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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潘洪钢 | 从两部家谱的比较看清代驻防旗人的通婚问题

潘洪钢 边疆时空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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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洪钢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从事社会史、民族史研究。主持国家、省社科基金课题多项。著有《细说清人社会生活》《清代八旗驻防族群的社会变迁》《明清宫廷疑案》 等。

摘要:本文以荆州驻防世家大族富察氏的家谱与福州长乐琴江驻防祁氏家谱残片为对象,考察并比较清代驻防旗人通婚情况及其变迁。驻防旗人家族基本遵循了旗内通婚与旗女不外嫁的惯例,随着家族地位的上升,有的家族通婚圈不断扩大,遍及京师及各地驻防,但仍不出“旗籍”这一范围。一些家族渐至富贵后,男性普遍纳妾,妾氏基本上均为民籍女子,家谱的记录表明他们并不认为娶民女会影响家族的血脉传承。旗制的通婚规制,日久成俗,影响深远。

关键词:族谱 富察氏 祁氏 驻防旗人 通婚


清代八旗驻防族群的通婚问题,是清代族际关系和旗人群体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很多研究清史、八旗及驻防制度、民族关系等方面的论著,对此均有涉及。一般而言,除入关初期曾有过短暂的鼓励满汉通婚的情况而外,清代满汉不通婚是常态。清末新政时期,清廷颁布谕令,正式解除了通婚的禁令,通婚樊篱被打破。清代旗人谱书也反映出旗人社会的通婚、各地旗人的差异和联系等内容。笔者也曾以旗人家谱为例,对其通婚情况进行讨论。但驻防旗人家族存世的旧谱较少,其中对通婚有记载的谱书更少。笔者有幸,偶得两部驻防旗人族谱,一为荆州驻防满洲镶红旗大族富察氏家谱——光绪《新修富察氏支谱》,其中记录了富察氏家族若干代人的通婚等相关问题,一为福州长乐市所属琴江满族村祁氏家谱残本。从婚姻圈的角度探索驻防旗人族群的社会生活状态及其变迁,无疑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角度,虽然仅以一、两部家谱是不够的,但其中也能透露出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为深入讨论提供新的佐证和参考。而两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驻防旗人族谱的比较,也给这一课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内容。

荆州富察氏家族,最著名人物为魁玉,为太平天国时清军领兵大员,曾任京口驻防副都统、江宁将军、成都将军等职,致仕后归养于荆州旗城,死后葬荆州城外八里山。富察氏魁玉家族支谱,为光绪三十三年其家族在武昌刊印本,其卷二世系表中记录家族中通婚情况,主要体现的是男性的婚姻,在父系家族社会中,这个是正常情况。值得关注的是,世系表中不仅记录了整个家族男性所娶正妻的简况,也记录了家族女子出嫁的大体情况,甚至也记录了该家族富贵后男性纳妾的基本情况。由于家谱中前四世嫁娶情况没有记录,故仅将第五世以下的婚嫁情况列表如下。

家谱中从第四世起开始有婚娶记录:四世福昌泰公,娶明陈忒氏(诰封一品夫人,生平无考),继娶郭尔罗斯氏(无考)。五世丰阿拉公,娶巴里齐乌克氏(诰封一品夫人),享年96岁,生子额勒精阿。依姓氏及谱书中相关记录而言,四、五两代所娶应该均为旗人。

自第六世起,该家族渐成显贵,额勒精阿以战功授京口旗营副都统,官居从二品。娶瓜尔佳氏(诰封一品夫人,生卒无考。)生子魁德,女三,一适舒穆哩氏希布昌阿,一适札穆克氏有喜,一适尚氏武生德光。继娶章京氏,诰封武显将军富克经额公之女,诰封武显将军札拉芬阿公之姊,花翎二品顶戴原任镶红旗满洲佐领、世袭云骑尉有福公之姑母,诰封一品夫人,生乾隆四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巳时,卒咸丰六年十月初七日申时,享年80。生子魁玉,女一,适荫生迪成。

