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特丨在尊严与多元主义之间:黑格尔哲学在当今世界的意义与限度(评论与回应)
宽特(Michael Quante):德国明斯特大学副校长、实践哲学讲席教授,《黑格尔研究》和《黑格尔研究附刊》主编,国际马克思恩格斯基金会(IMES)主席,欧洲科学院、柏林—勃兰登堡科学院、北莱茵—威斯特法伦科学艺术院院士,明斯特大学生命伦理中心负责人;曾任德国哲学学会主席(2012-2014)。
黑格尔哲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对黑格尔的哲学研究不仅要杜绝历史性视角与体系性视角的分离,而且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将其归类到某个哲学范式,而是必须对黑格尔思想进行体系性批判。这就意味着,黑格尔研究自身要求我们一方面指出它在当今世界的意义,另一方面也要合理指出它的限度。本文探讨的主题“人类尊严作为普遍原则与多元主义的规范观念之间的张力”如何与黑格尔的实践哲学相关,就正是对以上思路的践行与尝试。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阐明一种“厚”的伦理原则,将尊严的普遍性要求与世俗社会背景下的多元主义结合起来,指出这种“综合性”所指向的正是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其次,借助于西普的研究,指明了在思考“尊严与多元主义”问题中所彰显出来的黑格尔哲学中依然活着的部分,以及或许已经死去的部分;最后,总结性地指出黑格尔对客观精神的构想在当代仍具有巨大的潜力,但要以澄清其限度作为前提。
原文为宽特教授于2022年9月29日主讲“黑格尔与现代世界”——国际著名黑格尔专家系列讲座的德文讲稿,中译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4——斯多亚主义与现代伦理困境(上)》第3-19页,文末附译者、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贺念副教授的评论和宽特教授的回应;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全文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4卷实体书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4——斯多亚主义与现代伦理困境(上)》
2023年春季号总第014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3年9月
在尊严与多元主义之间:
黑格尔哲学在当今世界的意义与限度
米歇尔·宽特/著 贺 念/译
▲ 本文作者:米歇尔·宽特(Michael Quanta)教授
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此种内涵的阐释类似在刀刃上的行走。并非所有事情都可以在固有的黑格尔解释的框架内得以证成。此外,这种推断还必须对黑格尔的论证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提出质疑。
——路德维希•西普(Ludwig Siep)
预 思
一些哲学家将自己的研究锁定在各个不同的分支学科,比如形而上学和语言哲学等。也有一些人研究不止一位历史作者;有些人则可能会将对历史作者的研究与分支学科中的重点问题结合起来,例如将对康德认识论的研究与休谟结合起来。另有一些人则研究来自不同哲学范式的作者: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可能仍然是目前最突出的两种哲学范式的代表。最后,这三种区分方式也可以相互结合。因此,虽然并不常见,但人们也可能会遇到某些哲学家,他们的作品研究不同的作者、学科和哲学范式。对于接受者来说,也对于相应的作者本人来说,这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他的工作领域和课题领域是否以及如何在事实上紧密相关。如果在科学文化中确立了以历史为导向的哲学研究和以体系为导向的哲学研究之间的严格分离,那么这两个工作领域很可能会在作者本人身上相互抵触。甚至可以想象,一个哲学家的两个感兴趣的领域对他来说仍然是分离的,他在一个领域的贡献不会触及另一个领域的贡献。
反过来说,哲学家也有可能看到他的主题和工作领域之间的系统关系,并在他自己的研究中对此进行挖掘。如果他跨越了哲学分支学科、哲学范式的界限,或者在对实质性问题和哲学史中的作者采取的历史性视角与体系性视角之间来回切换,那么对他的贡献的接受就会变得复杂:他的读者的接受习惯被搅乱了。这可以同等程度地引发拒绝或迷恋,可能会被视为粉饰差异,也可能被视为拓宽视野。
首先,当一个人研究黑格尔的哲学并想要表达自己的主张时,他就不能保持历史性与体系性视角之间的严格分离。这不仅是因为康德、费希特或黑格尔等作者声称对哲学的体系性问题作出了系统性的贡献,从而纯粹的历史研究必然无法满足这些作者或其作品的真正主张。而且,它之所以特别适用于黑格尔的哲学,乃是因为在黑格尔哲学中,历史性的与哲学史的维度对解决体系性问题来说具有构成性的作用。
