用宝钞”等等。当无法构成四字或六字节拍时则添加虚词。如加“行”字,上文中出现的“严行治罪”就是如此。这类词组在行文中极常见,《至正条格》中几乎每页皆现。如“转行倒换”“不行接受”“不行从实倒换”“故行刁蹬”“痛行断罪”“先行烧毁”“通行流转”“别行改嫁”“不行依理聘取”等等。

从词法角度来看,“行买卖”的结构是一个词组,犹言“做生意”。“行+动词(名词)”这一结构在《至正条格》及《元典章》、《通制条格》等文献中是一个突出特点。“行”字并无实际含义,只增加动感。“行”可置于动词前,如“行使”“行移”“行踏”。还可置于名词前,如“行医”“行杖”“行盐”“行文书”。其后可以是单字,也可以双字或多字,如“行下”“行文字”“行买卖”。“并行断罪”“不行仔细计点”等中的“行”字,类似于现代汉语中的形式动词“进行”,或许可以视作其前身。

另外,所使用词语多为通俗易懂的口语词汇,又具高度简略的特点,为文言文中所不见。如“接使”为“接受使用”的简略,又如“告捉到官”为“若有人告发被官府捉拿”的简略。有时吏员们为使行文看起来“简洁明快”,简略得似乎很随意,甚至给人任意造词的印象,读起来会费些周折。如“比及收成,佃户不给,各主接济,无致失所。”“不给”为“不能自给自足”的简略。又如“今又体知得,随处多有屯驻蒙古等军马,往往将请到粮料私下粜卖,却于百姓处强行取要粮料、人夫,一切物件。”“粮料”指人吃的糧食和喂养马匹的草料,即“条格”第154节中提到的“饮食、马匹草料”。

根据这些特点,结合相关史实背景,亦可对文献中的一些残缺和脱漏之处进行校勘补充。如《至正条格》,“条格”,第6条载:

元统元年三月,户部议得:行省□(腹)里累年所关□(支),少不及元额,盖因提调官不为亲临关防,去除弊源,唯恐累己,不行依例倒换,以致短少…

引文中出现的第一个阙字为“腹”字,《校注本》已补出,这无疑是正确的。“累年所关”后的阙字,《校注本》拟补为“支”字,并在其后做断句。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以为不应断作“累年所关□,少不及元额”,由于此段文书中不见五字一断的句子,若唯此处以五字断,在整段内容中就显得有些不协调,读起来有些“拗口”,因此似应断为“累年所关□少,不及元额”。所阙之字也不应补为“支”字,而应作“本”字似乎更为合理。“本”为“钞本”的缩略形式,缩略的原因就是为了构成四字一拍的节奏。如《至正条格》,“条格”第7条中有“若次日有本,不行开库,严行治罪。”一句,其中的“本”字,也是“钞本”的缩略形式。有时钞本又称“官本”。

元代的钞本一指发行钞币的本金,同时又指宝钞总库和各地钞库储存的新钞,用来买卖金银、兑换昏钞。上文中拟补的“本”(钞本)即指后者。兑换昏钞的过程,一般是各地钞库(平准行用库)库官前往宝钞总库关支一定数量的新钞,运回当地兑换昏钞时收取一定数额的工墨费(每两取要三分)。从《至正条格》大量用例来看,自宝钞总库关支,用来兑换昏钞的新钞一般称为钞本,很少称为钞两或钞定。上引《至正条格》,“添拨钞本”条引文后又出现一段文字:“拟合将各处行省、腹里路分,照依至顺元年元关钞□数目,十分为率,添荅三分…”,是指至顺元年行省、腹里等地钞库为倒换昏钞曾从宝钞总库关支规定数量的钞本,由于“提调官不为亲临关防,去除弊源……以致短少。”所以户部认为,如此则“涩滞未便”,建议在各处至顺元年所关数目基础上,再拨给十分之三的料钞作为补充。故这些料钞也应指钞本,所阙字亦应为“本”字,而不应为“定”字。其后文又现“元关钞本,预为申拨”,其中“钞本”仍指用来倒换昏钞的新钞。况对此条文书元人给的小标题为“添拨钞本”,说明元人当时就称之为钞本,这也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明。再有,如仔细辨认,《至正条格影印本》中“累年所关”后的字残存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本”字第三笔画的撇仍依稀可辨。故“所关本少,不及元额”句,显然是四字一拍的句子,而书写文书的吏员为了迎合这样的节奏就随机将“钞本”简略成了“本”字。