额勒精阿原配瓜尔佳氏所生三女,谱中所记其所嫁之家族,从姓氏等情况来看,前二人可以肯定为旗人,而三女所嫁尚氏武生,名德光,家谱中亦无其他相关记录,无法判断是否为旗人,存疑。其继娶之章京氏为旗籍大族,两代诰封将军。而魁玉之妹或姐所适为荫生迪成,亦为旗籍。

第七世,魁德与魁玉兄弟,所娶均为旗籍。魁德早逝,其妻萨呼图勒氏,无嗣,以魁玉次子札克丹为嗣。萨呼图勒氏守节数十年,受到旌表,《荆州驻防八旗志》有传。魁玉娶蒙古旗人为妻,妻族亦旗中世家大族,生七子,有女二,“一适通判阿吉哩,一适道员锦瑞”,均为旗籍。

从上述富察氏一至七代人的婚姻来看,该家族正处于上升时期,渐至显贵,其通婚除个别存疑者外,均为旗籍。七世所有男子所娶女子均为旗籍,所生女儿联姻之家,除一人存疑外,其余亦均为旗籍家庭。由于地位的上升,自第七代起,所娶女子中,开始出现名门望族,有父兄均封将军者。当然,理论上讲,富察氏本身也是旗籍大族,“我富察氏自金源(元)时期以部为氏,刊于黑姓,著于漠北。迨及本朝,散居于沙济长白等地者十有三处,分布八旗,名在旅常者,二十有五家,勋望之隆,虽亚于瓜尔佳、钮祜禄诸氏,而部大族繁,实伯仲焉。”具体到驻防荆州的魁玉家族来说,富察氏这一支正处于一个逐步上升的过程之中。

富察氏家族第八世七子均为魁玉后人,其中一人出为兄嗣。七人所娶均旗籍,七人之女所嫁,以姓名家世等看,亦均旗人。第八世婚姻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情况:

其一,通婚圈变大,京师汉军、内务府汉军及各地旗籍官员之子女均进入通婚视野之内。如上表所载,迈拉逊之妻克会克腾氏,为原任浙江处州镇总兵文瑞公之胞妹。墨德哩娶妻英佳氏,“内务府镶黄旗汉军人,原任江南盐道英禄公之女”。穆克登布娶那喇氏“勅授武略骑尉双祥公次女”,“继娶斐谟氏,原任四川简州知州泽宽公之次女”,等等,由京师至南方的四川,均进入了该家族的能婚范围。

其二,由于家道渐起,出现纳妾的情况。七名男子中有五人有侧室,如果考虑到其中一人娶妻不久即逝去的情况,纳妾比例甚高,其中也有人不止一个妾氏。从生育情况来看,娶侧室原因之一为生育问题,即原配未育,如札克丹之正妻无出,其妾何氏生有一子。但多数人是正妻有生育的情况下,仍娶侧室。

其三,侧室基本是各地汉族女子,且年龄偏小,有小于其夫30岁以上的情况。如穆克登布与其侧室周氏相差31岁。在家谱记录中,按旗人族谱一般惯例,正妻一般均记录是某某家族的女子,某某人的女儿,某某人的姊妹等等,以明其旗籍与家世,而妾一般仅记录为某地人,某年生,娶进以后是否生育等情况。如:札克丹“侧室何氏四川华阳人,生咸丰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卯时,生子文愷。”札勒哈苏“侧室王氏,湖北江夏人,生无考,卒同治八年。”札勒哈哩“侧室焦氏,湖北襄阳人,生光绪十年正月二十九日子时,生女一。”另一“侧室龚氏,四川南充人,生光绪十一年七月初七日子时。”2这种纳妾之风与这一代人本身地位较高也有一定关系,他们多半具有道员、知府等的官员身份。

其四,这一代除儿子另记世系外,所生女儿共8人,女儿所嫁均为旗籍家庭,且均有一定身份,如知府、知县及候补官员等,最低也是学校“生员”身份。显示出婚姻圈仍维持在旗籍范围以内,遵守了“旗女不外嫁”这一旗人通婚的普遍原则。

家谱中第九世已按汉族习惯,统一为“文”字辈,人数增多,婚姻圈也进一步扩大。其中,除了正室仍为旗籍、妾氏仍以汉族女子为主等情况而外,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