其次,我们不能将在当代哲学中基于分工而来的对分支学科的探究与孤立问题分割开来:从黑格尔的角度来看,哲学中的诸种体系性问题都是紧密相关的。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识别并区别分支学科,以便能够在第二步中再将它们相互关联起来。当前一些突出的流行语,比如整体论、连贯论或反思均衡,都是针对黑格尔试图用他的辩证法和体系论来把握的这种哲学上的实质性关联。
现在人们可能会认为,对于一位系统地研究黑格尔的哲学家来说,只有对哲学范式进行划分才能站得住脚。但是,鉴于黑格尔的体系性主张,即使这一点也被证明是成问题的:毕竟,黑格尔用他的哲学方法,声称整合了哲学思索的所有合理的方面;他的体系声称将所有值得保存的哲学知识保留在适当的位置。谁想认真对待黑格尔,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将其归类到某个哲学范式;那些不想简单地忽视他的人必须走进黑格尔的体系性批判。
▲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8.27—1831.11.14)
此文的主题
任何按照我的思路走到这一步的人,都不会对我想在本文中处理的问题感到惊讶:我在《人类尊严与个人自律:生命科学背景下的民主价值》一书中持有的立场与黑格尔的实践哲学有何关联?那些关注我关于黑格尔和生命医学伦理的著作的读者可能会对这一问题感兴趣。出于我在开头指出的原因,它甚至对其作者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下文中,我将集中讨论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如何与在德国的生命医学伦理学中被强烈感受到的人类尊严作为普遍原则与多元主义的规范观念之间的张力相关。这一点并不否认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构想对于当前再次被深入讨论的社会正义或市场所扮演的角色问题也具有系统意义的参考价值。在本文中,我不会探讨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如何与目前在许多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或后分析哲学相关联。这两个遗漏只是为了将极其复杂的主题简化到可以在一篇文章中处理的程度。正如稍后将显示的那样,即使在这种简化处理之后,它仍然很复杂。
如果将注意力集中在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如何与在德国的生命医学伦理学中被强烈感受到的人类尊严作为普遍原则与多元主义的规范观念之间的张力相关这一问题上,那我们可以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展开。第一个策略是根据黑格尔的实践哲学,找出什么样的解决人类尊严与多元主义之间张力的方法在哲学上是合适的。如果这不仅只是一种哲学上的练习,那么在人们或隐或显地以黑格尔哲学的奠基成就为依据并也自行分担其证明重任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种策略来提出体系性的奠基主张。如果忠实地相信,黑格尔在哲学上基本做对了所有事,并提供了所有相关的奠基,这将为今天的系统工作提供一个起点,这种基本态度在大多数不能归入到黑格尔左派的弟子中肯定能经常发现,直到今天,它也仍然有代表性,但这却不是我运思的基础。
除此之外,还有我将在下文中采用的第二个策略。它针对如何解释生命医学伦理领域中人类尊严与多元化之间的张力关系并使其理性化,提出了自己的系统回应。一旦完成了这个哲学工作,那人们就可以问自己的方法是否与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兼容,因为某种情况下,黑格尔本人可能对所处理的问题(例如现代生命科学中的特定伦理问题)只字未提,或者他的实践哲学并不隐含这个具体的应用层面上的问题。人们可以更进一步,追问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或者反过来:它在哪里恰恰阻碍了)制定系统可行的生命医学伦理学。一旦人们确定了黑格尔哲学的结构特征,认为它阻碍了今天的生命医学伦理学,那么人们就会面临一个双重的后续问题:必须澄清这种查明的不相容性一方面对生命医学伦理学,另一方面也会对我们今天如何对待黑格尔哲学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然而,刚刚概述的这两种策略都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们必须预先假定——至少是隐含的——我们掌握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正确解释,并且这意味着基于黑格尔哲学的体系性特征,能够针对具体的个案对黑格尔的整体哲学做出正确解释。对黑格尔著作的两百年哲学研究应该警告每一位解释者在这一点上要小心,因为不可忽视的是,从一开始就有完全不同的阐释伴随着黑格尔的哲学。因此,对我来说,通过将另一种立场与我自己的运思联系起来,从而至少稍微减轻这一困难的做法似乎是明智的:路德维希•西普在他最近关于黑格尔的出版物中提出了与本文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他也是在追求第二种策略。因此,展示他的发现是值得的,也是有助于澄清事实的,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我可以分辨西普和我自己的立场之间的共同之处。
