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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书堂 | 规划在英国——《英国城乡规划(第15版)》译后记

周剑云 戚冬瑾 国际城市规划 2023-11-08

【作者按】机器翻译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我们也不断地怀疑汉译《英国城乡规划》的意义与价值,翻译过程借助了多种软件,但无论如何,机器翻译都是被动接受和反应性的,而人的工作特点在于主动性和创造性,至少“译后记”就不是翻译机器主动能够为之的。翻译工作的主动性主要表现在“选择性”和“创造性”两个方面。为什么“选择”翻译这项工作?为什么“选择”《英国城乡规划》这本书?在机器翻译的多样结果中为什么“选择”了这个结果而不是另一个?在这个意义上,最终呈现给读者的文本是“我们选择”的结果。“创造”既是人之本性使然,也是翻译工作不得已而为之的工作。英语描述与呈现的事物有些是我们知道且有汉语名称的,那么翻译就是符号的转换;有些是我们知道但没有汉语名称的,那么翻译就是转换与命名,并且通过命名的方式显现新的事物;而有一些是我们既不知道也没有汉语名称的,那么翻译就是一个发现和揭示事物本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汉语符号的新的组合方式,这种新的符号及符号组合指向客观存在的事物,而不是某个英语符号,这便是学术翻译的价值——揭示事物的本质。翻译的可能性在于汉语与英语面对同一个世界,翻译的价值在于传播关于共同世界的认知。

语言不仅是人们交流的工具,也是人类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工具;语言不仅描述和呈现客观事物,也帮助人类思考,思维活动往往要借助语言。大多数人习惯使用“母语”思考,汉译《英国城乡规划》可帮助读者通过“汉语”了解、思考英国的规划。中国人为什么要思考英国城乡规划,借“译后记”阐述我们“选择”的理由,以及汉译过程中些许思考和体会,供读者参考。

 

1  规划的不变本质及其具体和多样化的显现

 
将2015年出版的第15版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in the UK [1]译为《英国城乡规划》主要是一种沿袭,该书只有第一版的书名是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in England and Welsh,此后的14个版本都是同一个书名,因此,汉译第15版沿用了第14版的书名[2](图1)。然而,脱离英文语义的汉译名称可能带来一些歧义,将“规划在英国”误解为“英国的规划”。汉译书名隐含的认知前提和认知框架可能影响对本书的理解和阅读,因此有必要从中文语境澄清几个问题,有些是翻译的语言问题,有些涉及规划的实质问题,有些则是更深入的知识传播和文化交流问题。 

 

图1  《英国城乡规划(第15版)》的英、中文版封面

 

汉语符号“规划”没有动词和名词的形式之别,只会在特定语序中明确,比如“广州规划”和“规划广州”,前者是名词,后者是动词,词性变化含义就不一样;同样,“广州在规划”与“规划在广州”的含义也是差异明显。第一,英文书名中的planning是动词的名词形式,这个符号所指包括行动的主体、过程、结果及效应,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规划是一个过程”。第二,书名中的in UK,不能理解为“英国的”(of UK)的城乡规划,或“为英国”(for UK)而规划,因为本书的目的是将规划的一般性问题放到英国具体的历史环境进行考察,除了揭示英国的问题,更试图揭示规划的本质。
 
从“规划在英国”的角度阅读本书对我们可能具有启发意义,因为它暗示了“规划”是一个普遍性现象,英国只是作为载体显示了规划现象。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能够去除英国规划现象中的英国特征,只留下纯粹的“规划”;如果这个纯粹的“规划”具有普遍性,那么就可能适用于中国的现实。
 
外国人阅读《英国城乡规划》可能存在三个目的:第一是作为知识,了解规划在英国的现象;第二是作为研究,了解英国的规划规律;第三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对象,认识英国规划中有哪些普遍性的知识,以及从英国的规划实践中可以获得哪些经验和教训。后者是我们翻译的初衷和目的,出于这样的目的,理解本书的关键就在于区别“规划”和“英国规划”,尽管没有必要在哲学层面讨论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但这里有必要重申以下观点: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不包含普遍性的事物是没有的。
 
英国规划是规划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英国作为近代规划起源地,其规划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国际性影响,透过这个特殊案例可能更容易认识到一般性的规划。然而,区分“规划”和“英国规划”并不容易。如果只关心英国规划的形式,似乎很容易将开发规划、规划许可等规划形式从英国这个特殊主体那里分离出来,成为一般性的工具,从而忽视了在这些规划形式背后的内容、方法深深地打上英国的印记,更不用说规划督察、规划赔偿、规划得益的公共还原等典型的英国规划制度的产物。如果将规划视为“行为”,那么就必然与行为的主体、客体以及行为的场所关联起来,也就是一个综合性的现象。针对规划现象,霍普金斯试图用实证主义的方式观察和描述“规划”行为,他发现从外部观察的角度无法区分“规划行为”与“普通行为”,无论是调研、研究、讨论、裁判等都是人类的普通行为[3]。比如规划调查的拍照行为,可以描述为“摄影”,单就照片而言可以是规划记录客观资料,也可以理解为主观的选择性表达。规划显然不能以“单一行为”来描述,只能用“连续行为”所构成的工作来定义。
 
可以观察与实证的规划是一项工作,由行为的目的、程序及其成果形式等综合因素来定义。换而言之,从事规划的具体行为是无法区分和识别出“规划”的,只能从工作的性质和特征层面定义规划,比如制定规划文本的工作可以定义为规划,发放规划许可的工作也可以定义为规划,当然由此带来的违反规划的处罚和上诉是规划范畴的工作,还是司法工作,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英国将违反规划的处罚及强制执行,以及不服从许可条件和处罚的上诉都放在规划系统内部,美国则将这些功能放在规划体系之外的法律系统中。可见,规划作为一项特殊性的工作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然而,制定规划并依据规划管理土地开发与使用是共通的,这些工作构成规划的核心。
 
就规划工作的成果而言,也可以忽略成果的内容而关注规划成果的形式及其作用,以及发生作用的社会机制,比如作为规划成果的法规、政策、开发规划、规范和标准等。英国规划工作的成果是政策,是政府决策的依据,包括开发规划都是政策性质的,而不是法规,这与美国的“区划”法律具有实质差异。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弹性,也正是由于开发规划是政策,规划许可只是参照开发规划,规划许可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政府廉洁就成为规划的问题;而区划几乎没有授予自由裁量的权力,那么廉洁政府就是规划体系之外的问题。可见,区分规划问题与英国规划问题十分重要,某些问题是英国规划制度自身的问题,而不是规划的一般性问题。从英国规划中区分和识别“规划”,或者英国回应“规划问题”的实践经验才有意义。
 
