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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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2020.12.14
沈某某诉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沈某某未经批准于2013年9月擅自占用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平西坝村何家一组耕地436.38平方米修建房屋用于经营梅乐山庄农家乐。
2019年8月5日,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沈某某涉嫌违法占地建房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违法行为,随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程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经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黄自然资执告(2019)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沈某某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责令沈某某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8月14日沈某某向黄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会,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沈某某的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举行听证会,经对沈某某在听证会中提出意见不予采纳后,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黄自然资执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沈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黄平县旧州镇平西坝村耕地436.38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送达沈某某。
沈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沈某某诉称,其对涉案建筑物管理使用已长达6年之久,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在此期间从未对其下达任何处罚决定书,现今的处罚决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关于建房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精神,沈某某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本案中,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对沈某某的违法行为从立案到作出处罚时,沈某某非法占用耕地仍然处于继续状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沈某某的该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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