这样,本文的步骤就得以确立了:第一步,我将从《人类尊严与个人自律》中勾勒出我自己的构想的基本特征,其中我强调了尊严与多元主义之间的张力。在此过程中,我还将根据我的理解,探讨如何将尊严和多元主义置于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中(第一节)。然后,在第二步对路德维希•西普的立场进行展示(第二节)。最后,再对我的运思进行一番总结(第三节)。
▲ 著名黑格尔研究专家路德维希•西普(Ludwig Siep)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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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人类尊严和个人自律》中提出的基本思想在于,以如下一种方式解释人的尊严原则,即它要以实际层面上被广泛认可的世俗社会和多元社会为前提,在这样的社会中,对个人自律的尊重原则在实际层面越来越得到承认和制度化,进而能够作为可接受的生命医学伦理的核心组成部分而行使作用。它所处的背景还包括:作为进一步的描述性前提,我们假定所有试图压制这些世俗性、多元化和自律的特殊地位的实际性框架条件的尝试既在政治上不合理,也在伦理上不可接受。这就是我整个运思的两个评估前提,此外,多元化本身也代表了一种伦理上积极的发展(我将这个设想称之为“多元主义”)。在我自己关于美好和成功生活的构想中,“个人自律”是核心的要素,但是它一方面不能被降格为单纯的个体化决定,另一方面也不能被实体化为与人的人格性(Persönlichkeit der Menschen)割裂了的人类的普遍原则。
如果将个人自律与一种个人生活形式的构想联系起来,在这种构想中人的身体性和社会性乃是构成性的维度,那么我们就面临一个厚的伦理原则,它可以将人类存在的诸多不同方面整合在一起。我将在下文进行探究的一个假设是:与人类的生活形式相关的人格性(诸如个人自律和个人责任)构想,可以发展出一种能够适应我们现代社会要求的综合的实践哲学。
正如我在《人类尊严和个人自律》中所指明的那样,这种实践哲学应该在其理论结构中抓住我们社会的世俗性和多元化。在我看来,具体而言,这意味着这样一种实践哲学具有一贯的容错性,它处理的是厚的伦理概念,尊重伦理判断的语境性和情境性,并在元伦理学层面上通过价值与规范的多元主义来表达综合性(Komplexität)。
在我看来,实践哲学“应当”以这种方式构建,因为它的理论结构恰当地反映了我们社会的构成。这可以通过以下运思来说明:一种变体是如下一种伦理学,其替代性的理论设计构想了一个原则(规范或价值)——它胜过所有其他表面上看起来合理的要求——在术语词汇上的先定秩序。在此基础上,权衡变得不可能,具体情境(Situation)的特殊情势(Konstellation)也不再出现。在社会对要协商的问题(如安乐死的规制)没有达成共识的条件下,这样的伦理就会导致一种不再允许调解的僵死的反对的困局。这既在伦理上是不合理的,也在社会政治上不可取。另一种变体则是如下一种伦理学,它假定一个综合的原则,在该原则中,所有其他表面上看起来合理的要求都相互抵消。这种伦理模式在伦理判断的形成中消解了社会多元化;以这种方式获得的伦理判断将会作为一种同质块直接地与社会多元化相对立。因此,从这种哲学伦理的角度来看,政治调解过程必须被视为实施或执行先前独立确定的伦理判断的一个外部步骤。然而,随此而来的并不仅仅是僵化的且实际上也不太合理的伦理与政治的二分,更为严重的是,在这样的伦理学中,政治话语(其中多元化被认为是不可化约的,并且被归入事实而被承认)的规范性内容不再能够得到解释和整合。
因此,如果要在个人自律这一优先条件下满足多元化,一方面,必须避免将这些价值和规范插入到僵死的具有等级的优先规则体系中,另一方面,人们必须抵制将对一般化(Verallgemeinerung)的追求转化为一种非历史性和脱离语境的普遍性(Universalität)。另外一种可能性,即我设想的相反情况,则是背景、评价特征、价值与规范的多元化,这些价值与规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参与的行动者的判断力彰显出来,而在一般化的情境下则可以通过伦理评估的一种慎重的普遍化的规范而彰显出来。
如果人们在“原则性的可错论”的元伦理前提和尊重个人自律的伦理前提下接受多元性,那么将不得不承认存在核心的个人自由权利,其要求虽然必须满足合理的奠基标准,但如果发生冲突,则不再通过讲究效用强度的伦理学,而只能通过政治程序以及通过培训后适当的、能巩固协商进程的机构来解决。
这些是当今对人类尊严原则的适当阐明必须满足的框架条件,它不能与个人自律相矛盾——一旦先行任务如此划定,那这就是直接的后果。并且它必须能够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解释,即它能够让各自的行动背景以及居于其中的价值和规范的“特定伦理要求”都有效。最终,只有作为在多元社会和世俗社会中合理假设的重叠性共识的组成部分,才能合理地完成对人类尊严的奠基。
