呐喊!说好的社区矫正机构呢?
昨天是4月1日,是西方的愚人节。
距离《社区矫正法》开始施行已经过去9个月,距离一周年还剩3个月。按照中国人的习俗,一周年都喜欢做个回顾、总结、反思。
的确,《社区矫正法》的通过,固然有不足,但也给广大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带来一片欢欣鼓舞,理念、机构、人员、保障、协作、责任等均做了规定,切实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推动有法可依,依法设立机构,依法给与保障,部门协作依法开展……
法律实施以来,各地也热情高涨,积极推动社区矫正法的宣传,推动实施细则的制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推动智慧矫正工作,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却越来越少被提及……,但对于基层很多工作人员却看到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另一种变与不变,变的无非是监督管理把手环使用数量减少,亦或换成了手机定位(信息化核查),八小时的教育更加灵活或者改成四小时,公益活动的八小时减少了,请假的条件宽松了,但大家非常关心的真正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建立,与工作相匹配的人员配备很多地方却没有变,还是那些人干着那些事,只不过司法所从社区矫正的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变成受委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工作量没变,人员没有增加!
多年以前,上海政法学院刘强老师、武玉红老师等一批学者就一直反对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其反对的根本原因是司法所的确人少事多,基于目前现状无暇无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呼吁建设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这一建议也立法机关所吸收,写进了《社区矫正法》。
但由于各种原因,法律一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一句“可以”在很多地方却变成了可有可无。但真正是这样理解吗?
《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对本条的理解释义为:一是省、市、县三级都可以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二是个地方是不是要在省、市、县三级都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本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一般情况下县一级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设区的市在区一级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便于社区对象就近登记报到,办理有关事项、接受监督管理等。
可见,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县、区一级应该设立,设区的市、省这一级是可以设立,至少笔者是这样理解的。同时,无论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缓刑、假释的考验机关、管制与监外的执行机关均表述为社区矫正机构,即非社区矫正机构是无权作为考验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会造成主体不合法的问题。
当然,亦有部分地方直接科改局,摇身一变,社区矫正机构变成立了。事还是那些事,还是那些人干,换个牌子,改个名字,换汤不换药,试问意义何在?
社区矫正从事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需要人去干,没有人,机构何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机构的成立,本是为了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做铺垫的,社区矫正机构的成立亦需要匹配与工作量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如果一个局,就三四个人,能真正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社区矫正法释义》中亦明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但考虑到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力量还较为薄弱,法律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从社区矫正长远发展来看,社区矫正机构有必要不断加强专业、职业化建设,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力量。
可见,目前司法所受委托是权宜之计,是因为机构不完善不健全的过渡之策,但不能成为常态。最终还是要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独立承担相应职责,这就需要去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
机构设立很难,
增加编制很难,
但法律既然规定了,
再难也要争取!
否则,
何时能实现专业化、正规化?
何时能真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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