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美、日、英——我国科技中介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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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和英国,其科技中介服务产业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本文将通过分析这个三个国家的科技中介机构激励政策法规,分析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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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技中介机构激励政策法规
1美国的激励政策法规
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成熟,对科技服务业的政策导向是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创造利于科技发展的外部环境,如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引导和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自20世80年代以来,为了激起相关机构的积极主动性,美国国会制定了涉及技术信息服务和创新活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有很多法规都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有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该法案对美国联邦政府相关组织的技术转让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组织包括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及其下属的联邦实验室。对于年预算超过两千万美元的联邦实验室,该法案规定专门成立另外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办公室,进行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工作。
1989年,美国又出台《国家竞争力与技术转让法》,该法出台不久后,美国就创建了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该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能源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等政府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利用政府的拨款将科技成果向市场推广。
步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多次修改《联邦技术转让法》:1995年颁布《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7年发布《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年推出《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这一系列法律推出,旨在强调研究机构与美国政府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加快其扶持的技术成果的转化,解除妨碍技术转让的一切不合理因素,提高美国科技与经济的竞争力。
2日本的激励政策法规
日本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公立科技中介机构;二是民营私营科技中介机构。无论哪种科技中介机构,日本政府都要求其开展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中。因而,日本政府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1995年,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这部法律是日本技术开发体系的基础大法,其宗旨是强调国家的投入资金,强化基础研究,促进开发、应用和基础这三种研究之间的协调发展,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
1996年,《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的颁布促进了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的成立。该法规定了事业团的责任在于,作好各研究机构、高校和企业之间的中介平台,在这三者之间进行技术斡旋和委托开发等工作。该法旨在加强产学研各组织的联合和沟通,促进新技术的开发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1998年,出台了《促进大学等的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1999年,颁布《产业活力再生特殊措施法》;2000年,发布《产业技术强化法》。这些法律规定,将支持在大学内部设立有关的科技中介机构,对大学内部科技中介机构建立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英国的激励政策法规
英国长期以来重视基础科学,但对实用技术、应用科学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的重视程度较低,造成英国企业的竞争能力不足。因此,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科技中介机构的激励政策。
1.拨出专款用于成立相关服务机构
2000年,英国政府将一亿英镑的专款拨给贸工部,用于新成立一个企业服务局。该机构是英国有史以来首个为小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
2.制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
英国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都是中小型企业,能享受到针对小型企业的融资、税收优惠政策。英国没有制定专门的特殊政策和税收优惠来激励科技中介机构,但是制定了一些积极的融资、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自1994年,英国中小企业(员工不超过250人)的税率不断降低。从2000年起,如果小型企业的利润不超过1万英镑,其公司的税收仅10%。因为,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因而绝大部分都能从该项政策中收益。
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贷款,改善小企业资金贷款难的问题,政府提出由自身为借方提供贷款担保的计划。政府可为小企业贷款方(贷款期限最长10年,最高金额为25万英镑)提供最高85%的贷款担保,企业缴纳2.5%的保费。对最后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政府则按2.5%的年利息偿还其为小企业所担保的债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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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中介体系存在的问题
国内大多数的科技中介机构,如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都是由政府主导成立,为了发展科技创新而建立的非营利机构。在多年发展过程中,我国科技中介体系在结构、层次和功能上都存在一些问题。
1依附性强,独立性差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往往都是由政府管制的事业单位,导致其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服务内容较为单一,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虽然近年,我国一些科技中介机构实现了盈利,但整体上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还没实现经济、权利上的独立。
2缺乏政策体系,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与市场管理方法是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基础与保障。目前大多数的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经济贡献、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明确。在行业管理方面,除评估、咨询、技术市场等领域在少数地区有特定的行业管理措施以外,其他科技中介服务领域十分欠缺相关的制度管理体系。
3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
人才资源是发展科技的重要保障。科技中介机构需要的是具备综合能力与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这是当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最为匮乏的资源之一。
4科技中介自身质量良莠不齐
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服务发展不平衡,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自身素质提高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很多机构自身经营水平不高,服务投入产出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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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中介体系发展建议
随着创新创业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将在未来的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面对当前已经显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宏观调控科技中介体系的发展。政府要承担监督市场的职责,从宏观政策上对科技工作给予方向指导,对未来不明确的风险承担上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柔性科技中介体系。
二是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大力培育和引进具有专业的从业水平,善于管理,精通法律政策和融资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啊,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三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自身职能优势。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使科研与市场运作双向接轨,尤其注意中小企业为自身发展对科技产品的需求,要善于利用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积极与政府合作。
四是营造并落实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出台优惠政策并持续贯彻落实,招揽和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营造区域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加强监督管理,帮助中小型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文 | 木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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