阅读《英国城乡规划》不能前提性地设定“英国的规划”,将其视为域外的奇闻逸事来阅读,也不能当作“圣经”来崇拜,将其视为解决规划世间万物的工具。从英国的规划实践及思考中可以看到规划是一种普遍现象,并且规划现象与特定的主体历史性关联起来,应通过比较和参照的方法在观念的层面将规划与英国规划区分出来,看到普遍的规划以及英国规划实践的意义和价值,包括英国规划应对社会经济问题的经验和教训。
 
基于今天的观点,规划是人类理性能力的表现形式之一,中国人和英国人一样具有这种理性能力,只是英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使得他们率先在实践中显现出这种理性形式;这种显现既存在英国特有的成分,也包括人类共有的因素。以理性角度审视自己的规划,也同样可以区分出中国规划中特有成分,以及人类理性能力的普遍因素。观察中国发展,特别需要警惕“中国特殊论”观点,持这种观点就是将自身排除在人类的一般性之外,它可能产生两种社会效应,一是从规划发展经验的角度成就“自大”的心态,二是从教训的角度成就“自卑”的心态。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特色不是中国特殊,“中国规划”只能是“规划在中国”的显现,使得规划这个活动无法脱离主体而呈现某些中国特色。如果相信规划是科学,这就意味着“规划”可以是某种超越社会经济和历史的知识,这种知识普遍有效,中国也不例外。在这个基础上阅读《英国城乡规划》才有意义和价值。

 

2  本书的特点——英国规划的“圣经”

 

《英国城乡规划》被誉为城乡规划界的“圣经”,这种评价既反映了该书的地位,也体现了该书的写作特点。关于该书的学术地位和重要性不再赘述,但其写作特点的确与圣经比较类似,这是阅读本书需要注意的特点。第一,圣经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证明上帝的存在及其无所不能,以此让人们产生信仰,并为之献身,本书似乎也是如此,通贯全篇是说明“规划的存在”,似乎社会、经济、环境、物质环境等都与城乡规划相关,与圣经颂扬上帝不同的是,《英国城乡规划》的讨论夹杂着批评和反思。切不可认为批评和反思规划就是反对规划,恰恰相反,批评和反思是从另一个方面维护规划,从正反两个方面守护着规划。第二,圣经的写作是一系列具体的故事串成的,并且是多人集体创作之结果,本书也是如此,它是由非常庞杂的“规划主题”串成的,每个主题都讨论非常具体的事项,然而都与“规划”这一主题及其目标相关。第三,本书的主题与圣经故事一样都比较庞杂,600多页砖头一样的著作同样会使人望而生畏。第四,阅读本书与读圣经一样不需要从头到尾连贯地一口气读完,也不需要特定的知识门槛,它既可以作为全面了解英国城乡规划状况的入门著作,也可以聚焦某一个规划主题作为研究之基础。可以像使用圣经一样使用本书,当你思考某个问题的时候,可以找到对应的主题,看一看关于这个问题的英国思考;深入研究的话可以参照该章节后面的深入阅读材料,将相关主题和最新材料都包含进来。因此本书可以视为一个索引,当你需要了解整个规划系统或某个专门的领域时,可以通览全书或查阅特定的章节。
 
本书的主旨是系统回顾和评析英国规划政策、开发规划和开发管理,以及规划职业等领域的实践效果,由于英国规划的政策属性使得英国规划实践会随着政府更迭而不断地演化,甚至是隔几年都有巨大的变化,版本的更新主要是面向英国的读者,外国读者对英国近年来变化不一定有特别深入的了解,理解本书有一定的难度。本书对于外国读者的意义在于“规划”作为思想观念在英国的显形和发展,以及用规划工具回应英国发展问题的方法和经验。
 
本书既不是纯理论的专著,也不是案例实践的总结,尽管开篇就阐明不是专门讨论规划理论的书籍,而是用了大量的篇幅讨论规划实践中包罗万象的事项。但是,这不意味着本书不涉及理论,只是不在某个理论观点上进行概念分析和逻辑演绎,而是放在规划实践中具体评判,放到英国的实践过程中检验和思考规划的理念和理论。因此透彻理解本书需要两个知识兴趣,第一是关注规划理论问题,也就是什么是规划?以及规划实质是什么?并基于某种规划信念定义规划的范围、内容及其作用。第二是需要了解英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形态、哲学和文化传统、城乡发展演化等背景知识,这是规划显形的载体。以下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简介和导引。

 

3  英国城乡规划的实质

 

“规划是什么”与“英国规划是什么”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本书没有明确给出“规划是什么”的答案,却非常简要又非常具体地讨论了英国规划是什么以及英国规划的本质。沿袭第14版的结构,第15版的第一章也是讨论规划的实质。这是本书最短的章节,却奠定了全书的论述线索和基调。在立法方面,许多年来英国规划的明确目标是“基于公共利益规范土地的开发和使用”;从2004年开始变成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从重视规划过程和开发控制转向空间规划。目前,国内在规划政策和实践层面已经完成从城乡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的转变,其实质不过是将“土地”换成“国土空间”而已,如果将规划视为行动,那么指导行动的思想原则和规制行动的程序标准仍然是“传统的”的,其成果仍然是“土地利用规划”,所谓空间规划的新意不过是采用既有的“规划方法”而扩展了规划的对象,比如从城市扩展到乡村,再从乡村扩展到区域,甚至扩大到国家尺度。名称虽改,而范式未变,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只是换了一个国土空间规划的“马甲”而已。
 
3.1  规划现象

 

“规划”不是自然现象,而是一种人类社会现象。规划作为社会现象与人类的历史发展有关,是某种阶段性的产物,其中关于规划是伴随着城市发展的产物,还是伴随着城市问题而发展的产物,学术上有不同的定义。有些人将规划与城市直接关联起来,将规划视为城市显形的某种观念,这是属于历史和理论研究的范畴。显然,近代城市规划起源于“城市问题”,代表性的事件就是早期城市自由发展所导致的恶劣环境卫生问题。瘟疫并不是近代工业城市的产物,但是瘟疫在近代工业城市所聚集的人口中传播得更快,保持得更久,并且更难以控制(图2)。为控制瘟疫,铲除滋生瘟疫的土壤物质环境,英国通过《公共健康法》(Public Health Act)来治理城市卫生环境问题,并由此衍生出近代城市规划。近代城市规划源于城市卫生问题,而不是城市自身。随着规划体系的正式建立,更多的城市发展问题被纳入规划处理的议题。 