这样的理论纲领可以建构性地与黑格尔实践哲学的某些核心方面联系起来。首先,黑格尔将人的尊严与自我意识,以及他的思想和意愿的“主体间的一理性的”(intersubjektiv-rationale)情态连接在一起。不是人类本身,而是人类理性的这种特殊形式构成了人类尊严的规范有效性的基础。当然,这会导致对尚未、不再或在任何时候无法行使这种能力的人类个体的排他性的影响。其次,这一前提又保证了人的尊严和个人的自律不会成为对立的关系。即使是在内容上非理性的意志表达,也是对其理性和尊严的表达。正是因为如此,尊严才值得被严肃对待。但这并不关乎决断主义(Dezisionismus),因为批评甚至惩罚也是尊重一个人的自律的方式——我们在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与他的任何一位前辈哲学家不同,黑格尔发掘并制定了人类人格性的构成性社会情态。通过这种方式,他可以对理性和自律在个体与主体间维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一个内部综合的答案。因此,不可否认,在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中有一些构想可以建构性地与现代生命医学伦理产生联系。
黑格尔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发展了他的实践哲学构想。自我意识在客观精神的体系部分展开为意志的局部原则。与整体的客观精神一样,这种意志只能在主观精神的基础上进行合适的哲学规定。因此,身体性和社会性以人类个体的基本依赖的形式被视为人类生活方式的基本方面。根据黑格尔的说法,它们构成了人类人格性和自律的条件,因此,黑格尔不仅可以将他实践哲学的定位朝向尊严的义务论原则,同时也可以朝向美好和成功生活的价值论方面,后者正是他在其法哲学中从福祉(Wohl)的角度所展开的。自律和福祉,对人来说,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只有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永久保障。因此,黑格尔能够充分把握在当前的伦理学类型中经常被化约(还原)了的“评价的综合性”,而不是化约它,或者通过严格的优先规则来消除其内部的张力和冲突。相反,他区分了合理要求的不同领域,确定了构成其中的区域原则,并将这种差异化的语境体系带入了哲学上明确的一个整体框架,使其内部结构为我们所理解。因此,一方面,黑格尔的实践哲学是一种双重意义上的元伦理学的多元主义,它将相互竞争的主要伦理类型的核心方面联合起来,并承认价值和规范的多元性。!另一方面,凭借自在与自为的自由意志概念,黑格尔呈现了自身内具有综合结构的一个原则,使人们能够从哲学上理解这一社会现实的综合性。如果人们不将他的法哲学的建构误解为一系列术语上预先安排的要求(其中历史拥有最终决定权,而伦理的道德性则被牺牲掉了),而是将客观精神理解为如下一种哲学构想,其中实践哲学的各个方面被整合到一个内在的整体之中,并且这些方面之间的关联也在概念性上给予证实,那么,黑格尔在其实践哲学中所呈现的理论类型就是我们从整体上可以汲取灵感的极具吸引力的一个模型。
但是,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也展示出与我在《人类尊严和个人自律》中设想的生命医学伦理不相容的一些方面,部分地是由于他的哲学体系的整体构成。如果人们坚持我所提到的充分条件和前提,那么人们就不会简单地将这样的生命医学伦理学作为黑格尔客观精神构想的应用。借此,我想转而探讨由路德维希•西普在过去的20年里所提出来的,也是本篇文章的主导问题。
▲ “黑格尔与现代世界”——国际著名黑格尔专家系列讲座,宽特教授的讲座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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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出版的论文集的标题《黑格尔实践哲学的现状与限度》不仅纲领性地展现了路德维希•西普在1997-2009年期间的研究贡献,而且在他最近五年写的关于黑格尔哲学的一些著作中,我们可以察觉一种总结式的观点,即努力区分黑格尔哲学中活着的部分与死去的部分。在西普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研究中,他关注的是“检验这种哲学对‘实践’哲学认为自己在现代世界的发展中面临的那些问题具有何种当代意义”。
在这种批判性的立论中,我们可以区分两个主题领域和两个重点,其中两个主题领域部分重叠,而两个重点则处于并非毫无关联的并列关系。路德维希•西普在追问黑格尔哲学对于当今世界的意义与限度时,所提出的两个主题领域一方面是生命伦理学,另一方面是社会正义问题,特别是市场制度问题。由于本文专门探讨黑格尔实践哲学与我在《人类尊严与个人自律》中提出的生命医学伦理学概念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将在下文中省略第二个方面。西普在他的讨论中强调的两个重点,一方面是“承认作为实践哲学的原则”,另一方面是黑格尔关于国家作为“世间绝对者”(irdisches Absolutes)的构想。两者都与我关于黑格尔实践哲学与人类尊严和多元主义的关系问题直接相关。
