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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案例:关于广东某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犯罪之案例探讨

由洪涛 林淑贞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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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专业服务,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为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国务院在2016年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随后也陆续出台了关于网络借贷的管理暂行办法、业务指引等规定。虽然相关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具体、细化,但基于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相关性、高杠杆性、传染性的特征,互联网金融风险层出不穷,下面以个案分析以期共同探讨网络借贷平台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案情概况:

王某是某资产管理公司(下称“甲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某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下称“乙公司”)是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2017年初,甲公司出资收购乙公司。2017年年中,某国有企业(下称“丙公司”)入股乙公司,乙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甲公司占股60%,丙公司占股40%,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家属。

甲公司接手乙公司运营后,乙公司共有投资人一千余人,共融资五千余万,共向多个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收益期均为一年以下。2017年9月,一个投资标的出现逾期还款,乙公司为此发布延期偿还公告,引起少数投资人挤兑、冲击乙公司办公室,并将公章等财物及资料抢走。为妥善解决纠纷和维护其他投资人权益,王某主动前往某公安分局说明情况。王某于2017年10月被取保候审。

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一方面积极与投资人进行多次沟通,并出具还款计划,另外一方面,积极与融资方进行协商,想尽办法要求融资方履行还款或分红承诺,同时,调动自己的一切社会资源,多方筹措资金偿还投资人。由于部分投资人在网上大量散布王某跑路的消息,导致王某的商业声誉受损,出现墙倒众人推的局面。但王某仍望能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履行自己的还款承诺,以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当这些工作初有成效、筹措到的资金将逐步到位时,部分投资人急于收回资金而多次去公安部门信访,王某接到通知需前往派出所汇报近期工作,其到派出所即被刑事拘留。因此,筹措资金工作再次被迫中断。

案情探讨:

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1、首先要看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主观故意。

据王某所述及部分资料显示,投资人的资金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借款人用于经营。投资人通过乙公司投资出去的资金未如期收回,是由于借款人的逾期还款,王某甚至在案发后到处筹措资金用于偿还给投资人。如果王某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的情形,那么其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2、王某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式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投资人的资金去向和通过乙公司投资的项目,都有资料为证,而且该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情况良好,即使短期内一时投资款未能全部返回,但只要稍微给予缓冲时间,投资人的款项完全可以收回且分红获利空间大。王某没有对投资人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投资人投资的项目真实存在。投资人通过乙公司投资的项目,主要有:1、江苏某公司无铅光伏项目,债权金额为2100万(部分债权属甲公司所有)。该公司是高新技术公司,具有多项专利,实力雄厚,收益可观;2、国家级4A级景区项目,债权金额1500万元,该项目已被当地政府确定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得到大力支持;3、其他项目。投资通常伴随着风险,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存在部分违约,并不等同于王某存在诈骗行为。

以上债权都是短期借款,从案发至今,80%-90%的债权已经过了还款期。但由于王某被刑拘了,融资方尚未还款,处于观望态度。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乙公司作为P2P平台基本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要求,发挥着平台作用。投资人也清楚资金不是乙公司支配使用,而是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使用,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受借款人委托,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使用的。无论是主观故意或实际情况来看,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

甲公司于2017年初出资收购乙公司,至案发才几个月时间,或许乙公司的管理存在疏忽,但也基本按照国家关于网络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经营管理。乙公司只是一个平台,投资人的资金是借款人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乙公司只是收取手续费。根据王某家属向外围的员工了解的上述情况,笔者偏向于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情节也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说明情况,一直积极主动面对问题,而非逃避责任。其在取保候审后,仍积极与投资人沟通协商,并偿还部分款项。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被通知去公安部门而被刑拘,如果其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的情节。

本案虽然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资金巨大,但该案的行为性质应当定性为单位行为,而非王某的个人行为,且丙公司也占有乙公司40%的股份,理应承担部分责任。另,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承诺的还款计划未能完全履行,还是有一定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并非王某个人主观上不想偿还。部分投资人在网上散布王某跑路等不实消息后,王某的商业声誉严重受损,出现墙倒众人推的多米诺牌倒局面。尽管如此,王某仍然想尽一切办法筹措到部分款项,实现了对部分投资人的还款计划。根据相关材料显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主要是办案机关迫于部分投资人上访的压力。事实上,王某一直是主动到案反映情况,属于投案自首。

四、虽然部分投资者以王某涉嫌犯罪向公安部门信访并要求对王某采取羁押措施,但也有部分理智的投资者基于王某有积极的还款意愿并努力筹措资金而倡议应对其取保候审,并发起了倡议书签署活动,另还有部分投资者尚未明确表态。如果批准王某取保候审,让其继续跟进投资项目,更有利于收回投资款用于偿还给投资人,避免投资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由于乙公司在出现部分投资人闹事、哄抢后,已人去楼空,公司人员已全部离职,相关重要资料也被投资人强行抢走(包括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相关数据资料等),致使乙公司事发后无法正常运营。事发后,实际上与投资标的方(融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的各项工作一直是王某本人在开展进行。更甚者,融资方见乙公司和王某出事后,即使还款期已到仍未还款,静观事态发展,因此,目前情况下,惟有王某本人取保出来,继续进行对接跟进相关投资项目,催收账款,更有利于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防止投资人损失进一步加大,也能更加有效、及时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下称“《通知》”)的精神,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或只是属于民事纠纷,应当谨慎审查,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的精神,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司法部门应“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结合到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属于民事纠纷,都应当谨慎审查,防止因错误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互联网金融发展快、覆盖广、风险大,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的底线,做好风险防范。

一、中介性质。网贷机构落实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

二、业务“红线”。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筹等。

三、资金管理。网贷机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贷款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利用大数据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建立一套应对大规模挤兑的应急预案,比如留存一定比例的备付金,等。

四、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五、风控制度。网贷机构应建立符合其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六、风险教育。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七、技术风险。减少终端、平台、网络的设计缺陷,提高使用的简单性、明了性,增加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和交易对象的培训,减少误操作的可能性;加强技术团队建设,不断对漏洞进行修补,采用可信技术、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技术保证数据安全,通过多重方式实现身份验证,等。

八、其他方面。例如,根据风险程度,引入互联网金融保险产品可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

明思律师团队提示:法律风险预防机制是企业运行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预防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良性发展所必须付出的,而聘请专业的律师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则往往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于明思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评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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