图2  1858年伦敦大恶臭时代的漫画,题为泰晤士河神父介绍他的孩子们到美丽的伦敦市。他的三个“孩子”是白喉、瘰疬和霍乱
 
3.2  规划的对象及范围
 
源于18世纪英国公共卫生运动的近代城市规划的初始对象是贫民窟,以及诸如屠宰场等不卫生区域,随着对城市公共卫生问题认识的深入,城市物质环境被纳入规划的范畴,立法规制街道的断面和铺装形式,规定建筑间距以保证通风和采光,配套建设清洁供水和排水系统,建立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等(图3)。城市卫生方面的规划管制取得一定的成效之后,又刺激人们试图利用规划实现更大的目标,试图将理想城市形态作为规划的目标,这些愿望在资本主义现实世界中都破灭了。规划的对象在城市问题/现象和社会诉求之间摇摆,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展开激烈的争论。一方面,规划需要应对的问题和社会的诉求不断增加,规划范围不断地扩大;另一方面,伴随规划范围的扩大与其他学科和专业产生更大的交叉,出现更多的矛盾,规划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专业化的呼声促成反思规划自身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规划的理论问题。规划理论思考会超越实践中规划的具体现象而触及更深层的,甚至是终极的问题,并通过这种理论的思考给规划实践提供某种确定性方向。 


图3  1870年代伦敦依照法律建造的住房
 
规划作为应对城市发展问题的工具,会不断地将新的问题纳入规划的范畴,同时规划作为专业学科又适时地明晰自身的边界,无论规划的实质内容如何,规划的对象必定包括城市问题和社会诉求这两个维度,问题和诉求的内涵都会随着历史进程而发生变化,但是“问题和诉求”本身不变,换而言之,规划不可能给出一个实体性的定义,但是可以给出一个功能性的定义,规划的功能就是以社会实践的方式回应“问题和诉求”。
 
将“问题”作为规划对象还是将“诉求”作为规划的对象是选择性的,目前还无法判断何种选择是正确的,但是不同的选择就导致不同的规划逻辑。在具体现象层面疾病与身体不能分离,但是在观念层面可以区别为两类事物,以哪个假设作为理论的基础是选择性,一旦选定就构成整个学科或流派的逻辑基础。城市、城市问题、规划三者的关系犹如身体、疾病、医生治病的关系一样,可以将“病/城市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现象进行研究。是针对城市开展规划,还是针对城市问题开展规划,两者的逻辑前提不一样,据此建立的规划体系就不一样。英国的城市发展是自发的,规划是针对城市自由发展中的问题;而我国的城市是规划引领和推动的,规划针对的就是城市本身。

 

3.3  规划的工具性

 

即便形成了“规划是解决城市问题的方法”这一共识,然而对城市问题的根源及解决问题途径的认知差异,导致据此建构的规划理念和规划体系的不同。如果将城市问题视为资本主义制度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就孕育了后来的社会主义的城市规划;如果将城市问题视为城市整体性的物质环境问题,是腐朽的不可救药的物质躯体,需要采用新的物质形式来替代,那么就是现代主义和理想城市规划,霍华德的“花园城市”和柯布西耶的“光辉城市”就是典型的代表。这两派经典理论自诞生以来对城市与城市规划持续发挥着深远影响。然而,发展成今天主流规划的反而是一些改良主义的流派,他们相信在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社会改良的方式可以逐渐克服城市发展中的问题。他们基本的态度是只针对问题本身,并且采用物质、经济和技术手段来克服具体的城市问题,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改进以经济和技术为核心的法律与政策工具,由此演化出规划的科学、组织、专业与行业。

 

3.4  规划的历史性

 

作为人类发展现象的“规划”具有历史性,不会一成不变的,也不可能采用自然科学实证主义的方式来阐述,规划是一个动态的,甚至是选择性的概念。规划以英国的方式显现,或英国规划的本质就是显现规划本质的一种方式。重要的是英国的历史选择,并基于这个选择所确立的思想、方法、制度。英国的规划制度及其实践经验成为许多后发国家学习目标和参照的对象,我国城市规划也是如此,从早期英国的直接影响和日本的间接影响,到后来通过苏联、中国香港、新加坡的途径传播,将不同时期的英国规划思想观念以及治理方法汇流,并在中国的特殊社会政治环境中加以改造,这使得中国规划与英国规划的渊源关系更加复杂。

 

3.5  英国规划的实质

 

关于规划的实质,《英国城乡规划》第14版给出的答案是“规划是政府解决土地使用争端的过程”,第15版则将“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的规划特征概括为空间规划。空间规划试图在事物的空间维度协调跨领域、跨部门的政策冲突。空间规划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矛盾冲突已经解决了,而是在规划优先解决的问题中,从首要问题降为次级问题。环境、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等问题成为规划应对的首要问题。涉及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政策分散在各个专业部门,规划在空间维度协调、整合分散的部门政策。环境问题的影响已经超出城市空间范围,甚至跨越国界和洲界,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比如防止气候变化的碳排放管理。在当前分散的、以主权国家治理模式下的世界体系中,规划作为凝聚共识与协调行动的作用凸显出来。基于某种共同利益,在规划过程可以产生新的治理主体。规划不仅是某个主体的行为,同时,在规划过程中,即应对问题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新的主体。规划作为行为,构成行为的四个要素,目的、主体、客体及其过程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规划目的可以超越某个具体的规划主体的目标和诉求而成为某种恒常的观念,比如“解决土地使用争端”“促进可持续发展等”,目的驱动的规划过程可以不断地产生应对问题的主体/机构,也不断地扩展规划活动的领域。可见,规划是什么,取决于我们如何认识规划,以及在规划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和知识;规划本身是一种观念,我们以什么形式定义规划,规划就以我们定义的形式呈现出来。规划的早期以物质环境的视角来定义,规划以工程和艺术的方式呈现出来;随后以土地利用的视角来定义,规划就以政策和法规等治理工具的形式出现;当前以环境的维度定义规划,那么,规划可以成为人与自然平等对话的工具。英国规划制度是历史演化的结果并表现出独特性。

 

3.6  英国规划的演进脉络

 