西普还认为,所有主要的不同类别的伦理学在本质性方面都融入了黑格尔的实践哲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发展起来的客观精神构想不仅限于狭义的个人伦理,还包括法、伦理和社会世界的制度安排。在西普看来,这样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生命伦理学”的关切;此外,黑格尔对将其原则应用于单一案例的“规则伦理”(Regelethik)理念的批判,也可以为当代生命医学伦理学提供重要的元伦理学见解。
同时,客观精神的这种综合的构想又被整合到一个整体的体系之中,在西普看来,这一点就不适合于多元化、世俗化的生命伦理学。对于一般的实践哲学,西普确定了黑格尔哲学的两个限度:“黑格尔关于’自由的’自由权利与一种朝向古希腊伦理,具有意义与身份奠基角色的作为‘绝对的、不动的自身目的’的国家之间达成一致的想法”,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258节中所说的那样,“在世俗国家中是没有未来的”。在多元的现代文化中承认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原则,尤其是当我们像黑格尔一样将原则安置在所有社会领域时。然而,由于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是在“一个在很大程度上文化同质的基督教一欧洲社会”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他仍然认为现代的个体性(Individualität)可以与同样在宗教上奠基,以及通过国家在体制上塑形的实体化的伦理之间达成和解。相反,要将自律个体的良知自由(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我们必须无条件地尊重它)嵌入具有神圣属性的国家结构中,嵌入整个宗教性的世界阐释和自我阐释的背景中,对于我们现代社会来说就成问题了:根据路德维希•西普斯的诊断,“多元社会和民主国家要求其他形式的承认”。黑格尔对国家、宗教和教会之间关系的定义是矛盾的,因为一方面他要求国家和教会的分离,但同时又认为,没有宗教性的设想,对我们评估性的世界理解和自我理解进行完整的哲学解释是行不通的:“因为黑格尔坚持各个文化领域的相互依存性,以及它们对解释现实的最基本概念的依赖性,即使在特殊领域分化之后也是如此。”此外,黑格尔自始至终都坚持认为并非所有宗教或者神学与一种现代的、能在哲学上完成合法化奠基的国家是相容的。在西普眼中,黑格尔为这种统一构想所付出的代价在如下两个意义上都太高了:“在现代国家和社会中找到了世界内的现实化的基督教,失去了它的末世的和超验的维度。通过赋予国家神圣的维度,国家摆脱了宗教的任何工具化。然而,这妨碍了个人权利的防御性特征,并为在周期性紧急情况下的个体权利的免除或分配赋予了积极意义。”
西普对黑格尔的世俗化与多元化社会的客观精神构想(它出自黑格尔哲学的整体构成)所划定的界限,也正由此而来。如果将西普的批判性立论与我强调的发现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在以下几点上达成共识。
对在个人自律这一优先条件下寻求尊严与多元主义统一的生命医学伦理学来说,黑格尔实践哲学的三个方面对它当前的关注具有吸引力:
(1)客观精神的无所不包的构想,它消除了狭隘的个人伦理视角,并为广泛的运思平衡提供了途径;(2)黑格尔实践哲学具有的整合性的区分性与综合性,它捕捉到所有主要伦理学类型的核心特征;(3)个人自律的社会构想,它不假定个人自律与社会和体制的现实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相反,不具备吸引力的则是如下几点:
(4)国家的不完全世俗化,它虽然承认个人的良知自由是不可化约的,但同时却又要求将宗教观念作为不可或缺的内容;(5)与整体的统一理念相关联的“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削弱”,以及伴随而来的对社会、国家控制机制的放弃;(6)使用基于强目的论前提的终极解释,这最终表达了黑格尔的形而上学优先于政治。
前三个因素有助于消除当前生命医学伦理学中低估伦理维度的综合性、简单化的化约论(还原论)。它们还可以纠正忽视社会背景和制度的规范的固执的个人主义。在生命医学伦理学的许多语境中,黑格尔的实践哲学都使我们有可能对依赖的不可化约方面和人类的构成性的社会性本质进行适当的研究。与此相反,如果黑格尔客观精神的构想是世俗的,对多元主义负有义务的,并与个人自律的核心价值保持一致的话,那么,最后三个因素则代表着黑格尔客观精神构想对当前生命医学伦理学基础不可逾越的边界,部分原因是黑格尔理论形成的历史背景,部分原因是黑格尔的整体哲学纲领。
▲ 宽特教授著作《黑格尔的行动概念》(Hegels Begriff der Handlung, Frommann-Holzboog, 1993)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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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本人将他的实践哲学置于“在思想中把握自己的当下”这一要求之下。对于客观精神的领域,这也意味着将社会的冲突和张力概念化。即使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将哲学应用于独立于它的现实的想法经不起哲学解释,哲学仍然必须在把握这个现实中证明自己。