顺便提一下,“条格”第17条“添设六行用库官司库”结尾处有一句作:

 “…务要钞法流□(通),□□澁滞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

“□□澁滞呵”中所阙的两字,《校注本》未补出。笔者认为,根据句式特点,再结合本文开头处引文中一句的“务要通行,毋致澁滞钞法”来考虑,残缺部分很有可能为“毋致”二字。

“条格”第311条“恤刑”中有一段文字:

 …纵有结案到部,反复参考,中间紧关情节多有不完,事涉疑似,必须驳问,比及完备,往复动经岁,由此淹滞数年,不能与决,往往死于狱中,是致感伤和气。此皆有司不得其人,风宪官姑息之故也…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这段引文明显为四、六字一拍的节奏。还可发现,唯有“往复动经岁”一句给人以不合拍的感觉。反复推敲后可以推断,其中必脱漏一字。“往复”是指官府间公文的行移。“往复动经岁”虽说有脱漏文字,但其意为“(公文)行移常常达一年之久”,已经明了。但究竟所脱一字为何,一时难以推测。如想断定此字,必须有真凭实据才能令人信服。官府间公文行移繁琐,办事效率低下,是元代制度中的一大弊端,史书对这方面的记载甚多,我们可以从元人对同类内容记载的文献中寻找线索,进而推测所脱之字。

《元典章》卷四十三,《刑部》五“埋银先行追给苦主”条内容与上引“条格”之文为相关条文。其中有“若候追勘结案待报之后徵给,动经岁余,不能结绝,致使苦主随衙生受,暴露尸骸不能埋瘗,甚为不便。”的记载。又同《刑部》二“重刑结案”条有“其余轻囚,不照断例归结,又不详情区处,止是一例作疑咨禀,送部照拟。或有不完,或情犯不明,必然回呈,再咨照勘,动经岁余,不能完备。”此两处出现的“动经岁余”,均指公文往复的时间,与上引“条格”之文用法类似。以此可以断定“往复动经岁”之末脱一字,而所脱之字必为“余”字。

标点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一提。众所周知,元代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对于新出现的案件,往往比照过去已经成文类似案件来处理,称为“比例”,“例”就是过去的条例、断例、定例,“比”则为比对、对照(如没有现成的条例作比对,一般由刑部拟定处罚标准,再由中书省裁定,重大案件还要请示皇帝)。于是在公文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句型,刑部议拟的话中时常出现“比依……例科断”“拟合比依……例断罪”“合比……例”的说法。此类句式在标点时不应在中间断句,即使句子较长也不宜断开。如“断例”中有一较长句:“拟合比依诸盗准首再犯不在首原之例仗断一百。” 《校注本》只于“仗断一百”前使用逗号断开,其它处未加标点。笔者认为是非常妥当的。但以下“断例”第286条中一处则不妥。

延祐二年六月,刑部议得:“阿速军人买住,私自宰杀本家病牛一只货卖。缘系色目人氏,合比蒙古人所犯,例加二等,笞决五十七下……”

断作“合比蒙古人所犯,例加二等”,容易使人误解为含有“蒙古人私宰马牛比他人加二等断罪”的言外之意,但事实则相反。“断例”282条已规定“今后私杀马牛者,正犯人决杖一百”。而同285条中蒙古人忽林赤犯私宰牛支货卖,刑部议得“依例断罪”,大概为比例“决杖一百”,中书省则认为忽林赤为蒙古人,批示“量决三十七下”。上引文中之阿速人买住为色目人,被决五十七下,就是在忽林赤被罚数量基础上加了二十下(即“加二等”)。所以对于“合比蒙古人所犯例加二等”一句中,或不断,或断在“例”字后为佳。

“断例”第246条记载一案例:

至元六年十一月初五日,中书省奏‘御史台备着南台御史文书里呈:“…近年以来,答失蛮、回回、主吾人等,仍于叔伯自相成亲…”户部议得:“…合比同姓为婚例,加二等,各杖六十七下,并听离异…”’。

