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的胡乱解释是危险的
这篇文章是5月份写的,今天重发一遍。以下为原文,未做修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堕胎权的裁决泄露了,这个裁决将推翻Roe v. Wade案。
对于这个案子的焦点,许多人的关注点都在于堕胎权上面,然而,其实际意义,不止于此。
无论一个人是否支持美国最高法院这个即将正式公布的裁决,也无论这个裁决的最终版本会是什么样。人们都应该意识到,1973年的Roe v. Wade案是典型的滥用司法权行为、胡乱解释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危险的。正因为如此,我才会在前几天的文章《49年前的裁决被推翻》里说最高法院目前是在拨乱反正。
即使一个人支持在任何情况下的堕胎权,他也绝不应该支持Roe v. Wade案,不应该对目前的最高法院大加挞伐。
Roe v. Wade案是最高法院在1973年扩大联邦权力、剥夺州权、侵害州议会立法权、无限延伸宪法条文、胡乱解释宪法、法官立法的产物。
当时的最高法院说: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隐私权是人们的自由权(liberty),而堕胎权又属于隐私权,所以堕胎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
但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没有一个字提到隐私权(privacy),更没有一个字提到堕胎(abortion)。在整个宪法的所有条文里,也找不到任何关于隐私权和堕胎权的表述。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说的是什么呢?如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既然如此,那么,关于堕胎的规定,就应该适用于宪法第十修正案,即: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堕胎事项并未被宪法授予联邦,也未被宪法禁止由各州来行使,因此,根据第十修正案,堕胎一事,就应该分别由各州自主来规范。
宪法问世的时候,第十四修正案问世的时候,堕胎问题,根本就不可能会是任何制宪代表、国会议员、州议会议员们能够想到的问题。
1973年的Roe v. Wade案,其法律依据是站不住脚的。甚而,如果我们将胚胎视为是生命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据此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堕胎有限制,而不是保护堕胎权。
因为第十四修正案提到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当然,这取决于将多大的胚胎视为是生命。很多保守州认为,怀孕15周以后,胚胎就是生命了。
对宪法、法律的解释,不能无限延伸。对于措辞模糊的条款,更是要谨慎对待。无限延伸的解释,颇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意味。
如果认为宪法或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不够,那就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那就是议会的事情,而不是法院或者法官的事情。法院的职责是司法,司立法机构制定的法,而不是法院自己制定法律。
立法权只能属于经选举而产生的议会,而不属于法官终身任职的联邦法院。
有人会认为只要法院释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那么无论这个释法有没有越权、有没有侵害立法权,就都无所谓。
对于这种认知,我们暂且不谈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分别,也不论堕胎权是不是一种权利。我们只问这样一个问题:你能确保释法的目的一直都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吗?
所以,释法,不能够对条文无限延伸、引申出无限的含义来。
最高法院现在泄露出来的判决,其实是一个温和的判决。这个判决只是将堕胎事项交由各州自己决定而已。保守派并没有进逼、保守派只是想回到原来正常的情况之下。自由派想要的堕胎权,最高法院并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最高法院只是认为:宪法条文不能给被瞎解释,各州的立法权不应该被剥夺,堕胎事项应该由人民自己和人民选出来的代表来决定。
所以,我认为,左派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消停点,不要继续将这个问题扩大化,不要激化矛盾。
拜登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谴责泄露判决的人,作为总统,拜登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副总统哈里斯居然谴责起了最高法院,说how dare they,她这是在向瑞典环保女孩致敬吗?哈里斯以一个副总统的身份,咬牙切齿地去谴责最高法院,是极其荒唐荒谬的。
用一句话来总结今天文章的主题,就是:对法律的胡乱解释是危险的,司法权与立法权有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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