因此,对黑格尔哲学的单纯历史研究必然会错过如下两个方面:黑格尔的明确要求和哲学的关切。因此,追寻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如何与我们的当下现实,以及我们自己的哲学阐释的尝试相关联的问题是顺理成章的。黑格尔哲学专家中最乐观的人相信:借助于黑格尔哲学,他们掌握着理解我们现代世界的钥匙。但他们同样也有任务使黑格尔哲学的系统有效性,特别是他的思辨逻辑,以一种非循环的方式被洞察性地理解。这一障碍以及上面提出的路德维希•西普的反对意见可能使我们对这种乐观主义持怀疑态度。无论如何,这些反对意见应该让我们保持谨慎。目前可以经常观察到的一种策略是,通过将自己觉得有说服力的信条和哲学假设投射到黑格尔哲学中来避免这个问题。这种被路德维希•西普恰当地描述为“非历史性的更新”的方法,既不能解决当前实践哲学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构想的问题。考虑到现代世界的发展,西普完全赞同实践哲学“必须设计标准、准则和规范,从而减少这些发展带来的不公正、压迫和痛苦”。我也同意他的评价,即黑格尔的哲学对于这项任务和从哲学上理解我们的现实的尝试都饱含“潜力”,此潜力不仅有助于理解我们的现实,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提高我们对现实的理解。
如果一个人既不乐观地认为黑格尔所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也不只是想把他的哲学作为自己哲学偏好的投影面加以利用,那么,人们不仅要用理由来证明黑格尔哲学的限度,而且也将不再能够依赖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中得出的那些奠基成就。有人反复提出一种反对意见,即反对任何试图利用黑格尔哲学的特定部分进行产出性的概括,从而哲学体系以这种方式被用作采石场,而哲学性的奠基或论证则丧失了。这种反对意见虽然正确,但却也于事无补:首先,这取决于我们通过论证来证明黑格尔哲学的限度,并且这些论证不会忽视或削弱问题意识以及黑格尔自身的奠基。其次,从黑格尔那里采纳或借用的构想必须要通过如下一种方式得到验证:借由这些构想,我们为所面临的问题和疑难提供了解决方案并且将它带入讨论之中。
在我看来,人们可以同意路德维希•西普的观点,即“如果一个人停留在他的哲学范围内”,那么黑格尔实践哲学的潜力就不能在我们的当下获得丰硕的成果。事实上,我甚至相信,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些限度,无论是通过不合时宜的预测还是不加批判的乐观主义,我们都在浪费黑格尔哲学巨大的潜力,因为我们自己哲学思考的局限也可能出现在黑格尔哲学的某些限度以及与之相关的陌异性之中。或许,作为我们对自己和世界的现代理解的批判性的反向衬托,黑格尔哲学的未来恰恰就在那乍看之下“不再有未来”的地方。我认为路德维希•西普的诊断是正确的,即“黑格尔将对实现个人的和公共的一共同体的自由的历史进程的定位与当前的所有后现代的或技术统治的运动分割开来”。最后,我想建议,我们既不应忽视这一分割因素,也不应仅仅将其贬低为黑格尔哲学对当今世界之意义的限度。这里出现的差异也可能被用作一种实践哲学的工具,这种实践哲学将自己视为对自己所处时代的一种批判性干预。换句话说:黑格尔的自由不再是我们的自由。那些坚守这种差异的人有机会追寻这样一个问题:对我们当今的世界来说,黑格尔客观精神构想的哪些方面尽管陌生了,但却是我们可以而且应当以一种转化的形式加以重新利用的?黑格尔哲学本身不能给我们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独立的且对此尽可能真诚地接受却是找寻这一答案的必要条件。
▲ 宽特教授著作《黑格尔的遗产》(Hegels Erbe, hg. v. Christoph Halbig, Michael Quante u. Ludwig Siep, Suhrkamp Verlag, 2004)书影
贺念对米歇尔•宽特报告的评议:
宽特教授的报告极具启迪性。这篇报告留给我最深的印象是宽特教授始终贯彻全文的一个基础性的运思:在当今这个时代,我们应该如何对待黑格尔哲学?宽特教授在开篇的“预思”中点出了研究黑格尔哲学的不同路径,比如将自己的研究锁定在各个不同的分支学科,或者将历史性与体系性研究进路进行割裂或结合,又或者采取分析哲学与欧陆哲学两种不同的哲学范式,等等。我认为宽特教授真正主张的一种研究方法论是:走进黑格尔的体系,然后基于我们自身的理性以及我们变化的时代生活而对其进行批判性的考察。这意味着,要想在这个时代真正理解黑格尔,就不能仅仅指出他说了什么,而且还必须指出,黑格尔所说出的思想中哪些是依然活着的,哪些是已经死去的,并为此给出证成性的理由。用我们中文的表达就是:对于哲学家的研究,我们需要“入乎其内,出乎其外,再重回其内”。
正如宽特教授在这篇报告的最后所指出的,“如果我们不承认(黑格尔哲学在当代的意义以及)它的限度,无论是通过不合时宜的预测还是不加批判的乐观主义,我们都在浪费黑格尔哲学巨大的潜力”。我想,宽特教授通过黑格尔研究为例,实际上向我们极好地展示了在当今这个时代,我们应当如何做哲学。