这一案件的处理方式与上例相同,比例加二等。即答失蛮、回回、主吾人等若于叔伯自相成亲,处罚办法要在“同姓为婚”案例标准上加二等。同姓为婚案例,在至元八年二月的圣旨中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后来在至元二十五年中书省的一个上奏文中又曾提及,但均未记载处罚标准。只有在《至正条格》中做了详细记载,其处罚标准为主婚之人笞四十七下,结婚双方离异,财钱没官,媒人降二等笞二十七下。不过我们通过“…合比同姓为婚例,加二等,各杖六十七下,并听离异…”亦可推知“同性为婚”案例的处罚标准,即对主犯笞四十七下。《校注本》断作“合比同姓为婚例,加二等”是非常正确的。笔者认为,此句还可断为“合比同姓为婚例加二等”,唯不可断为“合比同姓为婚,例加二等”。此外,以上引文中只提到御史台备着南台御史文书呈给中书省,未记载该御史的名字,据《元史》记载可知,该南台御史的名字叫世图尔。

类似的句式还有一些,如“依……行呵”“从…究治”等等。例:“依他每定拟来的教行呵”;“从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这些句子中间都不宜断开。

有时几个名词连续出现,很难判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考虑后文出现的动词与它们之间的联系。

如《校注本》于“条格”第264条断句为:

军功

皇庆元年五月,江西省咨:“潮州路海阳县大麻寨钟友鸣与雷贵安,争本寨首目,招到贼二百余人,围掩本寨,发噉突入,杀伤刘镇抚,将雷贵安捉去倒吊,生取心肝,财物人口,尽行杀虏…”

从所断“钟友鸣与雷贵安,争本寨首目”句来看,似乎认为“争本寨首目”的主语为“钟友鸣与雷贵安”,实则非是。因为后文出现的“招到贼二百人…将雷贵安捉去倒吊,生取心肝…”的人,绝不可能会有雷贵安参加,再捉自己来残害。联系后文出现的谓语动词加以分析,可以较为容易地辨清诸名词间的语法关系,所以此句“钟友鸣”后宜用逗号分开,“雷贵安”后逗号省去。“钟友鸣”既是“与雷贵安争本寨首目”的主语,同时也是后面整段话的主语。换句话说,“钟友鸣”作为主语从“与雷贵安”起直接贯通至“尽行杀虏”。若“钟友鸣”和“与雷贵安”间不予断开,容易误认为二者并列作主语。上引文标点可作如下:

皇庆元年五月,江西省咨:“潮州路海阳县大麻寨钟友鸣,与雷贵安争本寨首目,招到贼二百余人,围掩本寨,发噉突入,杀伤刘镇抚,将雷贵安捉去倒吊,生取心肝,财物人口尽行杀虏…”

元代政治法律文献中汉式吏员公牍体实为元代公文的一大特点之一,笔者未做详细统计,但粗略估计《至正条格》中大半为这种文体。因此在解读《至正条格》等文献时,对这种句式的准确理解和标点是非常重要的。



SOV句式


众所周知,汉语的一般句式中主干部分的次序是主(S)、谓(V)、宾(O)结构,而蒙古语句式一般为主(S)、宾(O)、谓(V)结构。《至正条格》中存在大量受蒙古语影响的SOV句式,即所谓的硬译文体。对这种句式断句时应予以特别注意,否则会造成歧义。如《校注本》“条格”第84条断为:  

大德二年三月,圣旨节该:‘大司农司官人们奏:“过往的军马、富豪、做买卖人等头口不拦当,田禾吃了践踏了有…”’

“过往的军马富豪做买卖人等头口不拦挡”就是一个SOV句式。“过往的军马、富豪、做买卖人等”为主语,“头口”为宾语,“不拦当”为谓语。此句宜在“头口”前加逗号,以示区别,以免误为“过往的军马、富豪、做买卖人等”为“头口”的定语。SVO句式的汉语由于主语与宾语之间有动词或介词相隔,所以很容易区分出来,但SOV句式的硬译文体则因主语与宾语接连出现,中间往往没有标记,很容易被理解成修饰关系或并列关系。《校注本》“条格”第88条有这样的断句的例子:  

至大四年闰七月初五日,中书省李平章奏:“‘昔宝赤、帖灭赤每并怯薛人等,教先去呵,骚扰百姓每,踏践田禾有。百姓没田禾呵,怎生过?咱每无百姓呵,怎生行?飞放的每,咱每根底得甚济有?李道复,你提调着,休教先去骚扰百姓,踏践田禾者。我的言语么道皇帝根底明白奏者。’么道,唐兀台对郑尚书、阿礼海牙参议,我根底传懿旨来,教奏有。”奏呵,奉圣旨:“那般者。”