英国城乡规划源于公共健康并处理城市物质环境问题,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将住房问题转变为国家责任,国家以规划法的形式要求政府提供社会住房。一方面,提供社会住房需要土地、拆除贫民窟和建设社会住房需要筹集建设资金,公共住房的规划和建设成为规划的主题,配合住房建设的道路市政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发展成为规划核心内容,由此形成后来公共部门主导的开发规划。另一方面,为防止产生新的贫民窟,并保证新的开发项目符合卫生法设立的环境标准,就需要对所有的开发项目实行合法与合规审查,这构成英国开发控制的基础。开发规划和开发控制是英国规划的两个基本成分,这两套早期分离的线索到1947年规划法整合为新的规划体系。二战后的社会思潮,促成了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下称“1947年《规划法》”)(图4),建立了以土地开发权国有化为基础的规划体系,开发权国有化是英国规划制度的核心,也是衍生英国规划问题的根源。


图4  英国《城乡规划法1947》首页
 
所谓的开发权国有化就是1947年《规划法》规定的:所有的土地只有现状土地用途的权利,法律生效之后,任何改变土地的活动,包括新的开发项目和转化土地用途的活动都需要获得规划许可。法律赋权事务大臣批准地方编制的开发规划并授予规划许可,允许事务大臣委托地方规划机构发放规划许可,但是事务大臣保留抽审的权力。既然土地开发的权利归国家了,那么由此衍生的开发规划问题以及土地开发和使用管理问题就变成国家责任和义务,比如住房及住房品质与价格、交通、市政设施的供给、环境保护、产业选址与发展用地等一列问题。只要与土地使用有关的事项几乎都可以成为规划的议题。事实上,也没有哪个事项与土地使用无关,这就使得英国规划体系及内容看起来非常庞杂。
 
1947《规划法》确立的开发规划由郡级地方当局编制,由事务大臣批准。开发规划的基本作用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改变土地现状用途,开发规划考虑的范围是郡辖区,但是发展和需求只能反映在某些特定的区域,而不是整个辖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况且规划本身就鼓励集中发展。这个规划逻辑与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比较类似。所谓开发规划就是以20年为规划期限,预测经济、社会增长的目标与规模,分析和确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空间布局,配置居住、工业、商业用地,综合安排交通、市政设施等支撑性开发项目。开发规划的主要作用在于描绘愿景和达成共识,规划成果作为政府施政的政策也仅仅是规划许可的参照。
 
1947年《规划法》定义了开发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内容从预测总体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增长的战略到土地利用和开发项目选址,十分庞杂;规划审批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和公共团体的磋商,并报送事务大臣审批。规划制定的周期很长,无法满足1950年代—1960年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诉求。1968年规划体系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将战略性与战术性分开,建立结构规划、地方规划的两层次规划,地方规划不需要事务大臣审批。在规划体系内部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只能部分缓和制度性的矛盾,并没有触及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政府管制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二战后规划体系的真正危机是1979年上台的保守党撒彻尔政府,以私有化和放松政府管制的方式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活力,在规划领域建立了企业区和城市开发公司等放松政府管制的空间区域,鼓励地方政府以企业化的方式运作。而恰恰这种放松管制的规划实践证明了规划的必要性,当企业区的开发项目不需要许可的时候,也就没有哪家企业知道自己的邻居是谁,也没有人能够保证面包工厂的邻居不是化工厂。如果一个开发项目缺乏基本的环境保障,就无法预测投资的风险,没有人愿意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投资。撒彻尔政府曾经将“规划”视为一个问题,而不是将规划视为解决问题的工具,试图取消规划和放任市场。然而,纯粹的市场逻辑也需要规划这个确定性保障工具。
 
1980年代以后日益增长的环境意识和文化遗产保护思潮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这些问题都涉及土地开发与使用,政府利用规划工具回应社会诉求,这就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规划的合法性。
 
2004年《规划与强制收购法》采用了空间规划的方法,规划不仅“考虑到”而且“影响到”其他领域的战略和投资。规划的成功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机构与其他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理解不同部门的议题并发挥空间方法(例如关注空间和场所)的价值,而不是直接施加正式的控制和影响权力。
 
2011年《地方主义法》引入了邻里规划制度,支持社区编制邻里规划(neighbourhood planning),审批通过的邻里规划成为地方发展框架的一部分,从而成为开发管理的依据。从事务大臣批准的郡级单一开发规划,到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两层级规划,再到允许社区编制邻里规划,是英国中央政府逐渐放权的过程,邻里规划体现了社区的地方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协同考量。

 

3.7  区分规划问题与英国规划问题

 

规划的有效性或多或少地表现为土地用途的改变,而土地用途改变必然涉及不同产权地块之间的利益调整。只要是土地利用规划就一定存在土地权益调整的问题,无论是哪个国家、哪个城市的规划都是如此,这就是规划的一般性问题。基于不同的规划理念,在不同的法律制度背景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回应方式。仅以英美比较为例,美国的区划也涉及用途管制和使用权益调整,但是地方议会没有赔偿权力,除非是被征用的土地。而英国针对规划损害的土地实行国家赔偿制度,这是1947年《规划法》开发权国有化所衍生出来的问题,属于英国规划自身的问题。
 
美国区划导致土地用途权益变化,业主没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土地征用,以及何种程度上的土地用途管制构成土地征用存在复杂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规则在区划之外,区划本身没有赔偿条款,也没有赔偿责任。区划没有补偿的基本解释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区划的目的是保护公共福祉,也就是维护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每个人理应为自己享受的公共利益放弃部分私人权利;其二区划是自愿签署的协议,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就没有赔偿。
 
1947年之前的英国规划也遵从这个理念,人们的福祉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应强制性地迫使私人所有者遵从规划,哪怕是要为此付出代价。1947年土地开发权国有化后,土地所有者只有1947年之前的用途,此后所有的开发都需要申请规划许可,并且授予规划许可需要参照开发规划。为实施开发规划,遵守严密的逻辑,开发价值向国家的转移根本就不应当存在赔偿问题。然而,现实情况可能是比邻的两个地块,一个位于绿带内而被严格限制开发,另一个位于绿带外而允许开发,为了实施规划而导致两个地块的收益差异巨大。由于规划本身是国家行使开发权的结果,因此,为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公平问题,就采取以1947年的使用权为基线的规划损害赔偿与规划得益返还的土地政策。这个看来理想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困难重重:第一,土地开发得益征税制度导致私人土地的开发意愿很低,从而出现开发用地供给不足;第二,土地开发的规划得益很难界定,这给征税带来实际困难。为了实施1947年《规划法》,英国政府颁布了许多土地政策但收效有限,并且工党和保守党的态度是对立的,政府的换届往往导致土地政策的摇摆。关于这个问题,第14版的第6章给出了比较全面的阐述,第15版则压缩了大部分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第14版。简而言之,既然规划变成了国家的权力,那么规划给私人权益造成伤害就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土地开发权国有化衍生的规划赔偿及土地政策可以视为“英国规划”问题,这个问题是其文化、法律、观念和历史机遇等共同纽结的产物。我国近30年的城镇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国有土地的私人使用过程,目前开展的城市更新所涉及的私人土地使用的规划调整就涉及赔偿问题,并且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诸多社会事件。我国土地制度与英国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规划赔偿经验对我国规划赔偿制度建设没有借鉴意义。
 
