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军:《互联网平台及其法律规制》|《互联网与法学》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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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下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与法学》课程第五讲顺利完成。本次课程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军老师讲授,授课主题为《互联网平台及其法律规制》。
教师简介 /Profile/
余军 教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课程总述
本次课程中,余军老师从互联网平台的构造切入,探讨其所带来的新变化、与传统的经营模式存在何种不同,并由此延伸到法律领域的调整与规制。课程从什么是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及其法律结构、平台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的区别以及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四个维度展开,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什么是互联网平台?
余军老师首先向同学们介绍了互联网平台的定义。互联网平台又称平台经济、分享经济,是指依靠现代技术,包括云计算、数据匹配、网络覆盖、智能手机的支持等,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充当线上中介。
紧接着余军老师介绍了互联网平台的特征。老师首先讲述了三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历程。从第一代的搜索引擎,如Google、Yahoo等,为用户提供合作、交流、分享信息的空间;到第二代的线上超市,例如eBay、亚马逊等,以及数字文件的分享平台,如iTunes Store;最后到第三代平台的兴起,如Uber、Airbnb、Aereo等,不同于线上零售,平台影响了线下交易,整合、创造了资源和需求,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余老师指出,平台公司的显著特点在于,平台不卖服务或者产品,卖的是对软件的访问、匹配算法以及与用户之间的信誉和信任相关的数字系统。
余军老师随后讲述了对平台要素的深层次认识,指出只有同时具备生产性资源、数据、算法、基础服务这四要素的企业才能被放在“平台”这一框架下讨论,而某项要素较弱或缺失的服务专门化企业则很难被视为平台,例如纯粹的数据服务公司或快递公司等。在谈到生产性资源是如何改变传统的交易结构时,余老师认为,生产性资源这一要素不仅使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环节变得更短更快,还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将“无组织”的零散市场要素尽可能组织起来,形成持续稳定的生产活动,通过利用闲置产能,促成新的需求。此外,基础服务要素关涉到具体平台的用户黏性,并发展成为普遍性的社会基础设施。基础服务如果是平台自己提供,那么平台的控制力更强,反之则更弱。
二、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及其法律结构
互联网平台通过信息技术聚合线上线下要素,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必然会对以调整线下资源为主的既有权利制度和交易规则造成破坏,产生新的生产性要素,催生新的法律结构。
首先,对既有财产权利和合约造成了侵犯,形成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冲突。如互联网兴起阶段的大规模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网约车初始阶段的“野蛮生长”对出租车政府管制体制的冲击等。同时,消费者权利成为新的利益集合体,用户协议构成了约束平台行为的基本规范。用户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即平台资源的提供者。用户和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核心问题。
其次,数据成为核心要素。用户享受免费服务的对价为,根据用户协议将大量数字痕迹授权给平台无偿使用。大量数据用于预测行为人未来的偏好和行为选择,进一步推动在线交易,形成了集体性的数据池,依靠对大数据的不断分析提升匹配预测的精确程度,促成更多交易。这也导致了新的法律问题,如数据的属性究竟是财产还是公共资源、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易和数据竞争的规制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等。
最后,算法成为核心要素。自动化的智能算法帮助管理线上交易过程,动态推送信息内容和广告,需要大量新型算法挖掘数据、发现新的盈利空间。老师指出,人工智能在这个意义上是生产性的,它深深嵌入生产过程中,服务于平台经济。由此,需要对算法进行规制。对于算法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要考虑在人对算法的开发或部署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确定算法开发者或部署者的法律责任。
三、平台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的区别
接着,余军老师分析了平台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的观念性分野。平台经济模式的核心理念是“消费者主权”。平台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尤其是消费者的价格“投票”及声誉评价机制来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并调整相应的规制体系。而传统经济模式则偏向于“生产者利益”。工业化形成的产业分工,使得工业化社会的经济模式侧重于致力维护行业福利和产业格局,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其遭受过多冲击。尽管也有“顾客就是上帝”之类的说法,但从产业结构的角度观察,生产者的力量无疑处于优势地位。
此外,传统经济模式的核心构造是“职业经济”。在社会分工意义上,指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人士”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交易对象而形成的经济活动。职业分工是工业化社会的一大成果,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也形成了以职业分工为核心构造的产业模式,行业团体往往拒斥来自公众或服务对象的控制。职业经济与行业准入和职业许可联系紧密。而平台经济模式的实质则是分享经济,是指闲置资源或者潜在资源所有权人将部分使用权有偿或无偿让渡于需求方,实现资源高度整合与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分享经济是平民经济,对专业化要求较低,同时也不具备自我封闭化倾向。信息技术创新能较好解决职业经济曾面临的市场失灵难题。
四、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
在最后一部分,余军老师讲述了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首先,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的基础是基于声誉机制的平台自我规制。这是互联网平台中全新的信誉机制在起作用,由于消费者的评价弥补了信息不对称,完全公开的评价和评分对交易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刻画。与此同时,信誉机制也调整消费者——平台有时会给予信誉良好的消费者以特权。
信誉机制之所以能在平台经济中发挥作用,是因为平台之上信息存在相当的透明度及传播速度,这使得平台有足够的动力进行自我规制。平台经济具备双边市场特征,即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任何一边吸引的参与者越多,对另一边的价值就越大。因而,平台有足够动力维持平台交易的质量,在平台市场间建立本平台的信誉以吸引更多用户。但是,平台主动采取的监管是有限度的,平台自治下的监管最终会被控制在有助于平台长期收益最大化。
老师指出,平台自我规制的模式是自发形成的,包括平台的直接监管、声誉机制和执行机制。平台的直接监管指平台审查用户的行为是否违反平台规则,进而采取限制经营、扣除积分等一系列制裁措施,如淘宝网基于“平台大数据技术”,研发了“假货模型”系统。声誉机制则是利用平台特有的技术性特征,以较低成本激励交易双方诚实履行合同。执行机制又可分为保障合同实施的执行机制及争议解决机制,起到了辅助作用。
其次,行政主管部门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对平台的监管起到辅助性作用。通过打击炒信刷单等损害市场声誉机制的不法行为、打击市场垄断、保障信息安全等维护市场机制和市场声誉机制;公权力还通过对平台进行税收监管、反垄断监管、规范平台经营资质等方式进行监管。
最后,余老师向同学们讲述了平台的责任机制。其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避风港”原则,即平台仅对其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或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互联网超越传统媒体和文化产业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现实中成为诸多平台的“避风港”。在“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平台还具有安全保障责任和行政责任。
END
本文作者:尹致玺
本文编辑:王星雨
本文审阅:涂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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