唐兀台为仁宗母后私属人员,而郑尚书、阿礼海牙、我(指李孟,即前文之李道复)为朝廷官员。仁宗母让唐兀台传懿旨给三人,命他们向皇帝转奏有些怯薛人员有“骚扰百姓、践踏禾苗”行为,应予制止。仁宗准奏“那般者”(即同意“休教先去骚扰百姓”)。唐兀台传懿旨的对象实为“郑尚书、阿礼海牙、我”三人,故“我”字前之逗号应为顿号,否则很容易误解为唐兀台、郑尚书、阿礼海牙三人向“我”传懿旨。句中“对…根底”句式为蒙汉两种句法的柔和使用,“对…”为汉语式,是介词,“…根底”为蒙古语式,是硬译了蒙古语的时位格。

这类汉语介词与蒙古语格助词柔和一起使用的句式虽不太多,但《至正条格》中还是有出现。例如“…如今谨慎的官人每根底与赏,怠慢了的,将提调卫官、万户、千户、百户每根底,合要罪过的要罪过…”其中“将…根底”中的“将”起到介词的作用,用在宾语前,“…根底”硬译了蒙古语的宾格助词,用在了宾语后。元代碑刻文献中的圣旨或懿旨中开头常用硬译文体句式,一般多采用“达鲁花赤根底、军人每根底…宣谕(省谕)的圣旨”的形式。意为“向达鲁花赤、军人每…宣谕(省谕)的圣旨”。即用一个动词“宣谕(省谕)”即可,此为蒙古语式。但有时也会出现蒙汉两种形式叠用的句式。例如:

道与管城子的达鲁花赤、官人每根底,管军的官人每、军人每根底,过往使臣每根底,民户每根底省谕的圣旨。

“道与”为汉语式,用在宾语前,“根底省谕”为蒙古语式,用在宾语后。又如《元龙门建极宫碑》碑阴下截用硬译文体所刻写安西王令旨中,有“道与管军官人每并军人每、州城县镇达鲁花赤、官人每、来往行踏的使臣每,遍行省【谕】令旨”一句,蔡美彪先生据蒙文原文新译为“省谕军官、军士、州县达鲁花赤、地方官员、过往使臣人等。”

还有动词前后重复使用的现象,例如“做歹勾当的做呵…”(若做违法乱纪的事)句,同一个动词“做”使用两次,咋看好像是错误,实际上是硬译文体的一大特色,兼容了蒙汉两种语言的特点,前一个“做”为汉语式,后者为蒙古语式。“呵”表示假设、假定的含义,硬译自蒙古语中表示假定的接续成分-basu/-besü,这一成分在蒙古语中要接在动词后面,故在硬译文体句式中又硬加了一个动词“做”,导致在一个短句中出现两个“做”。如果不考虑到这种句式的特点,则很难理解。

有时主语和状语一起出现,形成多个名词并列,如不了解其史实背景,更易产生理解错误。例如:      

投下达鲁花赤

大德八年六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大德八年三月十六日奏过事内一件,‘台官人每俺根底与文书:“各投下各枝儿分拨到的城子里,他每委付达鲁花赤有。一个月日未满又重委付一个来有,于内多一(年)【半】是汉儿、女直、契丹,达达小名里做达鲁花赤有。今后各投下各枝儿里说知,选拣蒙古人委付者。汉儿、女直、契丹,达达小名里做达鲁花赤的,都合革罢了有。”么道,这般说有…’

“汉儿女直契丹达达小名里做达鲁花赤有”句为“汉儿、女直、契丹人,使用达达(蒙古)名字充任达鲁花赤”之意。《元史·成宗本纪》中明确记载:“诏诸王驸马所分郡邑达鲁花赤,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迁代,其汉人、女直、契丹名为蒙古者皆罢之。”即指此事。但如无《元史》记载的印证,仅从以上硬译文体看的话,“汉儿、女直、契丹”很容易被误解为与紧随其后的“达达”为并列关系。原因就是主语“汉儿、女直、契丹”与状语中的成分“达达”连续出现。所以在标点时,宜在主语后用逗号隔开,与后面的“达达”区分开来。“达达小名里”的“里”字为蒙古语工具格助词-bar/-ber的硬译用语,相当于汉语的介词(前置词)“以”“用”。“达达小名里”,若用汉语式就应是“以达达小名”之义。

事实上元代硬译公牍文体并没有完全规范或格式化。由于出自不同吏员之手,每个吏员对硬译文体理解程度必有一定的差距,即使硬译完全相同的内容,不同人会有不同表达。这使后人解读时常常很难断定准确的含义。但如果在不同文献中找到同一条内容硬译的不同“版本”,可以为我们加深理解和把握准确的含义提供帮助。以下是《至正条格》的记载:

禁私和贼徒

至元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圣旨,节该:中书省官人每奏:‘先前扎鲁忽赤每奏:“做贼说谎来的,本管千户里、百户里本投下,官人每根底不教听得,私地休和放了有。为那上头,做贼的多了。将做贼的人每,本千户、百户本投下不得另断者,不得休和者。”么道,奏准圣旨行了来。如今,城子里头、城子外头,并管禁约的人每及诸人拏获贼人,不经由城子里达鲁花赤、管民官,各投下头目私下休和放了,或强教断了的多有。今后若有拏着贼人,分付与城子里达鲁花赤、官人每,与证见一处对证了断呵,百姓每根底有益,做贼的也改去也。’

这般奏的上头,如今拣那阿谁,但属城子里的人,如拏住贼呵,教本处达鲁花赤、官人每断者。如他每断不定呵,省里呈说者。这般宣谕了呵,却私下休和、断的人每有罪过者。

非常幸运的是,更早的《元典章》也记载了这一条内容,使我们能够进行两相比对分析。为了对比分析方便起见,亦转述如下:

获贼分付民官

至元二十一年,钦奉圣旨,节该:

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官人每,四怯薛各主管公事、各投下打捕鹰房等官人每:先前扎鲁花赤奏:千户、百户本投下每拿住做贼人每,不经由城子里达鲁花赤、管民官,各投下头目私下休和放了,或强交断了的多有。为那上头,做贼的多了也。今后若拿着贼,分付与城子里达鲁花赤、官人每,与证见一处对证了断呵,百姓每根底有益,做贼的也改去也。

这般奏底上头,如今拣那阿谁,但属城子的人,如拿住贼呵,交本处达鲁花赤、官人每断者。如他每断不定呵,省里呈说者。这般宣谕了呵,却私下休和、断的人每有罪过者。钦此。

二者记载的为相同内容,仅详略稍有差别,它们可能源于同一条史料。《至正条格》冠以标题“禁私和贼徒”,而《元典章》为“获贼分付民官”,两者不同大概是由于后人编辑时根据个人理解或按照所需拟定所致。从记载的信息量和行文来看,《至正条格》的内容更详细、丰富,保留了事情的全过程。而《元典章》整合得更为简洁、通顺一些。如《元典章》中两处“私下休和”,在《至正条格》中一处被译成了“私地休和”。

《至正条格》中的“做贼说谎来的本管千户里百户里本投下官人每根底不教听得私地休和放了有。”颇为难解。但这一部分对理解整段文字至关重要,有必要做深入彻底分析。《校注本》的标点为:

做贼说谎来的。本管千户里、百户里、本投下官人每根底,不教听得,私地休和,放了有。

若按此标点,“做贼说谎来的”与后面的部分分开,单独成句。后一句中“本管千户里”“百户里”“本投下官人每”为并列关系,成为“不教听得”的对象,但“不教听得”连同后面的“私地休和,放了有”的主语则没有着落。“官人每”单独出现时一般指朝廷官员(管民官),但“本投下官人每”则指投下官吏,与指称朝廷官吏的“官人每”是完全对立的概念。“本投下官人每根底,不教听得”,为“不经由投下官吏”之意,这与后文的“私地休和,放了有”逻辑上矛盾。

笔者的观点是将它们整体看做一个句子,其中“做贼说谎来的”可视为宾语,“本管千户里、百户里本投下”为主语,而“官人每根底不教听得,私地休和放了有”为谓语部分。即整个句子的结构为OSV,认为是SOV句式的一种变体倒装。最为关键的是,不将“本投下”视作“官人每”的定语,在它们中间用逗号。这样一来“官人每根底不教听得,私地休和放了有。”一句也就好理解了。

再看《元典章》,与该部分对应处为“千户、百户本投下每拿住做贼人每,不经由城子里达鲁花赤、管民官,各投下头目私下休和放了”,这里的记载比起《至正条格》好理解多了,即“千户、百户本投下抓到贼人后,不经朝廷官员,私下处理后就放了”之意。这正与前文笔者对《至正条格》中相应部分的理解一致。笔者对这段文书的整体理解如下:    