其一,亲上亲现象增多,既有与上一代人亲上亲的现象,也有同辈娶自同一家族的情形,而且后者尤多。如:第九世文愷,娶萨尔图氏,为候选直隶州知州恩瑞之三女,而族兄文焕娶恩瑞次女,文斌娶恩瑞长女。萨尔图氏与荆州富察氏为世交,上代即有通婚,而富察氏第九代娶恩瑞三个女儿,可谓是亲上加亲的典型。另,文愷之女嫁与湖北候补知府荣升之三子忠麟,荣升本人娶了迈拉逊的次女,也是两代通婚,亲上加亲。

其二,正妻一般均为旗籍世家大族联姻。自文愷从以下,所娶多为道员(包括候补道)知州、知县、协领、佐领等官员之女。如文辉之妻为“协领炳升公之三女”,文富之妻为“工部主事裕连公嗣女、原任奉天府尹松林公次女”,文冲之妻为“协领春阳公之女”。

其三,侧室中亦偶有旗籍,如文冲之侧室为京师汉军镶黄旗之女。

其四,正妻或已聘待娶者之中,出现汉族女子,如江西提督杨金龙之女,即为汉人。这种情形与各地驻防于光绪晚期与汉人通婚的情况是一致的。但在富察氏家族这个个案中,通婚圈中正妻出现汉人是极个别的,且未见有女儿嫁与汉人的记录。这与笔者此前研究一般社会地位稍低一些的旗人家谱的结论有一定差异,在那些旗人中,同光以后,与汉人通婚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了。这种差异,是旗人社会内部不同阶层差别的体现。

一般而言,家族发达后,通婚圈会变大,富察氏到第九世时这种情况是明显的,大学士、漕运总督等都出现在这个圈子中。从地域范围来说,第八、九代较上代更明显的是扩大的通婚的地域范围,京师旗人,各地旗籍官员,荆州本地旗员等等,这也是一般下层驻防旗人难以企及的。

富察氏第十代人因距修谱时间较近,一般年龄较小,长成婚配者不多。就其已有婚嫁情况的四人而言,基本承袭了第九代的情形,所娶仍以旗籍为限,不出旗人通婚圈,仍然有亲上加亲的情况。所娶多为知府、同知、知县之女,均为旗籍。丽章所娶为萨尔图氏,知县长发之女,即为亲上亲。长发曾娶富察氏第八代迈拉逊之长女,他的女儿又嫁回富察家族。

到修谱时,富察家族已经有第十一代人成年了,但尚无聘娶,故从略。


另一驻防旗人家谱为福建三江口水师旗营祁氏家谱,惜为家谱残片。根据笔者所见谱书残片判断,该谱书应为祁氏家族光绪间续修之谱。其记载年份时,自明万历以下均有起讫年代,唯光绪年号下注明为“由乙亥元年起至万万年”,可知其修谱之时间在光绪时期。谱中所记最晚年代为光绪二十四年,可知该谱应为光绪二十四年以后成书。祁氏家谱虽为残片,却也记录了该家族一些婚姻状况,“雍正七年间,高祖近臣公奉旨派拨驻防三江口水□□□,吾家原系左翼正黄旗头甲喇人,(在京系头甲喇二佐□□□)。此篇所记由高祖起,历代子孙年岁、在营出□□□□□□,婚女嫁何处,尽略载明,庶后世子孙又可□□□。”