4  从规划作为“工作”的维度认识英国城乡规划
 
从规划所涉及的对象看,规划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几乎所有的事物都与土地或土地使用相关,因此规划中的土地利用需要考虑广泛的因素。然而考虑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因素来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与将规划作为管制工具直接处理与土地使用相关的事物,是明显不同的两类规则范畴,犹如住房和住房用地的差别。以住房为例,英国规划处理的是“住房问题”,而不仅仅是“住房用地”。住房问题作为社会问题和国家责任被纳入规划的议题,从早期的拆除贫民窟的同时需要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到议会和公共机构提供公共房屋,再到体面住房(decent homes)和可负担住房(affordable housing)等,住房政策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换主题。英国规划的复杂性就体现在这个方面,即将规划作为管治工具去处理与土地开发与使用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规划处理的议题。这些议题非常广泛,就书中章节的名称而言,规划议题涉及的领域包括乡村、环境、交通和市政设施,而且是内容变化最大的领域。仅就乡村领域的规划议题而言,涉及的主体包括绿带、国家公园、优美景观区域、海岸地区、森林、篱笆等,英国规划需要应对的不仅是这类事物的所处的土地问题,还要关注这些事物本身的发展,以及与其他事物的关系。许多地区的规划本身就只是土地利用规划,处理“事物之所在”的土地问题,而英国的规划是处理与土地相关事物之本身,表现为开发政策和规划政策。
 
从规划作为动词这一角度看,规划“工作”有三个潜在要素:工作的主体、工作所涉及的对象,以及工作所处的背景。第一,规划工作的主体就是规划机构和参与规划过程的相关部门和组织,谁有权力参与正式的规划过程并发挥作用是政治制度安排的。英国规划是国家的,这就需要一个广泛参与的规划过程来限定国家权力,并保障相关者的利益。规划法所设立的规划程序明确了规划的主体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权力。随着城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适时修订法律,使得规划的主体不断地发生变化,其中最激烈的变化发生在中央政府层面。第15版所涉及的中央机构包括:社区与地方政府事务部,文化、媒体和体育部,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同时还有大量的执行机构,诸如规划督察、英格兰遗产、自然英格兰、国家公园等;区域级的有苏格兰行政院、威尔士国民议会、北爱尔兰事务部;英格兰的区域机构则更加多样。2010年,中央政府废除了9个区域机构,取而代之的是39个地方企业伙伴组织网络。这些复杂的机构名称给理解英国规划的机制带来背景知识上的困难。
 
然而,更大的困难在于政治制度的差异。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的规划机构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而英国地方层面的规划机构类型十分多样,但名称却非常简单:local authority 和 local planning authority。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名称不是具体机构的名称,而是一种“规划功能”的通称,是两个法律术语,类似原告和被告这样的指代,指代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力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区议会、市镇政府,甚至依法设立的开发公司都可能成为 local planning authority
 
第二,规划作为“工作”所涉及的对象就是规划中的具体议题。1947年之前的“计画”(scheme)(关于为什么选用这个“生僻词”,详见6.1 专业术语的翻译)与美国区划类似,主要是针对“土地开发使用”;1947年土地开发权国有化之后国家作为主体就相应地增加了责任,并扩大了规划工作的范畴,其中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就是规划从开发用地和项目选址扩展到通过规划和开发控制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目标,当前的概括是“规划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1947年的规划体系有两个基本成分:开发规划和开发控制,并且以开发控制为核心。1947年《规划法》通过建立规划许可制度使得所有的开发都受到控制。规划也就不再是仅仅发挥调节性作用,而是全面地管理发展,全国所有的地区都要编制开发规划。
 
开发规划由地方政府负责编制,中央政府的事务大臣负责审批。然而,中央政府仅仅是被动地接受地方发展计划是不够,还需要一个主动的干预工具,这就是规划政策。与规划法的程序性规范不同,规划政策所涉及的是规划对象的具体范围和目标要求,也就是规划的“内容”。尽管事务大臣保留了抽审地方规划许可的权力,但是由于规划许可量大面广,中央需要一种更积极的工具来指导地方当局开发管理,这个工具就是规划政策。在英国,规划是国家的权力和责任,为了实施规划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地方制定规划和实施开发管理,中央政府选择“规划政策”作为管理地方政府的手段,规划政策成为规划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规划许可的依据。
 
本书论述的英国开发政策主要聚焦三个领域:社会领域关注住房与贫困地区;经济领域关注就业和城镇中心及零售业;环境领域关注气候变化、废弃物的处理和环境影响评估。作为主要社会问题的住房以及作为经济问题的产业用地及其选址曾经是规划的主题,在前几版中占据大量的篇幅,随着这些议题在规划政策的地位逐渐下降,近年来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成为规划议题的焦点,现在环境议题特别是气候变化成为英国规划政策的主要着力点。
 
规划工作所处的“背景”,包括规划需要面对的问题、规划处理的议题、规划行动所处的社会经济状态、城市发展阶段以及社会思潮的变化。就规划问题和思潮而言,英国规划工作的背景经历了战后乐观的发展主义、福利主义、环境危机、新自由主义、可持续发展等思潮的变化,这些思潮有些影响了规划的目标及其选择的价值观,有些调整了规划的程序,有些则衍生出一些边缘性的议题,诸如规划与性别、规划与种族,规划与犯罪等。本书最后一章对规划工作所在的真实环境有一个全面的概括,包括规划中的公共参与、规划教育与职业化、政府廉洁与行政失当问题。
 
5  第15版相对第14版的主要变化
 
作为修订版,第15版和第14版的篇章结构和叙述方式是一致的,除了相同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件,新的作者团队对内容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篇章结构方面主要是增加了“设计与规划体系”一章,这是将第14版中开发控制章节的舒适性(amenity)、优秀设计和设计政策等内容抽取出来,并补充设计与规划关系的历史演化,进而讨论了规划中设计的重要性。第15版的前四个章节的名称与第14版基本一致,主要增补的是2004年以来新的变化;后面的章节调整较大,章节名称都有变化。不应将第15版视为第14版的替代版或修改版,而是升级版或增补版。有些内容第14版叙述得更为深入。对于中文读者而言,结合两个版本一起阅读可能更有收获。为方便读者理解,以下简要概述第15版的主要变化。
 