这是一段中书省官员奏请皇帝,要求贼人(盗贼)由朝廷所属地方官员处理,从而限制投下官吏滥用权力的公文。一些千户、百户本投下有属于自己本管人户,这些人户可以称为投下户。一般情况本投下可以向本管户(投下户)征收一些规定的赋税和杂役(而事实上,投下官吏经常横征暴敛)。此次中书省上奏皇帝:以前扎鲁忽赤曾向皇帝启奏过,一些千户、百户等投下抓到贼人后不经由朝廷官吏,私下处理后放了,结果贼人越来越多,建议投下不能处理盗贼,应由朝廷官吏处置,皇帝准奏并发文禁止。但现在仍有各投下擅自处理的情况,所以再次请求皇帝,今后拿获贼人交给达鲁花赤、管民官断案。

“本投下”是指其前的千户、百户而言,而“达鲁花赤”、“官人每”指有司地方官吏。“官人每根底不教听得”即“不告知地方官府”之意。标点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投下”与“官人每”之间应断开。“不经由城子里达鲁花赤、管民官,各投下头目私下休和放了”中“达鲁花赤、管民官”与“各投下头目”非为并列关系,句中“各投下头目”为主语。实为“各投下头目不经由城子里达鲁花赤、管民官,私下休和放了”之意。

从文书学角度,就《至正条格》记载来说,“圣旨,节该”以下整体上为皇帝(忽必烈)的圣旨(实际上包括了大臣上奏的内容),整个圣旨又以“这般奏的上头”为界,可分为前后两部分。前半为中书省上奏的内容,后半为皇帝的批示。前半又可分为几个层次:扎鲁忽赤反映的问题“做贼说谎来的…为那上头做贼的多了”,皇帝的批示“将做贼说谎的…不得休和者”,中书省反映的情况“如今,城子里头…或强教断了的多有”,中书省的建议“今后若…做贼的也改去也”。

若从《元典章》的记载来看,整体上是一通皇帝向“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官人每,四怯薛各主管公事、各投下打捕鹰房等官人每”颁布的圣旨。似乎过程仅仅是由扎鲁忽赤上奏,后由皇帝所下的批示。但从《至正条格》的记载可知,这中间省略了中书省引述扎鲁忽赤的话再次上奏皇帝的过程。    

对SOV式硬译文体的标点方法,笔者认为因其受蒙古语影响,并已具备了蒙古语句式的许多特点,最好的办法仍是“蒙句蒙读”。当然,现在使用的标点符号是用来标点汉语的,用它来标点硬译文体很难做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所以多了解背景知识,再结合句式特点,做到真正理解文意最为关键。



引语句式


硬译文体文书中往往包含着复杂的引用关系,这是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在一段文字的表述中,反映出公文常常是经过数个部门的行移,导致多重引用,一环套一环。而《至正条格》的记载却往往很简略,会省略某些部门或环节,更给解读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标点时首先应确定文书的起始部门或人员,再逐步捋顺文书的行移过程或事件发展经过。此外,硬译文体中的引语也有一些规律可循,一般情况下可以找到引语的“标记”,找到标记性文字或判断何处省略了标记也是很重要的。以下引文中黑体和底线为笔者所加。

延祐二年七月十八日,中书省奏:

江南湖广道奉使温的罕等俺根底与将文书来有。姓陈的人俺根底告有:在先按察司时分,佃种职田呵,每一十亩纳三石谷有来。在后改立廉访司时分,每一十亩添六石来。如今本道按摊不花监司添做十分取要有。么道告有。在先,为官员职田的上头,教依乡原例分收者,若遇灾伤呵,依例除免者,么道行了文书来。只依那例交行,又行转与生利钱本、喂养猪只等勾当有。其余道分也有似此的勾当也者。合遍行禁止有。如遇灾伤呵,依例合除免有。”么道与将文书来有。依着他每说将来的交行呵,怎生?奏将来有。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从总体上看,整段文字是中书省上奏皇帝(仁宗)的内容,皇帝的话只有“那般者”三字。中书省的话中引用了奉使温的罕与将来的文书,温的罕与将来的文书中引用了姓陈的人的诉状及一段过去颁布的公文——“教依乡原例分收者,若遇灾伤呵,依例除免者”。看起来很复杂,但如果找到引用的“标记”就容易理解多了。中书省上奏内容的标记为随“中书省”后的“奏”和接近文末的“奏将来有”;温的罕文书的标记为“与将文书来有”和“么道与将文书来有”;姓陈的人告的内容的标记为“告有”和“么道告有”。由此可以看出,中书省上奏的内容虽很长,但大半是引用其他人的话,自己的意见只有“依着他每说将来的交行呵,怎生?”一句。上文中事件顺序是:一位姓陈的人(大概为佃种官员职田的佃户代表)→奉使温迪罕→中书省→皇帝。这是硬译文体文书中一段比较“规范”的引语使用例子,引语内容前后均有标记。皇帝的话之前一般出现“奏呵”,结束时为“么道,圣旨了也”。按一般习惯,上引文中书省上奏内容结束标记“奏将来有”前可以视作省略了“么道”。

