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讯 | 芬兰修改所得税法 外国炒房客不再豁免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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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柏高原 高振悦
芬兰《所得税法》(ITA)第10节第10条规定,外国房产投资者在芬兰境外设有营业地需要缴纳芬兰境内收入的资本利得税——芬兰有权对公司投资者直接持有的芬兰房产和芬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但这也造成这样一种状况:如外国房地产投资者通过两层以上公司架构持有芬兰不动产,外国投资者转让控股公司股权(相对于房产和房产公司而言,可认为属于间接交易)则不被课以资本利得税。芬兰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的一则判例也支持了此种做法。根据最高行政法院KHO 2013:101判例确定的规则,如果通过成立一个控股公司来持有目标房产公司的股份,以出售控股公司的股份方式退出时,控股公司通常可享受芬兰资本利得税免缴政策。
为填补芬兰税收体系的漏洞,芬兰政府宣布了一项咨询议案,在第10节中增加第10a条款规定芬兰有权对所有房地产投资(包括前述间接控股结构)的资本利得税。新法律预计将于2022年底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预计该提案或预计的生效时间不会有任何实质性变化。
如果税收协定相比芬兰国内税收立法做出了更为优惠的规定,则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芬兰与包括卢森堡在内的7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其中卢森堡是外国房产投资者非常青睐的控股管辖区,芬兰与卢森堡税收协定的措辞类似于芬兰《所得税法》第10节第10小节的原有规定。这意味着尽管芬兰国内税法变化,但却不会影响使用卢森堡控股结构的房地产投资者的退出。但芬兰与德国和瑞典两国的税收协定则相反,与这两个国家税收协定无法赋予外国投资者免征芬兰资本利得税的优惠。
Reits也可以免缴资本利得税。《所得税法》第10节新的第10a条款规定,芬兰对国内Reits的租赁收入和资本收益提供税收豁免,但投资于芬兰的海外Reits仅限于合同制基金才可以享有豁免。该项税收立法将可能阻碍欧盟资本自由流动,欧洲法院于2022年4月(C-342/20)裁定此种限制无效,因此采用合同外其他形式的符合条件的Reits也应可享受芬兰免税政策。因此,新规对于国内外Reits的税收待遇应无影响。
作者简介
柏高原
高级金融法顾问
柏高原,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 财富管理》执笔专家,香港恒生大学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顾问。近年来,柏博士专注于信托与财富规划,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多位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柏博士的服务范围涵盖各种与财富规划相关的信托环节,侧重于信托架构设计,是少有的通晓多国信托法,并具有落地境内外家族信托实操经验的中国律师。除了信托法,柏博士还向客户提供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金融业务合规性审查、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等。
作者简介
高振悦
实习生
高振悦,天津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信托、财富管理、数据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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