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突发:一方请求扣押信托受益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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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译”:柏高原 汤杰 戎晨 高振悦
根据既往案件[1][2],如民事纠纷中的债权人意图保全债务人所拥有的自有裁量信托的受益权,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理由是:自有裁量信托的受益人并不拥有确定性的财产权益,他/她们拥有的只是对分配的期待——期待能否被满足,完全取决于受托人的自由裁量。言外之意,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信托(典型如固定分配信托),受益人所拥有的受益权则近似于确定的财产权益,自然可以被保全(近似于查封、冻结等)。
在法院[3]刚刚审结的某案件[4],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的指示做出了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决策,但受托人认为受益人的指示使得受托人事实上已经违反信托。受托人考虑到将不可避免承担对信托的赔偿责任,情急之下受托人欲扣押[5]受益人的受益权。受托人还主张,尽管有信托法的规定,但本法域所设立的信托绝大部分是自由裁量信托,倘若不允许扣押,那么该法条[6]将事实上成为一纸空文。
然而,反对方则认为,由于信托是自由裁量信托,那么受益人并不针对信托拥有确定的利益,受益人在自由裁量信托下的权利与受益人从信托里分配所得的信托利益截然不同。对于自由裁量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得采取任何保全[7]措施,举重以明轻,扣押自然也不应被允许。
最终,法院驳回了扣押信托受益权的申请。法官还不无感慨的说到:其实受托人大可不必完全听命于受益人,如受托人能及时求助于法院,可以通过取得法院命令[8]或免责决定[9]从而免除受托人责任。
敬告读者:案情属实,仅表述风格有所“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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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Kea Investments v Watson [2021] JRC 009
[2] Re the Realisable Property of R Tantular [2014] (2) JLR 25
[3] Royal Court of Jersey
[4] P**** & O** v J* [202*] 乱码,我们后续检索后再给读者呈现 ;)
[5] Impound,指在有关程序或诉讼中扣押某物,在程序或诉讼终结时将被扣押物完整返还
[6] 某离岸地信托法第46条
[7] Injunction,禁制令
[8] 某离岸地信托法第51条
[9] 某离岸地信托法第45条
作者简介
柏高原
高级金融法顾问
柏高原,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 财富管理》执笔专家,香港恒生大学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顾问。近年来,柏博士专注于信托与财富规划,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多位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柏博士的服务范围涵盖各种与财富规划相关的信托环节,侧重于信托架构设计,是少有的通晓多国信托法,并具有落地境内外家族信托实操经验的中国律师。除了信托法,柏博士还向客户提供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金融业务合规性审查、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等。
作者简介
汤杰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研究员
汤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国际信托与财产规划协会(STEP)Associate Member。长期专注于境内外家族信托领域的研究工作,参与编写《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以及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税制等领域多个课题。同时具有多年境内外家族信托落地实操经验,擅长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中国大陆境内家族信托及离岸信托方案设计、家族宪章起草、家族治理架构规划、信托文件中英文起草以及项目落地实施与后期维护等提供咨询。
作者简介
戎晨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成员
戎晨,南开大学法学硕士,金融法方向。目前致力于信用衍生品监管、信托、财富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作者简介
高振悦
实习生
高振悦,天津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信托、财富管理、数据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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