第1章规划本质。作者团队的变化导致选择角度的转变,这个章节的内容调整很大。第14版“规划本质”主要讨论英国规划的实质、规划的过程,以及规划过程的利益相关者,明确指出“英国规划是协调土地竞争性使用的过程”,深入阐述规划过程参与者之间的矛盾及其关系,讨论了规划与市场的关系,总结和回顾了英国规划体系的特征,并展望英国规划面临的挑战。第15版则重在引介新的规划概念和解释空间规划的内涵,强调规划作为设计的逻辑及其过程,将规划目标、共识和愿景等凝聚共识的工作转型为设计工作的“意象和再意象”,将土地竞争性使用的利益协调转型为跨领域、跨部门政策协调的空间规划,从关注土地用途和项目选址转化为关注空间网络的节点及其协同选址,更加强调了规划在区域层面和社区层面的功能作用。
 
第2章规划的演变、第3章规划机构、第4章规划的框架。这三章主要是引入了近年来的主要变化,规划演变补充了最新的变化和趋势,规划机构补充了新的机构及职能的变化,规划框架主要阐述了2004年引入空间规划概念后的变化,特别是邻里规划等。这三章以及第5章是英国城乡规划基础部分,主要叙述历史演化的过程和代表性的事件和文献,两个版本差异不大。
 
第5章开发管理。将第14版的“开发控制”更名为“开发管理”,名称的变化预示某种根本性的变化。开发控制是英国规划的核心,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开发控制最能体现英国规划体系的特征。然而名称的变化只是显示开发控制的理念及其价值取向的变化,开发控制的程序与所处理的主题几乎都没有变化,诸如流动宿营车、矿产开采、广告控制、基础设施、通信等具体议题都延续下来。从开发控制到开发管理的变化核心是“规划文化从被动控制向积极管理的根本性转变”,在管理态度上采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推定”。
 
第6章开发规划政策。第14版讨论“土地政策”,第15版则聚焦“开发规划政策”。土地政策与开发规划政策是两个不同的政策领域。土地政策是为了配合1947年《规划法》的实施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政策,主要解决土地使用供给、征税、赔偿,以及规划利益的合理分配问题。开发规划政策则关注开发规划中的实质内容,比如住房及其用地、产业发展与布局、环境保护区域等。由于环境议题特别重要,也特别复杂,因此在第7章单独阐述,第6章主要阐述开发规划中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其中社会政策关注社会住房、住房标准与住房用地的供给;经济政策关注就业创造和就业岗位的合理安排,采用顺序测试的选址方法来维护传统城镇中心的繁荣等。
 
第7章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除了阐述一般性的环境概念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第15版重点强调了气候变化与规划应对的策略,系统回顾和评价英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发展及其效果。这种制度性的讨论对于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治理途径而言,具有相当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第8章历史环境保护。从第14版的遗产规划到第15版的历史环境保护,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所涉及的内容更加宽泛。然而,保护思想、保护制度,以及保护的方法还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调整的内容不多,整体篇幅甚至有所减少。这不意味着保护不重要,而是保护基本实现预期的目标,而没有需要应对的新问题。
 
第9章设计与规划体系。第15版将设计与规划体系单独列一个章节,显示了设计问题在英国规划体系中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回顾了与设计相关的政策在二战后的发展历程,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描述设计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历史经验回顾分析设计与规划体系的关系,并解释了设计与城市设计两个术语。城市形态与生活质量及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即便是同一个指标,不同设计的形态绩效差异巨大。显然,法规、政策甚至是土地分区及其开发指标控制等形式的规划都不可能创造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需要“设计”这个创造性的工具。但是,规划与设计的关系比较复杂,规划作为规制工具,如果以设计成果的方式出现,就可能侵入私人领域;而且,将规划深化为设计,存在技术和价值共识上的困难,究竟是将规划规制深化为设计成果,还是对“设计”这个行为,或设计的成果进行控制?出于规划的目的,需要对设计进行控制,而不是将规划深化为设计。与此同时,本章还关注了设计中几个突出的问题,比如设计与犯罪、设计与健康、高层建筑以及设计的价值与活力问题。
 
第10章乡村地区规划。英文章节名planning for rural areas,本义为在乡村地区的规划活动,以及为乡村地区的规划活动。就空间概念而言,英国乡村规划的范围就是城镇范围以外的地方,比照国土空间规划三类空间的概念,英国的乡村地区约等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区域,包括村庄、耕地、森林、海岸地区、国家公园、优美景观区域等地理单元和空间区域,乡村规划包括上述区域的规划类型和开发政策。英国的乡村规划不是一种规划类型,而是针对乡村地区不同组成要素的规划集合,这些规划对象及范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空间联系。
 
在我国,规划法定义的乡村规划是比较狭隘的村庄规划。在乡村问题上,中国和英国最大的区别就是文化传统所导致的规划理念及其价值选择的差异。在英国,乡村是人们向往之地;而在中国,乡村曾经是贫穷、落后的代名词。英国的乡村是富人占据的一片美丽的土地,乡村规划一方面要保护乡村景观,另一方面要让更多的人享受乡村优美环境,控制开发和保护乡村环境是规划政策的基调。我国的城镇化则是将穷人留在了乡村,除了被挂牌的历史文化村落需要保护之外,其余的村庄被视为建设用地。目前的乡村振兴政策试图吸引资本和人才返乡发展,发展是乡村规划的基调。
 
第11章城市政策与更新。笼统而言,城市更新就是对建成区域实施再开发,由于城市发展历程及遗留问题不同,城市更新的区域和区域上的对象不同。英国是近代最早开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因此也是由于工业转移而出现衰退地区的国家,更不用说在城市工业化时期,由于缺乏有效管治而遗留大量的贫民窟,这些问题既是城市规划的肇始,也是城市更新的开端。可见,英国的城市规划与城市更新是同源的。贫民窟不仅是拆除那么简单,还要考虑拆除后居民的安置。居民安置需要提供土地并考虑居民的就业,还要考虑拆除重建的物质环境,避免再次回到贫民窟的状态。更深层的问题是贫民窟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基本住房保障,本质上是政府的住房政策问题。因此,住房是开发规划城市更新政策的主题。
 