实际上,就宽特教授的主题——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如何与在德国的生命医学伦理学中人类尊严作为普遍原则与多元主义的规范观念之间的张力相关——来说,以上这一方法论的澄清,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黑格尔哲学可能对现代生命科学中的特定伦理问题,比如安乐死、协助自杀、胚胎植入诊断等只字未提,或者他的实践哲学并不隐含这些具体应用层面上的问题。宽特教授采取的策略则是通过把握黑格尔哲学最核心的精神,在针对如何解释生命医学伦理领域中人类尊严与多元主义之间的张力关系并使其理性化这一问题上,提出自己的系统性回应。
我们知道“尊严”问题对于现代德国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德国宪法的第一条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严”成为德国宪法的法理与哲学基础。一般情况下,我们对“尊严”含义的理解来自康德。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说:“在目的王国中,一切东西要么有一种价格,要么有一种尊严。有一种价格的东西,某种别的东西可以作为等价物取而代之;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格,从而不容有等价物的东西,则具有一种尊严。”(Kant,AA IV, S. 435)尊严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所具有的一种超越于价格的绝对的、无条件的、先验的价值。如果人性就是尊严的来源,那么所有伤害人类自身的行动,比如自杀、安乐死、堕胎等行为似乎就天然是不道德的,然而这些行动在不同的文化中,针对具体的情境,人们却会给出不同的道德评价。因此,康德对人类尊严的这种普遍性的先验规定如何与世俗生活以及多元社会保持一致,也就成为后康德哲学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宽特教授的报告正是往这一方向的努力。
宽特教授的基本思想是:人的尊严要以实际层面上被广泛认可的世俗社会和多元社会为前提,在这样的社会中,对个人自律的尊重原则在实际层面越来越得到承认和制度化,进而能够作为可接受的生命医学伦理的核心组成部分而行使作用。我们很容易觉察到,这一思想有其黑格尔实践哲学中的来源,因为黑格尔提供了一种厚的伦理概念,并提供了思想性的概念与现实结合的综合性的伦理学。
黑格尔将人的尊严与自我意识,以及他的思想和意愿的“主体间的一理性的”(intersubjektiv-rationale)情态连接在一起。黑格尔发掘并制定了人类人格性的、构成性的社会情态。也就是说,人的尊严是一个一般化的原则,但在如何具体地实现它时,却必须要考虑不同的具体情境(Situation)所代表的特殊情势(Konstellation),它允许人在社会生活中,根据个人自律原则,对诸如安乐死等问题给出不同的回答。因此,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支持或反对安乐死就是对人之尊严这一先验原则的冒犯。这将意味着,宽特教授通过援引黑格尔实践哲学而完成了尊严与多元主义的统一,从而达成一种综合的伦理学。
在此基础之上,宽特教授还借助于西普的工作,明确地指出了黑格尔哲学中还依然活着的部分:“(1)客观精神的无所不包的构想,它消除了狭隘的个人伦理视角,并为广泛的运思平衡提供了途径;(2)黑格尔实践哲学具有的整合性的区分性与综合性,它捕捉到所有主要伦理学类型的核心特征;(3)个人自律的社会构想,它不假定个人自律与社会和体制的现实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以及黑格尔哲学中或许已经死去的部分:(4)国家的不完全世俗化,它虽然承认个人的良知自由是不可化约的,但同时却又要求将宗教观念作为不可或缺的内容;(5)与整体的统一理念相关联的'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削弱’,以及伴随而来的对社会、国家控制机制的放弃;(6)使用基于强目的论前提的终极解释,这最终表达了黑格尔的形而上学优先于政治。”
我认为这种做哲学的方式给我们带来了无限的启迪。就我个人而言,还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提出:
第一,我在研究康德的“尊严”思想时,发现它包含着一个内在矛盾,即康德一方面说人拥有尊严仅仅因为他的人性存在,即"人之是"(Menschsein,what he is):“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而实存,其存在自身就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Kant:AA IV, S. 428)另一方面,康德又说人拥有尊严是因为他的道德行动,即人的所为(what he does):“道德性(Moralität)就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唯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个条件,因为只有通过它,才可能在目的王国中是一个立法的成员。因此,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Menschheit)才是那具有尊严的。”(Kant:AA IV,S. 435)我想请问宽特教授,康德的这一矛盾是否可以在黑格尔哲学中得到解决?
