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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康德诞辰300周年丨定言命令是纯粹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吗?
编者按
今天是康德(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诞辰300周年纪念日,《伦理学术》公众号推送克勒梅教授的文章《定言命令是纯粹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吗?》,以为纪念!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现代政治伦理与规范秩序的重建》第81-89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朋友若有引用之需,敬请查阅《伦理学术》第1卷实体书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克勒梅(Heiner F. Klemme):德国哈勒-维滕堡的马丁·路德大学教授。
克切(Patricia Kitcher)在其最新出版的著作中,支持奥尼尔(Onora O'Neill)的观点,认为定言命令是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我认为,奥尼尔的原初的解释与克切支持她额外的证据都是不可信的。关键是,对康德立场的误解在于把理性的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的批判等同于自律的概念。我将说明,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共同原则不是定言命令、而是反思性的判断力,正如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里面所说的。
《伦理学术15——斯多亚主义与现代伦理困境(下)》
2023年秋季号总第015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4年2月
《伦理学术1——现代政治伦理与规范秩序的重建》2016年秋季号总第01卷
邓安庆 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16年12月
定言命令是纯粹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吗?
H.F.克勒梅/著 刘 作/译
▲ 本文作者:H.F.克勒梅(Heiner F. Klemme) 教授
当Neill承担为康德寻求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统一性的任务时,她论证二者的最高原则必然是定言命令(1989,51)。实质上,我已经为她的解决方案提供额外的证据。她必然是正确的,因为在康德那里,只有一个道德法则。(Kitcher,2011:248)
定言命令是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这意味着什么?Kitcher给这个观点提供何种额外的证据?
让我们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康德开始从事纯粹实践理性和思辨(或者理论)理性的统一性问题是在《奠基》的前言中,他指出他既不愿意也不能在这部著作中解决这个问题。他的解释如下:
第二方面,对于纯粹实践理性批判,我要求它,如果它要彻底完成的话,就必须能够同时体现出它与思辨理性在一个共同的原则之下的统一,因为最终它们其实只能是同一个理性,只是在应用中必须被区别开来罢了。(杨云飞译:8)
他在《奠基》中放弃这种“完备性”,因为这将要求会引起读者混乱的“一些完全不同种类的考察”。这些论述似乎使得读者们非常清楚的是,康德在《奠基》中不会证明定言命令是一般理性的最高原则。但是这自然不意味着,理性不是纯粹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所寻求的统一原则。这恰好似乎是Kitcher所赞同的Neill的论题。
更细致地考察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论题。Neill做出如下论证。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经确定,理性自身由于其辩证法的纠缠必须获得辩护。这种辩护仅仅通过理性训练自身的批判才可以获得成功:“理性的权威只能在思想和行动中的自律性的自我训练中确立起来”(Neill, 1989:57)。因而Neill把理性的自我指涉的批判等同于自律的概念。既然正如康德在《奠基》中所确立的,定言命令是自律的最高原则,那么它同样是纯粹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它是行动和思维的最高原则。Neill写道:
