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
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五、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改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自然资源部
2021年4月6日
附件 :
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平顶山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会议召开 张雷明出席并讲话
盘活闲置农房的N种模式:下乡经营民宿,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吗?
湖南涟源白马镇:创新综合执法新模式,推进“两违”整治及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
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最高法判例:宅基地上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仍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安徽六安市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确保“有地用”“规范用”“高效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答复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不动产预告登记问题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