第二,宽特教授在报告中一方面说,“承认正是在多元的现代文化中的一个有吸引力的原则,尤其是当我们像黑格尔一样将原则安置在所有社会领域时”;另一方面又说,“对在个人自律这一优先条件下寻求尊严与多元主义统一的生命医学伦理学”。那么我的问题是,到底是“个人自律”还是在主体间性视野下的“承认”才是追求这种综合性的伦理学最基础性的原则?
第三,宽特教授在报告中批评黑格尔的观点“形而上学优先于政治”乃是其实践哲学的一个限度。我们知道,在明斯特诞生了德国著名的“里德学派”(Ritter Schuie),而里德(Joachim Ritter)的代表作就是《形而上学与政治》,我想请问宽特教授究竟如何看待形而上学与政治的关系?
▲ 宽特教授著作《精神的现实性:黑格尔研究》(Die Wirklichkeit des Geistes. Studien zu Hegel, Suhrkamp Verlag, 2011)书影
宽特教授对贺念评议及问题的回应:
非常感谢你的评议,我认为你的理解都是非常到位的。我很高兴,你抓住了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展示在今天应该如何去做哲学。
你还提了三个重要的问题。我先从第三个问题开始。你们现在从屏幕上看到的画面就是当年里德先生在明斯特大学的办公室,布鲁门伯格(Hans Blumberg)也曾在这工作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在德国有非常轰动的里德学派与法兰克福学派的争论,我认为这场争论的焦点并不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或者说形而上学与实践哲学之间如何关联,而是我们的实践哲学应该是建立在康德式的个体主义还是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学说之上。在此意义上,里德强调,对于在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政治来说,并不是如费希特的思想所主张的那样,认为理论理性更加重要。里德在其著作与文章中都在呼吁不能乞求从个体性伦理学出发来解决政治问题。所以我认为,里德学派或者哈贝马斯所称的“新亚里士多德学派”最大的贡献在于完成了从个体性视角到共同体视角来理解伦理学的转换。
你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承认”原则与“个人自律”原则的关系。我首先会拒绝一种设定,将“承认”当作一种评估性的原则,实际上只有“个人自律”才是。“承认”对哲学来说,是对社会实践中人的责任该如何安置的阐明,换句话说,我认为“承认”是理解人社会行动的社会性结构最好的钥匙,它是一种阐性明的原则,而不是一种规范性的原则。所以,我认为不能把它们这两种原则放在同一个层面去理解。
你的第一个问题描述了康德的尊严思想中存在的一个矛盾,我也对此持有完全相同的看法。但我认为,这一矛盾实际上是可以解决的。因为说尊严建基于人性或者建基于人格性,就等同于说尊严建基于人的禀赋或者建基于对这一禀赋的执行(exercise of the disposition)。因为如果没有对禀赋的执行,那也就无法描述这一禀赋。所以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解释来帮助康德化解这一矛盾。
在康德的尊严思想中,我想还存在着另一个真正难以解决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它也存在于当代德国的生命医学伦理学讨论中,即康德的理论强调人是因为“是理性的存在者”所以具有尊严,但它却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康德头脑中的尊严其实是人格尊严(personal dignity),而不是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但在当今的生命医学伦理学中,对人的尊严问题进行考量时,都是在生物的人种(biological species)意义上使用“人”这个词。康德一方面强调“理性存在者”并不等同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另一方面又想将尊严赋予所有作为生物学人种成员的人,这种不一致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确实是在处理尊严问题时一个非常严重的理论问题。
黑格尔其实对此是有清醒意识的,他在《法哲学原理》中仅仅使用了一次“人”(Mensch)这个词,而且还是强烈地批判它,他认为如果不澄清“人”的含义,那么就完全不能从它赢获任何有意义的学说,而如果对“人”的不同含义进行澄清,就会发现它有不同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黑格尔会讲“人格性主体”(personales Subject)和“伦理主体”(sittliches Subjekt),而并不会在人种(human species)意义上使用"主体”概念。
另外,我自己认为在康德哲学中存在;而在黑格尔哲学中可以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康德没有人格的个体化思想。人格对康德来说就像一个普遍性的数字,所有人都归属于它。而我在论述“personal autonomy”原则时,是强调带着个人自传式生命经验的个体人格的自主,它并不是一个普遍性概念意义上的抽象人格,而关于这一点,黑格尔哲学可以给出更好的回答。
▲ 宽特教授著作《不妥协的马克思:动荡的世界》(Der unversöhnte Marx. Die Welt in Aufruhr, Brill | mentis, 2018)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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