定言命令不仅是道德性而且也是一切思维和行动的最基本的策略……在思维和行动中,理性的自我训练是询问预设的根据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原则。理性的最高原则既源于又训练人的思维、行动以及交流。在理性和自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分歧,因为理性的权威在于自律。(Neill, 1989:59)
显而易见,Neill的论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把批判的概念等同于自律的概念。如果,第一,批判与自律是同义词,第二,定言命令是自律的最高原则,那么可以推出,定言命令也是批判的最高原则。《纯粹理性批判》处理理论或者思辨理性的事实也证明定言命令是作为整体的理性的权威的最高原则。
但是把批判和自律等同获得了辩护吗?辩护它的一种方式可能参考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以及其他著作)中处理理论理性的规范性的段落。这正是Neill的策略。她指出《纯粹理性批判》方法论中的一段话,其中康德认为:
但是说本来有责任为其他一切努力颁布训练的那个理性本身还需要这样一个训练,这倒可能户籍显得闻所未闻,而实际上理性也正因此而至今免受这样一种屈辱,因为评它所呈现的庄严隆重和周全体面,没有人会轻易陷入对某种用想象代替概念、把言词当做事实的轻浮游戏的怀疑。(邓晓芒译:第481页)
按照Neill,这段话“是康德论述理性的权威的关键之处……理性的训练不能外在化;它必须是自律的。”(Neill, 1989:57)
我们应当把这段论述思考为什么?Neill肯定是正确的:纯粹理性由纯粹理性、而不是由其他任何能力训练。因为它是人们称之为自律的自我训练的情况。理性通过批判训练自己。但是这如何与在我们意愿的自我立法的意义上的道德自律关联呢?我设想,Neill会指出obliegt这个词,它在她所引用的英文版本中翻译为“duty”(义务)。但是obliegen并不必然暗示着包含义务的任何东西,至少不包含道德义务的任何东西。obliegen也可以有“承担一个任务”的意思。纯粹理性所承担的任务就是训练自身。很显然,这是规范性的,但是它似乎不能强迫我们相信这种规范性的形式基于定言命令和人的意愿。恰恰相反,义务的概念以及道德法则、自律或者定言命令的概念在纯粹理性的训练的整个章节中都没有提到。出于多种原因,这不会让人感到奇怪。康德在出版《奠基》之前没有谈到自律的道德概念,并且他把自律的道德概念与他的敬重的理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一个公式表达:自我立法+敬重=自律)。尤其是,把它与定言命令和自律联系起来对康德人类理性批判的整个计划来说是毁灭性的。何以如此?按照《奠基》,自律是“自己的法则的意志的属性”(杨云飞译:第90页)。如果在意志的道德自我立法的意义上的自律同时是理论理性的一种属性,那么这将消除在认识和意愿之间的区别。因此,Neill和Kitcher论证批判和自律看做基本上等同的,这就相当于论证一切理性都是纯粹实践理性。然而,如果是这样,康德本可以在《奠基》的前言中只用一句话就足以告诉他的读者这个事实。但是这句话不存在,并且它存在基于适当的理由,因为康德将何以规定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关系问题解释为一个我们高级认识能力的系统问题。定言命令不属于这个问题的答案的一部分,而是属于我们高级认识能力的系统的问题的一部分。这个问题随着康德1786年之后寻求“鉴赏力批判”的计划而增强,因为他现在不仅必须确立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统一性,而且也要把反思性的判断力以及其合目的性的系统整合在他的理性的高级能力的系统之中。按照他的论述,他在《判断力批判》之前没有完成这个任务。由此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第一导言中认为:“哲学,虽然作为自然以及自由的认识的系统的学说,通过判断力的批判性考察不需要一个新的部分”(20:205),但是作为批判哲学的系统,没有判断力是不完善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想解决在《奠基》前言中所论述的纯粹实践理性和纯粹理论理性之统一性的问题,那么我们不得不研究《判断力批判》。我们不得不转向康德的反思性的判断力的概念以及其合目的性的原则,康德试图通过反思性的判断力以及其合目的性的原则完成连接自然和自由的任务。但是无论是Neill,还是Kitcher都没有提到《判断力批判》。
在完成我的第一个要点之前,我想加另外两个进一步的观察。第一,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对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的批判性说明”之中,康德处理“纯粹理论理性的分析论”与“纯粹实践理性”之间的系统性的关系(5:89及其后文本)。然而,不存在定言命令是最高原则的迹象。第二,在《判断力批判》的第一导言标题为“为哲学奠基的高级认识能力的体系”中,康德没有谈到作为最高原则的定言命令(20:201-205)。换言之,假如Neill和Kitcher的论题适用,那么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在这两段文本中没有提起它。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为了支持定言命令是我们理性的整个运用的最高原则的论题,Kitcher提供何种额外的论证呢?在我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讨论《奠基》第三章的一段话,这段话看起来支持Kitcher的论题。康德在这段话里论证,纯粹实践理性迫使哲学家或者纯粹理论理性把它们从表面上的辩证的冲突摆脱出来。康德写道:
但是,这个义务仅仅思辨哲学的责任,以便它为实践哲学扫清道路。因此,并不由哲学家的随心所欲来确定,是要清除这个表面上的冲突,还是要原封不动地留着它;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与此相关的理论就是bonum vacans,宿命论者就能够理直气壮地占有这笔财产,并把一切道德从它的被以为是没有名目地占有的财产中驱赶出去。(杨云飞译:第104-105页)
实践哲学要求思辨哲学解决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的问题,否则实践哲学就容易遭到怀疑论者和经验论者的攻击。然而在我看来,理论哲学为达此目的而不得不选择的程序与定言命令和道德意义上的自律没有关系。何以如此?理论哲学难以利用这些它本来应该首先使之锋利的武器。如果拥有“宁静和免受外来攻击的安全”的实践理性要求纯粹思辨理性与自身达到妥协,那么思辨理性完成这一任务的标准自然而然地是思辨理性、而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标准。由此,如果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理性的训练”一节中谈到自我训练的责任,那么这确实不能支持定言命令是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的论题,即使责任被理解为道德意义上的。因为自我训练以及我们理性的理论运用之批判必须遵守其自身、而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原则,为了履行我的义务,我在道德上能够被强制慎思相关的特定事情。我可能也能够被强制(如果康德所坚持的)告知自己我的认识能力的界限。但是检查我的认识能力并不依照定言命令所提供的标准发生。它关系到认识而不是意愿。
我已经讨论《奠基》的这段话,因为这段话似乎也与评论Kitcher的“额外的证据”相关。Kitcher描述康德立场如下:“他的观点是认知者必须按照道德法则运用他们的认识能力”(Kitcher,2011:247),并且她参考《Jäsche逻辑》的一些段落,康德在这些段落中详述一系列的认知错误。按照Kitcher,阅读这些段落得到如下观点:“从他的伦理学理论的视角出发,非常清楚的是,分心和放纵何以是可归责的。个人没有履行其义务,因为他没有发展(甚至练习)他的才能”(Kitcher,2011:247)。我完全同意Kitcher:当然分心和思维上的粗心大意能够在道德上被归责,如果这就是我们为何不能够履行我们道德义务的原因的话。如果一个医生伸手去拿毒药而不是药物,那么他在道德上是为其行为负责的。我也可能为那些我不能履行的在道德上被要求的行为负责,因为我没有努力实践它们。在我看来,所有这些都是真实的。但是这种与思维和道德义务的结合相关的洞见何以与康德在《奠基》的前言中所描述的纯粹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统一性联系起来呢?我的答案是,这个洞见与这个问题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后者在不同的层次上。我的感觉是我与Kitcher的分歧在以下方面。一方面,Kitcher正确地看到了道德的可归责性要求一个道德的视角,这个视角不是由理论理性所给与的。然而,另外一方面,她赞同Neill的论题,即定言命令是我们理性的实践运用和实践运用的最高原则。我真的不清楚为什么Kitcher在此支持Neill。如果源于上述《Jäsche逻辑》的“额外的证据”将完成本应该完成的任务,那么康德本可以立即解决这个统一性的问题,最迟在《奠基》他强调我们有义务培养我们的才能和能力的那一段。
我想在下面简要地总结下我的评论:
1,这个论题即定言命令是纯粹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等于说批判的自我训练必然被看做一个自律的程序。
2,这个论题没有说服力,因为它取决于批判和道德自律这种不合法的等同。在康德的著作中没有迹象表明,他持有这样的观点。
3,告知自己我们认识能力的界限的义务、完善自己的义务以及追寻真理的义务并不足以论证定言命令(在《奠基》前言所阐明的统一性问题的意义上)是我们理性整个运用的最高原则。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之前没有处理这个问题。
(本文译者单位为中山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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