琴江旗营祁氏家谱残片中,能看到婚姻共30件,包括男性户主所娶之女子及婚后所生女儿出嫁,兹简述如下。

残片中所见的最早人物光汉公,生于乾隆十三年(1748),卒于道光六年(1826),享年79岁,身份为普通甲兵。他名下所见婚姻有六桩:光汉公本人所娶王氏,为本营“厢红旗右翼□□□胞姑”,无疑为本驻防之旗人家庭女子。二人共生四男五女,残片中对几个女儿婚嫁做了记录:长女“嫁与闽县辖下石龙张姓”,次女“嫁与本营正白旗张姓”,三女嫁与“□□乡陈姓”,四女“嫁与本营冯椿为妻”,五女“嫁与闽县辖濮岐乡游姓,随后迁移本营”。乾隆初年的这位“甲兵”身份的“光汉公”,所娶王氏为本旗营内镶红旗人氏。其所生五女中有两女嫁闽县人家,其中游姓一家后来也迁来旗营之中,另二女均嫁于本营内部。唯三女情况稍异,无法断定其某乡陈氏的身份,但依该谱行文特点来看,估计也是外嫁而非本营。如此,则五女有三个外嫁,且高度可能嫁入汉族人家。包括光汉公与王氏的婚配,共六桩婚嫁,其中三桩为旗外婚姻,且可能为与汉人通婚,比例很高。根据已有的研究,琴江旗人除高级将领如协领、佐领等外,均为汉军旗人,祁氏早期通婚中,女性嫁与当地人,当与琴江旗人为汉军旗人这一族群特色有关。如雍正五年,福州将军蔡良奏报福州驻防八旗与当地民人通婚的情况时说:福州驻防旗“内兵壮娶民人之女以及营兵之女为妻者,共二百一十四名,将女聘与营兵为妻者二名,余皆四旗互相嫁娶。”显然,福州旗人娶汉女者不乏其人,将女儿嫁与当地民人者亦间或有之。琴江旗人由福州旗营挑选而来,上述光汉公之女外嫁于旗营以外,即为此种情况的延续。

光汉公之子辈一代,均冠以“崇x公”,兹将残片中所见的相关婚姻胪列如下。长子崇善公的婚姻颇为特殊的是,他的妻子陈氏,“系本营正白旗陈庆之老姑太”,在他死后改嫁旗内谈姓人家,生育二子,并活到80多岁,因二子均先于她去世,故“并无子女送终”。查崇善公为光汉公之长男,乾隆三十八年生。残片中仅说他投江而死,并未说明因何事投水。其妻陈氏在祁家并无生育,且为笔者于家谱中所见唯一改嫁事例。可见,乾嘉时期,旗营中也曾存在改嫁之事例,只是后来人们有意无意将此事“遗忘”。家谱“上篇”中以陈氏在祁家并未生育为由,未记载她的情况;好在祁氏后人续修家谱时,在“下篇”中补记了崇善公的这一位遗孀。陈氏的两次婚姻均在旗内。崇儒公,为光汉公次子,身份亦为甲兵,生活于乾隆中期至道光初,其所娶李氏“系本营厢黄李忠之伯姑”,嘉庆十二年所生长女“嫁与本营贾开格为妻”,嘉庆十四年至二十年之间,曾生次女,“□□□□□□本营正白旗前任□□□佐领李国□为妻”。家谱中反映的崇儒公本人及其所生女儿的出嫁,均为旗营内部婚姻。三子崇华公,“身值左二四旗甲兵”,亦为甲兵身份。其婚姻亦有问题,所娶刘氏“系本营厢白旗前任左翼佐领刘青藜之胞姑”,结果刘氏“缢死”,“共十八岁”,死因未载。光汉公另有一子未见记录,有记录的婚娶均为旗内婚。

家谱残片中永字辈有记录者三人,为祁氏第三世。永信公,嘉庆二十三年生,逝于光绪十三年,为该家族中官职最高,“身列本营左翼佐领之员”。娶王氏“系本营厢黄旗□□□庆安之胞姑。”生三男一女,其女“嫁与本营厢黄旗高德□为妻”。永信公所涉两桩婚嫁均为旗内婚。永滋公,道光七年至同治十三年,享年48岁。亦为甲兵,但咸丰初考取生员、举人等,有官学生身份。配李氏“系本营正黄旗右翼□□金寿之胞姐”,生六男二女,长女“嫁与本营正黄旗文生员黄运尧为妻”,次女“嫁与本营文生员贾长禧为妻”。永滋公所涉三桩婚嫁亦均为旗内通婚。永超公,道光十三年至光绪二十七年,亦甲兵身份。配韩氏“系本营韩连之胞姐”,生七男四女,长女“嫁与本营杨冠翎为妻”。次女“嫁与本营正黄旗文生员黄运疆为妻”。三女“嫁与本营厢黄旗杨长选为妻”。四女“嫁与本营正白旗张献廷为妻”。永超公本人及女儿共五桩婚嫁,均为旗营内部通婚。

