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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指尹丨从恒大系诉讼案件看一人公司法律风险与防范

无讼特约作者

尹红志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业务、劳动争议法律业务、保险法律业务、私人财富传承业务。

编者按

什么样的一名律师,算得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专业律师?如何服务好关系复杂、需求多变的高净值家族?怎样合理运用情和法的工具,平衡家族个人财富与家族企业的纠葛和冲突?

为了解答如上疑难,无讼特别邀请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红志律师,分享作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律师的个人经历,探讨经典案例中的宝贵经验,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的机会与未来,为该领域门外的青年律师拨云开雾。

最近恒大巨额债务及恒大地产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关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本专栏已有过一篇文章(点击查看:家事指尹丨恒大地产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牵涉五个法律问题,文章中提到“恒大”事关恒大系很多独立的公司主体。


其实早在2021年,基于恒大系多发、频发及数额巨大的债务危机,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及司法实践情况,很多朋友自发汇总以下内容供参考:


 1、关于集中管辖案件类型主要有四类:


(1)合同纠纷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仓储物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2)票据纠纷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执行案件:首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申请支付令。


2、关于集中管辖对象主要包括五类:


(1)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

(3)恒大汽车及其关联公司。

(4)恒大旅游及其关联公司。

(5)非恒大直接控股但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在集中管辖的问题中,有很多朋友问到:恒大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能否将恒大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广州市中院于2021年9月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6142号生效民事判决早已对此问题作出认定。




(2021)粤01民终16142号民事判决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恒大永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


2020年,公众公司将鑫诚公司、恒大公司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诉讼请求为:1.确认公众公司与鑫诚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2.判令鑫诚公司补偿公众公司经济损失188312元;3.恒大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鑫诚公司、恒大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众公司、鑫诚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可知,公众公司负责某小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投资、共建,鑫诚公司将该通信设施工程发包给公众公司施工建设,而公众公司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案涉施工合同无效,鉴于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根据相关规定,鑫诚公司仍应支付公众公司工程款。经查,恒大公司系鑫诚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庭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鑫诚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鑫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鑫诚公司和恒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鑫诚公司、恒大公司提交了2019年度审计报告,拟证明鑫诚公司独立审计,与恒大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定:恒大公司及鑫诚公司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恒大公司及鑫诚公司在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不足以证明恒大公司财产与鑫诚公司财产一直处于相互独立分离的事实,恒大公司应对鑫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运行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可以有效避免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不少初创企业选择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然而,鑫诚公司、恒大公司案件绝非个案,司法实践中凡是涉及一人公司股东,在诉讼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对独立的,一般都会被法院认定举证不能,从而导致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如何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简言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必须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要经过专业机构审计、留存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备不时之需。如果在诉讼中,一人公司股东不能提供上述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用来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如此特殊?


从《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就能窥得全貌:


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简言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优势,但是基于股东是一个人,没有任何监督机制,所以对股东的法律自律要求较高,才能使得各方在法律面前权利义务对等。


(三)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实质一人公司”


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是指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公司,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实质一人公司”被人民法院通过现象看本质定义为一人公司的案例,不容忽视。


“实质一人公司”与法律规定的一人公司对比来看,是指公司的股东人数不是一个“人”,但被人民法院视为一个“人”,并适用“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


常见的“实质一人公司”有夫妻公司、父子公司、婆媳公司、叔侄公司及一人公司股东与一人公司共同作为股东而成立的公司,这些公司之所以被视为“实质一人公司”,核心在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些公司虽然股东人数不是一个人,但实际控制人为一个人或者全体股东利益上有一致性、实质上是单一的,不能形成足够有效的内部监督,导致无法保证公司独立人格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


结合恒大案的具体情况及上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呢?


第一,谨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确有需要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一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要谨慎防范被认定为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让内部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并保留相应证据。


第三,已经设立或者准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朋友要注意以下细节:


  • 完善财务制度和财务文件,确保财务账册、凭证的完整及合法性。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审计


  • 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实践中,审计报告会根据审计目的、审计要求、审计方法等不同导致结果有所区别,一人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及对外负债情况,必要时可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报告,专门就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性进行审计。


  • 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风险,一人公司股东同样不能忽视,即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否则也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对于已经或有可能被列为被告的一人公司股东,一定要积极应诉、主动全面举证、必要时申请对财产独立性进行专项审计,方能主动出击、从容应对、立于不败之地。




结语:始于恒大、终于恒大


本文以恒大生效判决为切入点,全面剖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并针对性提出防范建议,但回归到整个恒大系的集中管辖和诉讼案件中来看,恒大系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首的有限责任公司大量存在一人公司股东的情形,会对恒大系巨额债务产生难以预估的风险和不确定。


风雨飘摇的恒大系何时能够平稳落地,因恒大系事件蒙受经济损失的债权人又如何能够最大化合法维权,就真的要看专业人士各显其能了。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未经本平台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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