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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政办发〔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正宁县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修建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要求,依法落实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责任:


1.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料和审查申请人资格;


2.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等情况,负责审查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原有宅基地退出情况;


3.负责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4.核发“一证一书”。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情况及时汇总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6.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农房建设违法案件;


7.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台账;


8.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制度;


9.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工作;


10.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调处工作;


11.依据法定职责及政策要求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其他事宜。


(二)农业农村局职能责任:


1.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和分配。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全县年度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逐乡镇分配年度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和建房管理,加强对乡镇宅基地审批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经常性农村住宅建房动态巡查工作,依法查处农村住宅和建房违法用地,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用于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卫片执法核查工作;


3.根据乡镇组织和安排,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同时与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建前划拨定位、建后验收等工作;


4.负责农村住宅用地及建房清理整顿工作;


5.建立健全全县农村宅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6.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


7.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的规划利用;


8.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将统计调查成果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


9.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10.依据法定职责及政策要求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其他事宜。


(三)自然资源局职能责任:


1.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当中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布局规划;


2.编制报批村庄规划,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3.统筹安排全县年度宅基地计划和用地规模,并报县农业农村局下达乡镇年度宅基地用地供应计划;


4.报批和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核发集中居民点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6.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对乡镇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备案和造册登记,建立备案台账,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共享宅基地审批结果;


8.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动产登记;


9.开展农村宅基地变更调查工作;


10.开展农村宅基地卫片执法(与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成果和农业农村局查处的宅基地结果共享)工作;


11.依据法定职责及政策要求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其他事宜。


(四)住建局职能责任:


按照《正宁县乡村特色民居设计方案》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鼓励建房户按照方案设计的住房外观造型、色彩风貌、户型等进行规范建设。


第七条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草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修建住宅,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主产区内修建住宅。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成果,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新建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县自然资源局,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审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等用地的,应当分别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或许可手续。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 (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新建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项目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庄改造,需要拆迁的;


(三)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另行申请新修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但经核查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拟实施旧村庄改造区块或规划实施土地复垦项目区块内的原宅基地上新建住宅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另址申请建房);


(五)原宅基地上房屋不拆除,宅基地不交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


(六)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又另址申请宅基地的;


(七)一户多宅的;


(八)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的非农业户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或以农村村民名义以骗取手段申请宅基地的;


(九)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地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应当按以下程序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一)用地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村委会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宅基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料审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负责对农户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如有问题或异议,由村委会做好答复说明等相关工作;


(四)上报。村委会对宅基地申请农户资格及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五)联审联办。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查。农业农村局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一户一宅、拟用地标准、与拟用地相邻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纠纷、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等)。自然资源局主要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实地测绘坐标、套合规划图件、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林地等)。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六)农用地转用。对于经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拟选地块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文报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上报审批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乡镇政府予以审批;


(七)核发“一书一证”。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批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式6份,乡、村、农户、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所各一份;


(八)建立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和建房审批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基本信息、家庭人口基本信息、申请用地时间、用地标准、用地面积、申请建房层数及面积、土地坐落、乡村建设规划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下发时间等;


(九)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十)划拨用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农业农村局负责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范围,确定建房位置,做好划拨供地情况记录;


(十一)建成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十二)申请登记。宅基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所需资料:


(一)农用地转用批复;


(二)农户用地申请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及村委会审查意见;


(四)宗地测绘坐标;


(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农村居民点单户花名表;


(八)用地补偿(农用地)情况说明(公用地、承包地);


(九)耕占税缴纳凭证;


(十)建设集中居民点的,提供立项批复。


第十四条 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严重安全隐患等急需搬迁新建住宅的,6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对于确需临时过渡安置的(含重大建设项目拆迁),临时过渡安置点用地按临时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审批。


第十五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原址改建、扩建住房原则不予审批,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在相关安置点,按照相关审批程序统一集中安置。确因危房、灾毁等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建的,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村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查。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建筑风貌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户住宅或农村集中居民点,应当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修建住宅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农业农村局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农民个人对县农业农村局做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县农业农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依法落实属地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档”。对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附件:

1.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正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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