伴随重工业的衰退和全球化下的工业转移,英国最早出现了由此产生的衰退地区。产业转移后出现规模性失业,进而产生贫穷地区,这是由于资本的流动所导致的,因为资本的流动比人流流动和产业转型的速度要快。如果说贫民窟的更新方式主要是拆除重建,衰退地区的更新则需要产业转型和人口结构的双重转型。英国的更新经验提示,城市衰退地区的出现是市场机制与规划机制双重失灵的表现,需要一种特别的规划方式以刺激市场机制,只有规划与市场合作才能有效地改进更新地区。
 
第12章基础设施规划。第15版的基础设施规划比第14版的交通规划在内容上明显扩张了。新版除了继续关注的交通问题之外,将视野延伸到公共设施和通信设施。在讨论交通问题时,第14版区分机动性和可达性,第15版则重点讨论过度活动和机动性问题,这些基本概念上的区分和交通观念的转变是认识交通问题的关键。与之相关的一种根本性的改变是,规划从单向度地满足交通需求转化为管理交通需求,防止过度依赖汽车出行和提倡体力出行。当然,需求管理也进入了市政设施规划领域,这些是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反映。
 
第13章规划专业和公众,是本书最后一章。本章的结构和内容与第14版比较接近,在公共参与部分主要补充了“邻里规划”的政策和实践,将规划过程的公共参与从“咨询”提升到“共创”。其他一些边缘性的议题,比如:妇女与规划、种族与规划、残疾人与规划等补充了新研究材料。
 
在英国,规划是一项国家行为,国家通过签发“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赋予这一职业合法性。怀尔丁(Wilding)将其描述为“职业—国家联盟”(profession–state alliance),在这种联盟中,国家利用职业来协助履行规划责任,并使国家干预合法化,而国家的赞助使规划的职业“获得了对自身工作实质的控制权”[4]。关于我国注册规划师的资格是准入类还是水平评价类的争论中,仔细阅读这个章节或许能够获得答案。

 

6  核心词语和专业术语的翻译与解释

 

翻译面临的一个极大的困难就是专业术语的翻译,包括且不限于专有名称翻译的统一,转化语境后不至于产生歧义和阅读困难,以及“多义”的普通词语在不同语境下的灵活处理等问题。汉译第15版针对一些核心词和重要的专业术语统一了译名,与第14版有较大的差异,为便于理解,简要梳理如下。
 
6.1  专业术语的翻译
 
Development是本书最重要的词语,也是出现频率最高,组合词最多的词语。作为普通词语,development通常译为“发展”,汉译第14版译为“发展”或“开发”,比如development plan译为发展规划,development control译为开发控制。第15版对此做了统一处理,基本原则是作为规划专业术语统一翻译为“开发”,作为普通词语统一译为“发展”。统一的目的一方面是加强汉译语境中词语符号的连续性,另一方面是回归英文著作的本义。在规划专业领域,1947年《规划法》对development进行了严格的定义,这个定义与作为普通词语的development含义不同,其所指的范围非常清晰。在第5章开发管理中对development(开发)的含义进行了全面解释,此不赘述。在汉语中,用“开发”来指代规划领域的development,可以有效避免与作为普通词语“发展”的混淆,这有助于建立源自英文的学术传承。相应的改变包括:development plan译为“开发规划”,management of development译为“开发管理”,development control译为“开发控制”,development order译为“开发规则”等。
 
Scheme 这个词语在汉语中通常译为“计划”,但是当遇到 planning scheme 时,汉译就出现困难。这个词组不是普通的概念词语,而是一种特殊的指代,英国习惯性地将1947年之前的规划类型统称为 planning scheme。这类规划主要关注土地利用,与美国的区划(zoning)作用类似。在英文语境中,planning scheme 与 development plan 经常是对比关系,前者关注土地利用,后者管制综合发展;前者是僵化的,后者是灵活的。为了明显区别英国规划的两个阶段,我们将 planning scheme 统一翻译为“计画”,采用这个较为生僻的符号意图是提示读者注意这是一个特殊的所指,不要按照汉语普通词语的“计划”含义来理解。

 

6.2  大写名称的翻译

 

英文的大写通常都是专名,指代一个特定的事物。专有名词的符号有些是普通词语的大写形式,类似商品的名称,比如电子产品品牌“Apple/苹果”,英文采用首字母大写或全部大写时,这个符号指代该品牌,采用小写则通常指代水果。由于中文没有大小写的区别,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直译英文符号就可能带来歧义。诸如“苹果”这样为大众所熟知的品牌,简单的符号转化不会产生歧义,当出现不熟悉的名称时,情况就不一样了。本书中,大量的机构、基金、项目都采用类似的代号,这些代号会以主语、宾语,甚至是状语的形式出现,如果直接转换,在汉语词句中就显得十分别扭。出于中文语境阅读的需要,译本对大写名称作出部分变通的处理,主要分类处理的情况如下。


6.2.1  机构和组织的名称

 

机构和组织名称通常都是大写的缩略语。有些机构的名字比较长,翻译成汉语后比较容易被当作短语和句子,译文中采用括号加注英文缩略语的方式提醒读者注意这是一个词组,是一个特定机构的名称。特别是有些机构和组织的汉语名称看起来不像是组织机构,比如:伙伴关系、社区论坛、英格兰自然、英格兰遗产等,以前的版本试图给这些名称后面附上机构的名称,比如署、处等,但是这些机构多数是执行政府职能的半公共机构,汉译为“处”“署”等容易与政府机构混淆。比如“规划督察”是事务大臣的执行机构,英文大写的“Planning Inspectorate”既可以指代机构,也可以指代督察员个人,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规划功能上的指代,并不确切指向某一个机构或个人。类似的还有“区域实体”等功能性指代。专指的机构,如 local authority 和 local planning authority等,实际上是法律术语,这是规划法律中定义的组织和机构,类似“当事人”“上诉人”等功能性称呼。这两个词语的指代非常宽泛,包括地方议会、社区论坛、城市开发公司、市镇政府等。从规划体系的角色和功能性称呼的角度,第15版统一将 local authority 译为地方当局,将 local planning authority 译为地方规划主管机构。
 
