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耕地上建房执法主体的探讨与建议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农业农村部门承接农村宅基地相关工作。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实施条例尚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农业农村部门在宅基地执法范围上,依据《土地管理法》法律条文、相关政策文件,个人理解如下: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7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
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执法的范围。
综上所述,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只负责对违反宅基地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耕地类型、土地类型划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第2款:“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综上所述,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之一,耕地属于农用地,二者地类类型不同。因此,农业农村部门无权对在耕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执法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注意这里没有让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78条执法范围存在的争议
目前,全国各地的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土地管理法》78条中的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的“土地”理解存在很大争议。自然资源部门认为,这里所指的土地是指所有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含耕地)、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而农业农村部门理解这上面所说的土地,无疑就是宅基地,是建设用地范畴。全国不同地区司法部门认定也不同,同样存在着上述两种观点。
对此,自然资源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均给予答复: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58号《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查处职责交叉问题的建议》答复意见;自然资源部对《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议第4182号(资源环境类266号)提案答复意见:“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争取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执法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5条、62条、75条、77条明确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5条,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这条包括擅自在耕地建房的行为明确在2019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191号)内容,121项处罚事项中的第2项中,另根据自然资源部2021年第4182答复意见再次肯定适用至今)。
《土地管理法》第7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违反77条,重要一点还提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包括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土地原状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与立法目的相同。而在耕地上违法建房(所有房屋类型)行为首先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对应第77条法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有法可依。
据上述:77条与78条的关系,77条是适用对所有在土地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法主体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78条是对违反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法主体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违反第78条,处罚手段不包括恢复土地原状,也说明了此处不应为耕地。符合78条的宅基地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78条款的其它土地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77条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75、77条及2019年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在耕地上违法建房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罚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也与《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相符,切实保护了耕地。
结合全国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建议
宅基地违法用地问题量多面广,历史久远,形成原因复杂,处理不好就会以点带面,影响到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大量的存量问题各级政府相关业务部门都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稳妥处置。
针对职责交叉的问题,各部门间争议不断,急于移交职责交叉的案件,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这种局面,建议如下:
一是对于处理“存量问题”(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之间发生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充分结合全国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这个契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把握好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应纳尽纳入“问题台账”中,共同把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做到位,保质保量,等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分类分步进行处置。这样,一切问题、矛盾都会迎刃而解。即稳妥处置了“存量问题”,也有效避开了部门间的矛盾争议,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对于处理新增问题(2020年7月3日之后发生的)以及2013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存量问题及上访纠纷案件。依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履职尽责,稳妥处置相关问题。对于涉及部门多、历史久远、情况复杂的有关宅基地问题,协调、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合情合理合法,避免激化矛盾,问题上传,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观点仅为个人理解与建议。(作者单位: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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