如果将上引文中引语及标记列表如下,则会一目了然。括号中的文字是笔者根据硬译文体表达习惯添加的。

根据硬译文体引语标记的特点和规律,亦可对文献进行校勘。

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四日,中书省奏:

明安荅儿、拔都儿等龙兴府省官每与将文书说有。他每管着的南安路上犹县镇守的抄儿赤小名的管军万户,行枢密院官人每根底与文书:‘收捕草贼时节,约会路官每呵,说他每办的钱粮大有,教次官每来,道呵,催趁钱粮去了也。这般推称事故,教县官每来有。为那般上,收捕草贼时节,迟误了勾当。今后俺万户每收捕草贼去呵,教路官每和俺一处去者,千户每收捕去呵,教县官去者。’这般月的迷失根底与将文书去呵,月的迷失依着这般文书,明安荅儿等龙兴府省官每根底,与将来有。为那般上,龙兴府省官每【俺】根底与文书说有。管民官每额定的钱粮,验着年月,立着限次,干办有。军官每请着俸钱,军人每收着盐粮,除收捕草贼外,别无勾当,收捕贼人怠慢,损折了百姓每上头,管民官每合说他每的言语,他每颠倒说管民官每有。如今管军官若不好生着紧收捕了草贼呵,损折了百姓每去也。今后管军官每收捕草贼勾当里,依圣旨体例里,不教差拨管民官呵,怎生?”

奏呵,奉圣旨:“那般者。”

和此前一段引文同样,也是中书省上奏皇帝的奏文,引语标记为“奏”和“奏呵”。事情的起因由抄儿赤引起。驻扎在龙兴府省(即江西行省,治所在龙兴府,今南昌附近)南安路的万户抄儿赤向上司行枢密院官人月的迷失汇报:抓捕草贼时约会安南路管民官,而管民官以钱粮事关重大为由只派下属县级官吏前来,所以影响了抓捕草贼。并要求:今后万户带队抓捕草贼时路官陪同,千户带队时由县官陪同。月的迷失接到抄儿赤报告后,维持抄儿赤的意见,向安南路的上级部门江西行省官员明安答儿、拔都儿等发去公文,要求照办。明安答儿等又将问题报告给中书省,中书省认为,管民官有管理钱粮等重要职责,而军官拿着俸禄,军人领着盐粮,除了抓捕草贼外别无其他事务。他们不尽职责,使百姓受苦,本应管民官告发他们,而他们反倒说管民官不是,若军官们不认真抓捕草贼,定会使百姓遭殃。建议今后依照过去颁布的圣旨条例,军官们抓捕草贼时,不必派遣管民官前往。皇帝准奏:“那般者。”

“龙兴府省官每根底与文书说有”句中,“根底”前漏一“俺”字,“俺”指中书省,意为江西行省官员向中书省提交文字报告。补“俺”字就是根据引语的标记做出的。明安答儿等江西行省官员向中书省官员提交了文书,文书内容引语的前后标记分别为被笔者加了底线的“与将文书说有”和“与文书说有”。如果没有“俺”字,“龙兴府省官每根底与文书说有”则为“有人给龙兴府省官文书”之意。而给明安答儿等人文书的人为枢密院官人月的迷失,此项内容在前面的“月的迷失依着这般文书,明安荅儿等龙兴府省官每根底,与将来有”已经表达清楚。所以不加“俺”字则逻辑不通。其后之“管民官每额定的钱粮”直至“怎生”为中书省向皇帝提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此类文书的表达习惯,省、院、台等衙门高级官员向皇帝提出建议时以“俺商量来……”开始,此处可视作省略。“今后”二字也可视作标记,此后提到的往往是总结性的话。

但并非每段文书都如同上文一样,引语前后均有标记并且前后对应。更多时候显得不“规范”。有时省略前者,有时省略后者,甚至有时二者均省略。有时可能是译史或书吏们对“硬译文体”的理解程度不同,加之文书行移过程复杂及省略某些环节,显得有些混乱。这都给解读增加难度。以下为“断例”第276条:

大德八年十一月初七日,宣政院奏:

御史台官人每与将文书来:“庐州有的和尚每告:‘那里的僧录沙剌藏卜有妻室’呵,与僧官每一处问了,招了也。他罪过奏了,依体例要的。”么道,说将来有。俺商量来,前者,委付来的僧官每根底要了甘结:“有妻室呵,当六十七下罪过,更勾当里不行。”有文书来。如今依着那体例,沙剌藏卜根底教打六十七下,更罢了他勾当呵,怎生?又去年俺曾奏:“今后僧官每有罪过呵,受圣旨的,闻奏。那以下的,要了明白招伏,就教断呵,怎生?”么道,徧行了文书来。虽是那般呵,似这【般】有妻室的,明白了呵,依体例教断六十七下,再勾当里不委付呵,怎生?

