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严惩色魔,中国需要一部《熔炉法案》
往期文章:
王振华为什么只判了五年,因为他犯的是“猥亵”,而不是“强奸”。
王振华仅仅判了五年,这让我们愤怒。
我们的愤怒不是法院的审判,而在于法律本身的无力。
“对坏人仁慈,就是对恶的纵容。”当法律轻轻放过作恶者,对于那些受害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对于其他蠢蠢欲动的恶人则无异于在在鼓励他们继续作恶,“再接再厉”。
近些年来,“大佬”们性侵儿童的新闻此起彼伏,前赴后继,与此类案件屡屡获轻判不无关系。
当法律不能惩恶扬善时,禽兽便能轻而易举地越过防线,扑倒没有足够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
当法律无力时,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的邻居韩国是一面很好的镜子。
2005年6月,韩国光州一所聋哑人学校曝出丑闻,从校长到老师共10余人,从2000年起先后对学校里30多名听障学生施暴和性侵,受害学生中最小的7岁,最大的20岁。
经过调查,该校4人受到司法审判。
然而,在二审当中,作为罪魁祸首的校长和教务总监,被判缓刑逍遥法外,只有两位老师作为替罪羊获刑一年和两年。
2011年9月,以此事件改编的韩国电影《熔炉》上映。
影片上映两天后,韩国民众通过网络汇集2.2万群众签名,要求重新调查性暴力事件。但是,重启调查后发现,现行性侵害防治法刑责太轻,且有部分罪行已过追诉期。于是,韩国媒体随即呼吁,提高性侵案量刑标准和废除追诉期。
2011年10月28日,《熔炉》上映的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部分修订法律案》,又名“熔炉法”。
在新修订的法案当中,韩国大幅增加了对残疾人和未满13岁的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罪犯的处罚力度,犯有上述罪行的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另外该法案还废除了对残疾人女性和未满13岁的儿童进行性暴力犯罪的公诉时效,一旦犯有上述罪行将被永久追责,且不得缓刑……
2012年7月5日,韩国光州聋哑人学校性侵案的罪魁祸首之一,前行政室长金某被判12年有期徒刑,远超出检方所提议的7年。同时还判处金某戴电子追踪仪10年,身份信息公开10年。
在保护孩子严惩色魔方面,我们的邻居曾经也遭遇过法律无力的窘境,但韩国在舆论影响下,迅速修补了自己的失误。
很明显,中国在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方面的法律惩治力度,远远不够,空子也有不少。
我们需要一部中国版的《熔炉法》。
在王振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被害人才9岁,被带至远离父母的陌生环境,孤立无援,隐私部位撕裂达到轻伤二级,有预谋有组织的实施犯罪。
尽管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如此恶劣,一旦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顶格刑罚也只有五年。
王振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其严重性与传统意义上的器官接触带来的伤害相当甚至更为严重,难道不应当配置相当于强奸罪的刑罚吗?
我很想问问,中国版的《熔炉法案》还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