德字辈能看到完整婚姻记录者共四人,为祁氏第四世。德声,道光二十二年至光绪二十二年,甲兵出身,后得补领催之职。配娶李氏“系本营厢蓝旗文举人李九烈之胞姐”,生二男,无女。其婚姻亦为旗营内通婚。德周,道光二十七年生,由甲兵补领催,光绪二十四年升骁骑校。配黄氏“系本营正黄旗曾鲁之胞姐”,所生三男二女,未记录婚配情况。德宣,道光二十九年生,甲兵出身,光绪十七年补领催之职。配娶贾氏“系本营贾恒禧之胞姐”。所生二女,长女“嫁与本营厢白旗张荣益为妻”,次女未嫁,于光绪二十四年收本营镶黄旗李氏之子为嗣,谱中未见不嫁之原因。德步,生于咸丰二年,甲兵身份,后考取文生员,捐纳得巡检之职,配娶赖氏,“系本营左翼佐领赖以权之女”。

此外,残片中尚有无法辨认身份两项记录,涉及三桩婚姻:“□□□□□□身值原左头头旗甲缺,后当右二三旗副领催”,所娶李氏“亦系本营李腾龙之胞妹,原系姊妹为妯娌。”为旗内通婚,且实际涉及两桩婚事,为亲上加亲,姊妹均嫁入祁氏,为妯娌。另一例为:“□□□二十一年生女,嫁与本营厢黄旗高德鋕为妻。”亦属旗营内部通婚。

简单说来,琴江祁氏家谱残片中能见到婚姻共30桩,包括男性户主所娶之女子及婚后所生女儿出嫁,陈姓寡妇改嫁算作2次婚姻,其中旗营内部通婚共27桩,女子外嫁共3桩。外嫁3桩均为乾隆时期光汉公一人所生之女,根据行文所说的闽县某乡某氏的情况来看,均非旗人驻防之地。

就一般史实而言,婚姻是最具时代与族群特色的社会生活内容。荆州富察氏与琴江祁氏两部家谱,均为晚清时期驻防旗人家族之谱牒,提供的是驻防旗人族群通婚的个案。两个家族相距遥远,且一个是旗营中的满洲籍大族,一个是汉军籍旗人,而且其中一个家谱为残本,但由于其作为驻防旗人家族这一共性,仍然提供了一定的可比性。

从两部家谱来看,两家均比较严格地遵循了驻防旗人“旗内通婚”的基本原则。相对于荆州富察氏曾出现过将军等高官的家族来说,琴江旗营祁氏地位较低,与一般旗籍家族一样,祁氏的通婚主要局限于旗城内部。祁氏无论娶进与嫁出,多半都在旗城旗营内部进行,这也是旗城内“不是亲就是戚”1的缘由所在。说祁氏也是旗内通婚,基本上是不成问题的。笔者曾在福建长乐市(今福州长乐区)琴江满族村进行田野考察工作,数日之中,不同的琴江人带领我在村中走访,一个共同的现象是,他们每每将路过的人家的亲戚关系向笔者叙述,如路过曹家花园,则告诉笔者,他本人家族在历史上与曹家有过几次,几代人的通婚,现在曹家与自己家族还有怎样的亲戚关系等等,路过张家、赖家、黄家、贾家也都有类似的表述。笔者一个非常直观的感受是,琴江村(旧时的三江口水师旗城)中,大部分居民都是亲戚,各家各户都能找到某种亲缘关系。琴江祁氏家谱残片中所反映的,正是这种旗内通婚的情形。显然,水师旗营孤立于三江口一隅之地,其婚姻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一般官兵主要甚至是只能与本营、本旗的旗人家族联姻,其婚姻具有地域性特征。

