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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体育产业研究 | 我国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研究(下篇)

清华体育产业中心 清华体育产业研究中心 2023-01-31




导语

20世纪90年代至今,财税政策作为政策工具频频出现在体育产业领域,在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清华大学体育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始终保持推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初心,积极梳理近年来国内出台的体育产业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及其落实情况,为推动我国体育财税法律体系建设、丰富财税优惠方式、完善体育财税激励政策、强化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


本研究报告主要分为上、下两篇。昨天发布的是上篇(清华体育产业研究 |我国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研究(上篇)),本篇为下篇,旨在剖析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财税支持政策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完善建议。


通过上篇政策的梳理与总结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体育产业财税支持政策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体育财税政策分布零散,表述笼统

通过政策梳理可以看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分散在各类政府文件中,多数政策以通知、办法、部门规章、暂行条例等形式发布,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激励政策管理体系。同时政策表述较为笼统,操作性不高,缺少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难以达到预期成效。例如46号文在宏观层面中提出“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实际执行中,健身场所多租赁商业用地,按照商水商电标准执行收费,缺乏各地方财政厅、物价局、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保障机制、缺失跟进配套保障政策,从而使得优惠政策实施面临阻力,未能完全落地。

 

(二)体育财税政策缺乏特色,执行繁琐

虽然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较多、覆盖面较广,但内容上更多是将已有的各行业领域相关政策再次引用或平移,使得政策措施缺乏体育产业特色。例如46号文提出,“充分考虑体育产业特点,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源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2009年发布的《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从产业分类的角度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主要分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8 个相关领域,并没有体育产业门类[1]。而体育产业链条长,涉及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用品制造、运动健身休闲、场馆建设与服务、中介服务等多个门类,除体育用品制造部分企业和体育科技类企业外,绝大多数体育产业中的企业实际难以对标申报高新技术类企业申报标准,实际无法享受政策优惠福利,从而难以对产业的绩效形成积极促进。

另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执行中存在手续繁琐、计算复杂、时间滞后等情况,也造成政策效应无法充分发挥。以办理捐赠免税为例,按规定必须通过特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进行,而不具备公益性的捐赠、直接捐赠、受赠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超过扣除比例部分的捐赠,均无法获得税前扣除的优惠。

 

(三)体育财税政策宣传不足,认知度低

财税知识有较强的专业性,体育财税支持政策又分散在多个不同政策文件中,加之体育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体育企业对政策关注度不高、敏感性不强、理解不深,极易造成“福利”流失,从而不能发挥政策效力。曾有新闻报道称在营改增期间,某我国足球俱乐部因对财税政策规章理解不到位,长期未申请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负同之前相比不降反升。要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努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主动为体育产业中的中小企业提供财税政策传达与解读辅导,通过宣讲会、培训班的形式提升产业内从业者对政策的理解与认识程度;另一方面企业的管理与财会人员也需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关注,主动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对财税政策的认识与理解,促进自身发展。



面对上述问题,建议从推动法律体系建设、丰富财税优惠方式、完善财税激励措施、强化管理人才培养等四方面进行补充与完善,进一步提升财税政策对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与促进作用。

 

(一)推动我国体育财税法律体系建设

适当考虑远期战略,针对体育产业集群制定系统的、集中的扶持优惠政策,相对于零散的政策出台,更将激励体育产业的规模性发展,触发政策力量集中爆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动同我国体育财税支持政策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体育法》,但其中并没有对体育产业进行界定,甚至部分内容与体育产业发展存在一定冲突,导致法权不明。2019年我国针对文化产业发布了《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民众可以享受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并将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措施通过法律条文固化。建议体育产业借鉴其他国家和行业优秀经验,对相关法律制度及时进行完善与调整。

 

(二)丰富我国体育财税优惠方式

目前我国体育财税优惠方式还比较单一,多以直接税收优惠形式体现,建议更多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事前优惠与事后优惠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补充税收豁免、优惠税率、免税期、纳税扣除等直接优惠和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成本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另外,体育技能的培育,对于培养体育习惯,促进体育终身消费具有重要作用。加大拿在2012年的“儿童健康税收抵免计划”和“儿童艺术课程税收减免计划”中规定,父母为孩子参加规定的体育、艺术、文化、娱乐或发展活动项目支付的费用,允许申请最高达500加元的税收抵免优惠,从政策上引导家庭消费中的相关支出[3]。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扣除中包含育儿、供房、租房、大病、赡养父母等细项的税费减免,但体育运动等消费支出未纳入扣除项中,如果能够参照加拿大政策模式,将家庭体育消费支出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必将能够显著促进青少年体育培训产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体育财税激励政策


欧盟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对群众体育进行财政支持,例如直接来自公共预算补贴,全部或部分来自国有赌场经营收入补贴,直接来自提供赌博服务许可证的收入,提供特殊税率、低贷款利率、低佣金或手续费保障,支持公共实体以低价租用体育场馆,由当地委员会支持体育场馆的建设或装修等。


我国在推动全民健身发展的过程当中,也应充分发挥财税支持政策的鼓励作用。一是支持公益性体育活动开展,予以免征增值税优惠或根据情况适当予以退税。二是对具有商业性特点,但能够促进全民健身发展的体育活动,也可酌情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对具有公益性特点的体育建设类项目,例如为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体育场馆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四是对开展商业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当减轻企业税负。


体育捐赠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扣除[5]。而在欧美等国,企业捐赠免税比例可以达到其利润总额的30%,个人捐赠则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有效提升了企业和个人对体育产业的资助意愿。例如西班牙对体育产业捐赠扣除比例高达100%, 免征企业所得税。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适度提高企业与个人在体育捐赠中免税扣除比例,培育社会大众捐赠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体育赞助方面, 建议以税收优惠方式吸引企业对体育组织赛事的赞助。例如调整现行企业体育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允许企业和个人在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过程中, 将其出资部分计入生产成本或在广告费用中列支, 进而推动体育产业的筹资与融资。

 

(四)强化我国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专业性的高水平人才是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中流砥柱。财税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对于财税知识有较高的要求。一方面,各级政府财税部门应增强主动服务体育企业的意识,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加大产业财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各级各项扶持政策的对接,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建议在体育管理人才培养体系中设置财税金融相关课程内容,强化体育企业管理人员自身的体育财税筹划意识,合理选择优惠方式,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红利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帮助与支持作用。

 

 

[1]杨京钟,中国体育用品税收政策研究[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2, 28 ( 2 )

[2] 《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6-27)https://www.mct.gov.cn/whzx/ggtz/201906/t20190628_844719.htm.

[3]马英超,王宁涛.财税政策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环球财经,2014,22.0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12-29)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7-05/29/content_366950.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2018-12-18)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0202/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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