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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善待社区矫正工作者,不能让他们靠“天”吃饭!

焦暄旺 智汇社矫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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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笔者曾写过一篇《社区矫正工作玩忽职守罪,到底离我们多远?》,后来因为某些因素删除了。但最近接到一位同仁的哭诉:因社区矫正宣传网平台刊登的一篇检察院的文章(文章无非是检察院通过多种方式检察监督发现一位社区矫正对象数次不假外出,最后由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收监),后某省厅因此要去重点督查该案件!注意,是督查!



对案件正常检查本无可非议,但可怕的是只要有人被检察院监督收监,就作为重点案件督查就让人很诧异了!

笔者以前提过,检察院同志以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逆向倒推思维,就是多是先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再次重大犯罪,然后倒查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中有无疏忽,然后套用该罪名。其定罪思维模式为,如果你严格落实了教育学习、走访、定位监管等,有可能阻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并基于此建立了因果关系。


如果上级社区矫正机构也基于此建立一种倒推逆向思维,只要被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甚至被拘留、强制戒毒就倒查管理责任,并基于档案或者管理不规范给予相应处理。


如果把两者加在一起,那会怎样?此风不刹,就会形成一种社区矫正对象被处理,就很容易形成社区矫正工作者被调查的恶性局面!处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时,也让社区矫正工作者自己可能被一并处理!当然笔者对此说了有些极端,我仅仅是表达,这种绝对的极端的逆向思维必须要刹住!





作为社区矫正机构,亦或接受委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面临着人少事多缺装备,部门衔接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地方也没有对应的操作规范,对很多情况如何干(如社区矫正对象被刑事、行政拘留后该如何干?请假的标准如何掌握?等怎么理解?)、怎么干还存在着争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到底应该从严亦或人性化各地标准亦不统一,有些地方要求要从严控制管理,有些地方强调要人性化管理,有些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要从严审批请假,有些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要从人文关怀、人性化角度,从有利于矫正的角度,要求不把控那么严格,搞成“第二监狱”……问题来了,到底应该如何,大家都对,又感觉大家都不对,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亦陷入了深深的困扰,无所适从!



同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本身面临着上面各种要求,对象复杂多样,可就那几条人,如何能兼顾到方方面面?各地细则、规定规定除了常态化的社会调查、宣告、奖惩外,又规定了名目繁多的教育时间,走访要求,信息化核查标准,公益活动种类、心理疏导、社会帮扶……就偏偏没有解决工作人员的数量问题、经费保障问题,面对着的这些复杂多样的要求,极其有限的人员在落实层面难免出现疏漏,这是人之常情,除非圣人!



但如果监督检察、上级监督中以此就动辄拿起玩忽职守、政务处分的大棒,是想,按照这种逻辑,多少人能躲过!当然我不是说工作疏忽遗漏不应该被处理,而是说要兼顾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现状,考虑到工作的故意与过失,采取一些与人之常情相适应的处理方式,而非动辄追责、处理人!

 


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属于一种社会现象,原因很复杂,既有其本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难防难控难预料。如果动辄亦工作的少许遗漏或者欠缺,来将两者之间套上因果关系,追究责任,那工作者的命运不是被社区矫正对象给绑架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是靠“天”吃饭!




……



 前几年,社区矫正系统已经有不少同志因为社区矫正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系统人数占比不算低。很多同志,不少经验丰富的同志基于风险的考虑甚至选择了换岗,其不是因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热爱,而是基于这种追责机制与风险的恐惧!很怕自己从社区矫正工作者干成社区矫正对象!接着就容易出现恶性循环,新人上岗,工作不熟悉,更容易出现纰漏,更容易被追责,更加想逃离,更多的新人到岗,那将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况?!




社会各个管理部门中,很少只要有管理对象出问题就倒查责任的,除非出现恶性事件。公安部门有治安管理的责任,能说只要有人违法犯罪就倒查公安部门的社会管理失责责任?只要社会有偷逃税款就追究税务部门的责任?只要孩子学习没搞好,就追究老师的责任?试问,如果这样,社会会如何?谁敢干公安,谁敢干税务,谁敢当老师……


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一支年轻的队伍,本身就面临着体量小,社会关注度不高,职业荣誉感不强,更要我们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多加关心、关注、关爱,要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撑起呵护的大伞!



《社区矫正法》提出,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对于咱们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十多年建立起的队伍不易,需要凝聚起大家,让大家会干、懂干、敢干,而不是在一种高危的恐惧中想着办法逃离!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本已经考虑到现实现状,也在制度中做出了一些保护机制,如第五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不能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现实中,很少看到我们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因此对下级提出建议,或者对被处理的据此提出纠正意见。


这里我想到一个事情:2017年前,由于媒体、社会等对警察负面事件的报道加之内部追责审查机制的严格,一度出现部分警察在面对一些事件中骂不敢还口打不敢还手,遇到依法可以开枪的情形不敢开枪的局面!公安部意识到该问题后,从2017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撑警、挺警、护警,让局面发生根本性扭转,让警察的荣誉感、威严感大幅上升!


当然,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与警察性质不同,但道理类似,需要各级对我们工作者予以呵护,要区分一般性工作疏忽遗漏与主观违法违规,要多善意提醒与指导,对侵犯社区矫正工作者权益或者不当追责,上级要勇敢说不!真正构建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呵护的屏障,而不是一味的层层加码,层层追责!


其实,作为社区矫正机构,如果追责机制过于极端与苛刻,谁能“跑掉”,谁不是靠“天”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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