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术联盟第七期Seminar|湖北经济学院,5月12日截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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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基于产业互联的视角
范子英 彭飞
摘要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史上的重要举措,能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和深化产业间的专业化分工,但是其作用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上下游企业要有足够强的关联,二是上游企业必须是增值税纳税企业。本文基于中国135个行业的投入产出表测算了服务业和上游行业之间的产业互联程度,将其与上市公司微观数据进行匹配,采用三重差分法(DDD)评估了“营改增”对企业减税和分工的影响。研究发现:(1)“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严重依赖于产业互联和上游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营改增”企业的平均税负没有出现显著下降,但在具备产业互联的企业中产生了明显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2)“营改增”之后,服务业企业可以将中间投入在纳税时扣除,因此有效地推动了跨地区的分工与协作。(3)“营改增”还促进了企业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进而提升了企业的技术水平。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完善“营改增”制度有直接的启示作用,包括税率的设定等。
关键词
“营改增”; 产业互联;减税效应;分工效应
研究背景
在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中,制造业和服务业设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税制,前者以增加值为税基缴纳增值税,后者以销售额为税基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因此两税分设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逐步扩围到其他服务业。在2016年“两会”期间,更是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将覆盖到最后的四个服务业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随着“营改增”的全行业覆盖,服务业将得到极大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产业结构的转型。
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基于2007年中国135个细分行业的投入产出表和现有的增值税行业列表,测算了其中27个服务业行业与上游行业的增值税关联度;再将2009-2014年所有服务业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按照其行业属性与投入产出表匹配;最后以“营改增”在地区间和行业间的逐步推开为自然实验,采用三重差分方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in-difference, DDD)估计了“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和专业化分工的影响。
研究结论
第一,“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严重依赖于企业的产业互联程度和上游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只有在具备产业互联的企业内,才具有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且产业互联程度越高,改革效应越突出。反之,如果不考虑企业的产业互联,“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均不显著;
第二,无论是分地区还是分行业的“分步式”的改革策略,均存在一定的政策弊端,削弱了改革的总体效应;
第三, “营改增”有效推动了企业跨地区的分工与协作,以及促进企业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这也是“营改增”的分工效应和减税效应的具体体现。
政策建议
首先,“分步式”的改革策略的实施效果不尽理想,应采取一次性到位的改革策略。逐步试点的方式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不仅企业的进项抵扣会受到限制,而且增值税企业的产业互联程度也会受到冲击,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隐形负担和分工难度;
其次,本文认为,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营改增”。既然有“营改增”改革,根据具体行业产业互联特点,可进行相应的“增改营”,对产业关联度低的行业采用简便征收的方式;最后,在增值税税率设置上也应有充分的理论依据,需要考虑税负变化的行业异质性。
本文贡献
首先,税制是影响一国分工演化的重要因素,但是既有的文献大多基于给定的税制设计,无法识别税制转变带来的影响,本文研究中国“营改增”的税制转换,能够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白;
其次,我们尝试从产业互联角度进行研究,这样就能够揭示“营改增”对微观企业的影响渠道,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最后,也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研究一方面能够解释一些看起来不合理的现象,如服务业企业税负的上升,另一方面也对已经全面推行的“营改增”政策有直接的启示作用,如差异化的税率、税基核定、以及不同行业间税负的变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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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