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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眉山市农户住宅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我市农户住宅租赁行为,维护农户住宅租赁安全,保护农户住宅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按照《眉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眉山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2019〕8号)要求,我局草拟了《眉山市农户住宅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对《眉山市农户住宅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意见,请于2021年4月9日起至4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提交建议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交您的建议意见。


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8195696)反映建议意见。


三、邮件联系。邮箱地址:msnzj@126.com。


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文街169号(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附件:《眉山市农户住宅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9日


眉山市农户住宅

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我市农户住宅租赁行为,维护农户住宅租赁安全,保护农户住宅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户经批准在宅基地上修建的,且依法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的农户住宅租赁。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农户住宅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农户住宅租赁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因出租改变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第五条  农户住宅租赁须该家庭住宅财产权利人(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能行使权利的成员由监护人代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户住宅不得出租:


(一)权属有争议或者未办理产权证书的;


二)未经农户住宅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户住宅租赁主要交易方式:


(一)协议;


(二)挂牌;


(三)电子竞价;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鼓励农户自愿将闲置住宅租赁书面委托给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八条  确定承租方后,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农户住宅租赁合同。农户住宅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二)住宅的坐落、四至、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


(三)产权证书编号;


(四)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五)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六)租赁用途和住宅使用要求;


(七)住宅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日期;


(十二)租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合同解除的相关约定。


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农户住宅租赁合同中约定住宅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须持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农户住宅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一条  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住宅和室内设施安全。


合同未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住宅维修责任至满足双方合同约定使用条件。未及时修复损坏住宅,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少租金。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动住宅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住宅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承租人转租住宅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宅并要求承租人赔偿违约损失。


第十四条   农村住宅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转让住宅的,原农户住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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