类似的还有“区域实体”(regional body)、“区域规划实体”(regional planning body)、“事务大臣”等功能性指代。
 
6.2.2  基金、项目等名称
 
各种各样的基金和各种各样的政府行动项目是推动城市进步的动力,基金和政府行动计划是中央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主要工具,如乡村发展项目(Rural Development Programme)、区域发展基金(Regional Development Grant)、邻里更新基金(Neighbourhood Renewal Fund)等。基金和行动项目与当选政府的竞选目标一致,通常采用竞选的口号,比如:挑战基金、结构基金等,这些口号式的名称在翻译时通常会附加“基金”“项目”等字眼,让读者注意这是一个名称(专指),而不是一个概念(泛指)。
 
6.2.3  法律、政策、报告等名称
 
法律、报告和政策指代特定的文本,翻译为中文后都加了书名号,采用全称的方式,立法时间在文本名称后面,比如《城乡规划法1947》(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47)与英文格式相同。对于原文中简略指代的情况,如1947 Act,则根据上下文的语境,在指代清晰的情况下采用缩略表达“1947规划法”。有时考虑到读者可能对英国法律不太了解,还是采用法律全称。政策和报告的名称翻译采用了相同的原则。
 
6.2.4  类似汉语成语的缩略语
 
书中还有大量的类似汉语成语的缩略语,这些缩略语不是指代特定的事物,而是指代某种技术和方法,比如最佳可用技术(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BAT)、不需要过高成本的最佳可用技术(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not Entailing Excessive Cost, BATAEEC)、热电联供(Combined Heat and Power)、排放控制优化技术(Emissions Control Optimization, ECOTEC)、历史景观特征(Historic Landscape Characterisation, HLC)、多户占用住房(House in Multiple Occupation, HMO)、邻避/别在我家后院(Not In My Back Yard, NIMBY)等。有些缩略语读者比较熟悉,比如邻避和热电联供等,词语比较短,比较容易看作一个整体,但是一些比较长的术语,诸如“不需要过高成本的最佳可用技术”在句子中没有标示的情况下很难看作一个词组,但直接使用英文缩略语BATAEEC,大多数读者可能不明就里。所以,这种情况多采用汉译+括号加注英文缩略语的方式提醒读者注意。缩略语表有完整的翻译,此处不再赘述。

 

6.3  一般的、泛指性的多义词的对译

 

有些中性表述的英语词语翻译成中文可能隐含某些主体或主体的身份,比如statement 的本意就是声明,某人或某机构就某件事以书面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观点、价值观,或澄清某些事实,或承诺某些条件。在英文中,作出statement的主体非常多样,包括政府、机构、组织和个人。然而在中文语境里,政府“声明”与政府“公报”地位很不一样,公报显得比较正式且具有相当的约束力。例如: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PPS)是政府发布的系列政策文件,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因此从其作用的角度将statement译为“公报”;诸如environmental statement(ES)等由个人或组织作出承诺性质的statement则译为“声明”。
 

英文中表达空间范围的词语比较丰富,主要包括:zone、area、district、belt、quarter、section等,这些空间词汇很难在汉语找到一一对应的词语,大多数情况下都笼统地译为“区”。为避免混淆,有时会在中文译名后面加注原文。为方便读者确切理解上述词语指代的空间特征,现将解释罗列如下(注释仅供参考):

  • District:多指由政府等机构出于行政管理等目的而明确划分的地区;

  • Region:普通词语,常指地球上、大气中具有自然分界线的区域,特指按照气候、人体或其他特征而划分的鲜明、自成一体的地区;

  • Area:普通用词,指整体中较大的、界线不分明的一部分;

  • Section:普通用词,指城市、国家或天然界线形成的地区;

  • Zone:科技用词,指圆形或弧形地带,尤指地图上按照温度划分的五个地带。用作一般意义时,也可指具有某种特征的其他地区,规划通常使用后一种含义;

  • Belt:从本义“带、带状物”引申而指任何广阔的长条地带,也可指种植某种作物的地区;

  • Quarter:指城市里具有相同性质或独特风味的地区,比section范围小,但划分得更精确;

  • Neighbourhood:section划定得更清楚,范围更小,具体指城市中的住宅区,也可指附近一带。

 

6.4  习惯、延续与更新

 

有些词汇是过去误译了,但长期被误用并成为习惯,比如将Health Act译为《卫生法》等。现在意识到 health 的含义是“健康”,比如将 health city 译为“健康城市”。遇到这种情况,本版译名的原则是因循习惯,并尽量采用新的译名。这种处理方式可能出现译名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敬请读者谅解。
 
另外,order本意是“命令”,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形式。规划和开发管理的法规都冠以order,实质的内容是关于某项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为便于读者“望文生义”而译为“规则”。比如General Development Order译为“普通开发规则”(GDO)General Development Procedure Order译为“普通开发的程序规则”(GDPO)permitted Development Order译为“通常许可的开发规则”(GDP)Use Classes Order译为“用途分类规则”(UCO)等。这些常见的法规名称与第14版有所不同,可能会给熟悉英国城乡规划的读者带来一定的困惑,也希望能够谅解。
 
在本书即将付印之际,感谢翻译组的各位同事和同学,包括贺璟寰、黎淑翎、庞晓媚、鲍梓婷、张颖,研究生萧靖童、曾冬梅、张钰,是你们的无私奉献和辛勤劳动才有今天的成果;感谢东南大学出版社姜来编辑,是她提议我们翻译此书并联系购买版权和出版事宜,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感谢于立教授校译,帮助我们克服许多疑难问题;感谢本书的作者文森特·纳丁教授,由于某些原因使得我们无法请他就本版撰写新的序言,也没有就本版展开更深入的讨论和交流,但是他带给我们关于英国规划更全面、系统的认识,他的许多观点甚至改变了我们看待英国规划的视角。本书是集体合作的结晶,期待国内读者通过此书了解“规划在英国”的概貌和进展之余,也能从中思考规划的普适性经验以及对我国规划制度变革的启示。UPI 

 

参考文献

[1] CULLINGWORTH B, NADIN V, HART T, et al.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in the UK (fifteenth edition)[M]. London: Routledge Taylor & Francis Group, 2015.

[2] 巴里·卡林沃思, 文森特·纳丁. 英国城乡规划(第14版)[M]. 陈闵齐, 等译.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1.

[3] 路易斯·霍普金斯. 都市发展——制定计划的逻辑[M]. 赖世刚,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

[4] WILDING P. Professional power and social welfare[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作者:周剑云,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乡规划系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戚冬瑾,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教授;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访问学者


延伸阅读

《英国城市设计与城市复兴:典例与借鉴》
《规划顺应复杂——公共政策的协作理性简介》译序

《城市因何而繁荣?》——北美50个优秀城区评价及其启发【连载】


编辑、排版 | 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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