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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 财税 | 权威!税务总局发布2021全国税务稽查八大重点领域和五大涉税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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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文件着重强调了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的功能,强化大数据风险分析,组织行业自查,深化“税警关银”部际协作机制,强化税警协作,持续推进打虚打骗和打击三假运动。笔者将总局稽查局文件转载如下,并对八个重点行业和领域潜在的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涉税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提出建议。


一、2021年八个重点行业五大涉税风险全解析


(一)农产品、废旧物资及大宗商品贸易三个行业的核心仍是虚开风险


农产品、废旧物资及大宗商品领域是虚开风险的高发地带,这三类企业虚开共同的动因均是进项不足。由于农产品批发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钢铁、煤炭、合金等大宗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原材料主要从个人、个体工商户处购进、回收,通常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但是其下游企业又要求开具发票,因此这三类企业不得不寻找其他途径弥补进项不足问题,从而形成虚开风险。


1、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违规开具收购发票、挂靠代开引发虚开风险

农产品行业中,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同时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增值税。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企业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时开具,并且在很多地区仅限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因此实践当中主要产生了两种具有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第一种就是,收购企业并不直接从农户手中购入农产品,而是由个别大户从大量的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整合销售至收购企业,收购企业凭借大户提供的农户信息等证明等材料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第二种是收购企业在外省市收购农产品时,通过本省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单位信息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这两类业务中,税务机关通常以票货分离、不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和抵扣规则为由追究收购企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法律责任。


在废旧物资行业,废旧物资的来源除了少数来自于大型有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外,大多来自于社会生活,废旧物资经营者多是散户或者投售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仅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8年以后,废旧物资行业优惠政策取消,源头发票问题长期无法解决,行业税负率居高不下。源头无票问题导致了废旧物资行业通过挂靠、代开发票等方式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这类行为很容易引起涉税风险。挂靠、代开发票的业务模式当中,都会产生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产生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煤炭及钢铁企业:代开发票、挂靠经营、融资贸易引发虚开风险

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过重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是挂靠模式,即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个体运力挂靠运输企业名下,由被挂靠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业务,涉嫌虚开。


第二是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模式。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种模式中,尽管发票所载货物/服务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由于可能存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在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的钢材来源主要是铁矿石和废钢,其中,废钢采购中存在的较大税务风险成为影响钢铁企业面临的困境。废钢原料通常须要通过小型商户进行汇集,而小型商户无法开具专票,因此钢铁企业形成较为特殊的交易结构,即小型商户以回收企业名义与钢铁企业进行交易,而在运输上则是约定小型商户直接运送废钢至钢铁企业,以同时应对零散的原料来源市场和发票开具问题。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税务机关通常会认为回收企业仅是“开票企业”,不认为存在真实交易,此时钢铁企业取得的发票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此外,煤炭和钢铁行业还存在货物买卖被认定为融资贸易,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在大宗商贸领域,由于部分企业在银行融资困难,因而选择从大型企业进行融资,为规避企业资金拆借的禁止规定,中小型煤炭、钢铁企业就与大型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以买卖货物形式掩盖融资交易实质,在此期间开具的发票将面临被定性虚开的风险。


3、电解铜及黄金企业:借委托加工“洗票”、“变票”引发虚开风险

合金制品生产企业同样存在进项不足的问题,但这条产业链上的虚开模式与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又有所不同。由于黄金理论上可以是生产合金的原材料,黄金本身又具有存储空间相对小、价值高、易变现的特征,合金制品虚开呈现出独特的“洗票”、“变票”问题。


首先,由于一些黄金加工店的销售对象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开具专票,也没有取得进项票的需求。有些企业便利用这一现象,成立黄金贸易企业,与上游黄金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支付购货款并取得黄金进项票,但不实际购进货物,再与下游黄金加工店签订购销合同,收取销货款实现资金回笼,然后要求上游黄金供应商直接将黄金交付给下游黄金加工店,同时不开具发票。富余的销项票则虚开给下游电解铜生产企业。


这些电解铜生产企业实际上也没有真实业务,它们成立的目的在于“洗票”、“变票”,即假借利用黄金生产电解铜合金,将取得的黄金进项票变更为电解铜合金销项票。由于这些企业没有真实加工,电费、水费等成本费用不合理,容易暴露风险,近年来,还衍生出了利用委托加工掩盖虚假生产的模式。即电解铜生产企业与异地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面对税务稽查时,谎称委托异地企业生产加工。电解铜生产企业通过上述操作,将电解铜合金发票虚开给下游合金制品生产企业,以此弥补下游企业进项不足的问题。


在这个产业链上,黄金贸易企业和电解铜生产企业都是风险集中爆发点。对于黄金贸易企业,虽然其虚购黄金、销售给黄金加工店的行为可以解释为经销或一级批发,但其与下游电解铜生产企业的交易则存在明显的票货分离和资金回流现象,极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对于电解铜生产企业来说,一方面税务机关会通过实地检查,调查其电费、水费等成本与开票规模是否相符。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会通过异地协查,对其虚构的受托加工企业进行检查。通过这两种手段很容易查实生产加工系伪造,从而否认发票开具有对应的真实交易。此外,最下游的合金生产企业也存在如实代开或买票的问题,同样可能遭到税务稽查。


(二)教育、中介、医疗美容机构隐匿收入、虚增成本引发偷逃税风险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非学历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出国留学、房屋买卖等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使得营利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专业中介等机构迎来了快速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偷逃税行为。这类机构的经营特点在于:一是收入以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为主要方式;二是客户为个人没有发票需求,机构不主动提供发票而以收据替代;三经营成本不易核算,支出的场地租赁费、专家授课费、手术费、药品耗材成本等难以查证。


这些经营特点导致上述机构通过“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费用”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同时,随着灵活用工平台这类新兴业态的发展,教育、培训、医疗美容、中介等机构也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向讲师、医生、服务人员发放报酬,接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发票。这种情形与传统的劳务派遣有相似之处,均存在虚增人员报酬而虚开发票的潜在风险。


(三)直播平台、主播恶意“筹划”引发偷逃税风险


疫情对网络直播行业带来了巨大机遇。一时间,各类网红名人、明星都加入直播领域,或进行表演,或带货销售,为平台、其个人创造了巨额收入。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之初,政府监管并不完善,个人的纳税义务与平台的扣缴义务规则不明确,纳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网络直播平领域的税收监管薄弱。一些网红、明星通过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工作室以降低税负,而部分甚至以“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款,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这些“筹划”、“节税”方案存在重大税务风险。就设立税收洼地工作室而言,存在关联交易、核定征收条件不符等风险;而对于“阴阳合同”等方式,则明显属于隐匿收入恶意偷逃税。


2021年5月25日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这就意味着不论是主播个人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的涉税信息均将报送税务机关,因此无论是直播平台作为对主播个人进行个税代扣代缴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进行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均直接受到税务机关监管,主播“花式避税”的方法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再是秘密,税收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四)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引发个税查补风险


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是目前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交易行为,其涉税争议主要体现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计税依据两个方面。实践中,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普遍采取“阴阳合同”、“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恶意税收筹划逃避个税,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第一,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收入、拆分收入以逃避个税,面临偷税的行政责任风险;第二,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但面临核定违法而改为查账征收的风险;第三,在出台财政返还政策的地方进行股权转让获取地方财政返还,但面临行政允诺违法、不能履行的风险;第四,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被投资企业利润,稀释股权价值从而减少个税负担,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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