奏呵,奉圣旨:“那般者。”

宣政院上奏皇帝内容的标记很清楚,即开头的“奏”和结尾处的“奏呵”。御史台官人呈宣政院文书的前标记为“与将文书来”,后标记根据文意也可找到,即“有文书来”。“么道,说将来有”。“庐州有的和尚每”上告御史台官人的内容为“那里的僧录沙剌藏卜有妻室”,前标记为“告”,后标记省略了“么道告”,完整的说法应为:“庐州有的和尚每告:‘那里的僧录沙剌藏卜有妻室’么道,告呵”。僧官每甘结的内容为:“有妻室呵,当六十七下罪过,更勾当里不行”(如果娶妻则甘愿接受杖六十七下的处罚,并辞去职官之意)。关于甘结,“所愿曰甘,合从曰结,谓心肯也”。甘结又说甘结文状、重甘结罪文状、不违甘结等,类似于今之“保证书”,元朝政府一种管理官吏的制度,官员在任或上任前提交甘结,保证若违犯法律甘愿受罚。官员如果犯罪,“照依本人元与甘结依例断罪”。目的是“以塞起讼之源”。僧官甘结内容有后标记“有文书来”,前标记做了省略,完整的话应为“要了甘结文书有”。“又去年俺(指宣政院官员—引者)曾奏”的内容在“么道,徧行了文书来”前结束,“么道”后省略了“奏呵”。“受圣旨的”即指“受宣官”,“那以下的”指“受敕官”以下官吏。元朝处罚官吏,对受宣官一般要上奏皇帝处理,对受敕官相关部门可以就地按规定处罚。宣政院官员去年(大德七年),曾经上奏皇帝:“今后僧官每有罪过呵,受圣旨的,闻奏。那以下的,要了明白招伏,就教断呵,怎生?”而现在则明确请求皇帝“似这【般】有妻室的,明白了呵,依体例教断陆拾柒下,再勾当里不委付呵,怎生?”。大概是一些受宣僧官往往受到皇帝的庇护,虽违犯了法律但未受到相应处罚。

还有其他一些作为标记的词汇,如:议得、参详、看祥、可怜见呵等等,这里不做展开讨论。

另外,引语标记最常见当属“么道”,但要注意“么道”还有其他用法,不能把“么道”前的内容一律视作直接引语。“么道”硬译自蒙古语的联系动词“kemen/gejü”。联系动词在蒙古语中不仅可以表示直接引语,还可表示间接引语,而且有时可代替许多动词,表达多重含义。硬译文体中的“么道”也具备多种用法,不一定都用双引号。

如前面引文中出现的“我的言语么道皇帝根底明白奏者”为“你向皇帝上奏,就说是我的言语”之意,句中的“么道”实际上代替了“说、讲”之类的动词。“若夫妻不和厮打呵,同姓么道推托着出去有。那般同姓为夫妻的每根底,不交听离呵,怎生?”“同姓么道推托着出去有”为“以同姓为借口离异”之意,“么道”为“借口…”。又如:

 至大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省奏:“这沿路来时分,百姓每俺根底多告有:‘与俺一般百姓数目的人每,如今,各处投入去了也么道,除了差发,倚着各投下的势力,骚扰有。’

“各处投入去了也么道,除了差发”为“以投靠各投下为由,免除了差发”之意,“么道”可做“以…为由”解。

元代公文往往要经过多个衙门或官员间行移,所以常有多重引用句式出现。解读时应理清各个衙门或官员所述内容的起止部分。但由于官员在抄写文书时经常有省略或节略(如用“…节该”),给解读带来困难,这时可借用引用标记词语帮助理解。有时引用标记也有省略,则应尽可能分析出何处被省略。此外还应注意,因为引用标记硬译自蒙古语,所以还要了解该引用标记的具体用法及含义。 


【注】文章原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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