富察氏严格遵守了旗内婚的旧俗,咸同以后,为荆旗巨族,家世显赫。其通婚情况,与福建三江口祁氏的通婚情况,已有显著差别。范围虽为旗籍却不限于荆州旗城,堪称遍及国内,从高官显宦,到旗城旧族,基本均为世家。婚姻圈随着家族地位提高而扩大,远在京师、江宁、四川甚至盛京等地的旗人均纳入圈中,这也与富察氏家族男子外出为官有一定关系。除去妾的家庭出身情况不明外,不论娶进与嫁出,均是有一定地位的家族,所谓旗籍重门第,亦可由此略见一斑。总的来说,即便通婚圈向外延伸,其通婚范围仍然维持在“旗人”这一范围内。两份家谱者均证实了清代驻防旗人的旗内通婚,即使通婚圈因地位提高而变大,也多半会限制在旗人范围以内。

在福建祁氏的家谱残本中,未见家族成员纳妾的记录,而荆州富察氏家谱中,则记载了不少纳妾的情况。不难看到,富贵了的驻防旗人,纳妾也是常见选项,妾的成份,则不限于旗人身份,所纳妾室虽为汉人,却未被视为违背制度与婚俗。清制对于旗人娶民女视为正常,早在乾隆五十四年就曾规定,“驻防兵丁娶民人之女为妻,红事应赏银数,一体赏给。”这里所针对的,是旗人群体所得红白事赏银,而就婚姻关系而言,这一条规定很重要,旗人娶汉人为妻,一体给赏,则理论将旗人娶民女视为正常。以今天的眼光观察,这当然是民族融合的途径,但在当时和当事人家族的眼界中,这并未影响他们血统的纯正。以家谱来看,旗籍家族承袭关外传统,仅以男性计算世系,女子不计。从血缘关系的角度,旗人的血统早已不再纯正,但世系未变,则旗籍传承不会动摇。虽然从文化的角度,娶进民人为妻、妾会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但男性世系不变,则心理上的优势仍然存在。

琴江祁氏家族婚姻中,第一代驻防的祁氏“光汉公”一代有三个女儿嫁与旗营以外,限于资料,无法断定对方的族籍与身份,只能估计为当地民人。而后世的通婚中,祁氏亦未再出现女子外嫁的情况。可以说祁氏基本遵守了旗女不外嫁的规制。富察氏通婚情况来看,未见一例该家族女子嫁与汉人的情况。表明该家族严格遵守了旗民不通婚的禁令。

旗女不得外嫁,是旗民通婚问题中的关键。清初以降,各地旗人约定俗成地遵守了这一原则,以上两部家谱的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在制度上,直至道光时期,旗民通婚禁令的着眼点仍是如此。道光十六年议准:“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照例议罪。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无疑,此处所禁者,仍是旗女外嫁。道光以后,相关规定“纂入则例”,仍为旗民通婚的基本准则。咸丰时期,关于旗民通婚禁令,《驻粤八旗志》中有较为详细的记录:“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查系未经挑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制律治罪,系已经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令例治罪。聘娶之民人亦将主婚者一例科断,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若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者,该佐领、族长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情弊,查出从重治罪。至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者严行禁止。”完全遵照了旗女不外嫁的规制。

所谓旗民不通婚,本质上是清代民族统治的特质决定的。自雍正以后的所有禁令,在实质上只是维护“旗女不外嫁”这一基本准则。富察氏家族的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有论者基于当代男女平等平权的观念,从旗人娶民女的角度出发,认为清代满汉之间,旗民之间的通婚是连续的,长期存在的,是有失偏颇的。实际上,旗女不外嫁才是禁令的根本所在,清代旗民通婚禁令,是半通婚,只娶不嫁的通婚形式,或者称为“部分禁止”的通婚形式。这种情况直到太平天国以后,才逐渐被打破。同治四年六月奏准,“旗人告假出外,已在该地方落业,编入该省旗籍者,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此一谕令虽是局部的,专指落籍地方的少数旗人,却是双向通婚,打破了旧有的旗女不外嫁的惯例。

清代驻防旗人的婚姻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与社会政治制度紧密关联,尤其是与八旗制度对旗人的严密控制紧密相联。长期的旗营生活,也给后世满族带来重大影响,在1953年福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中,当地满族仍习惯于族内通婚,“思想上存在着深厚的民族感情,习惯于本民族内部通婚”。可见,制度的规制甚至演变为社会生活中的自我约束,日久成俗,影响深远。


【注】文章原载于《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责编:齐云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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