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江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
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三政办规〔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管理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一)严格把关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条件及申请标准(建房条件和建房标准按照三政发〔2016〕45号文件)。
(二)明确申请审批流程
1.符合宅基地申请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持建房申请表、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向所在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级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申请、审批代办服务。
2.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审查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等情况在本村公开栏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窗口受理人员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小组各部门职责如下: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建房用地位置、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审查是否已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指定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查是否有住宅设计图件等。
联审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房户申请建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层高等情况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进行审核批准,涉及税费的需由建房户缴纳相关税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相关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备案。
(三)严格建房全过程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管理要求。
1.审批到场。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指定科室要及时组织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实地联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放样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与建筑施工单位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并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指定科室应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办公室、村委会、测绘单位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施工到场。农民建房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指定科室牵头联合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办公室、村委会要到现场查验建房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进行施工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杜绝产生少批多建、超层的现象。
4.验收到场。农户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指定科室组织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办公室、村委会、测绘单位到现场对建房情况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进行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职责分工
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农民建房“一件事”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负责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村庄用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规划编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农民建房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手续(除县城需重点管控区域外,具体范围另行划定),并加强监督指导。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匠管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核批准和批后监管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工作;指导各村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制度。
组建工作机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机制,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指导,明确由分管农业线分管领导主管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科室负责,配备专职宅基地审批和管理人员,牵头自然资源所和村镇建设办公室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联审联办。指导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五)相关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涉及交通、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征求县交通运输、公安、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
三、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组织保障与责任机制。县级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明确分管农业线工作分管领导主管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相关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指定科室负责。村级组织要担负起主体监管责任,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实行建房审批管理的全过程网格化管理,及时制止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宅基地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的经费预算。
(三)优化工作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制度、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规范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建房审批的数字化管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门县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附件
三门县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具体参照三政发〔2016〕45号文件)。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基槽验收、农房竣工验收。
二、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必要)。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必要)。
(三)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建房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必要)。
(四)盖有建筑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或者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复印件(包括电子文件)(必要)。
(五)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原件)。
(六)原有住房拆除的,需提供与村级集体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退给村集体或调剂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的,需提供相关材料(涉及原有宅基地和住房处置的需提供。原件)。
(七)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原件)。
(八)原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内部共享)。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复印件(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内部共享)。
四、办理流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两委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拟建层数等情况在本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宅基地申请,工作人员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小组各部门职责如下: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建房位置、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审查是否已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指定科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查是否有住宅设计图件等。
联审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房户申请建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层高等情况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进行审核批准,涉及税费的由建房户缴纳相关税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应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并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建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相关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备案。
五、流程图(见附件)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相关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特定情形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补件时间)
七、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监督投诉渠道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1.受理清单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1.农民建房“一件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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