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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税务
2024-08-28


编者按:

每一天都是崭新的,给生活和自己一个微笑,带上阳光,走在去奋斗的上班路上。

我们为您准备了税费优惠政策系列音频,在上班路上,一起听“税”,一路同行。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录音员

郭俞君,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羊流税务分局一级行政执法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往期链接


(15).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4).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3).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12).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政策

(11).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0).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09).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08).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07).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06).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05).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04).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03).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02).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01).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策划、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责编:王彦航编审: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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