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农村村民非法占林地建住宅,应由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内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李俊华作出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对李俊华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实:2020年4月,李俊华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瓦亭镇春景村西岗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且已建好,至今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该宗地118.96平方米,项目用地为林地,不符合瓦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7月22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经依法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作出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李俊华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18.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2日送达被申请人李俊华后,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月26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内自然资催执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催告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2021年3月2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执行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俊华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18.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依法受理。
另查明,李俊华和李俊虎系亲兄弟,二人分户时李俊华尚未成家,村组集体一直没有给李俊华分宅基地,李俊华常年在外务工,2020年李俊华回乡无房居住,又符合建房条件,经李俊华申请,所在村、组集体协调、协商同意,在西岗组集体土地上解决山坡地一块儿,供李俊华挖平后建造住宅,后李俊华委托李俊虎协助建房。
上述事实,由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卷宗材料足以证实,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打击违法占地,应当依法进行,尤其是运用拆除房屋类的行政处罚,涉及重大民生利益,更应依法、审慎行使职权。本案中,李俊华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在其成年后,经所在村、组群众讨论,符合分户建造住宅条件,由其个人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李俊华未经瓦亭镇人民政府批准,属审批程序违法,也可通过报批许可予以救济,如果实施拆除,退返土地,必然会造成人民群众无房居住、无处安身、返困入贫,不符合国家脱贫保障的民生政策,也不符合行政损益原则的切实考量,更不符合国家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总体要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李俊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综上,为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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