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和住房建设的通知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明确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交通、公安、林业、水务、电力、燃气等部门从自身职能职责出发,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进行审核指导。
各镇(街道)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由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专职负责,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明确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办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3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审批标准
利用泸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成果,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面积标准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部、省对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有新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规范流程
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书面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泸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用地审批表》(附件1)中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材料和村民小组讨论记录的复印件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
(四)部门会审。
镇(街道)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审批。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送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审查。自然资源所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在镇(街道)、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务、电力、燃气等部门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及时将申请材料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原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完善《泸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用地审批表》(附件1)中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审批表。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组织专门的队伍,对农村宅基地坐落绘制平面位置图,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审批建议,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五)批准公布。
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泸县批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信息情况(牌)》(附件5)在申请人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后续要求。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街道)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过程监督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宅基地申请实地审查、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农户住房重建、扩建等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完成《泸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用地审批表》(附件1)中农村宅基地审批实地放线记录表。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2)。
五、信息管理
全县逐步建立并应用统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各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填写《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备案表》(附件7),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六、动态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探索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七、加大保障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工作条件。
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至少2人),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县政府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强化工作考核。
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镇(街道)重点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八、明确时效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职能交接期间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泸县府办函〔202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泸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用地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泸县批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信息情况(牌)
6.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泸县农村宅基地监管三到场示意图
7.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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