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研究:广东网贷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重点提示(二)
【明思】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专业服务,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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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广东省金融办2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明思互金律师团队已陆续发布《浅谈如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整改合规法律服务》《广东网贷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重点提示(一)》(简称《提示(一)》)《2月28日广东发网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再释强监管信号》等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律师提示性文章,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者及行业研究者关注。
狗年伊始,我们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网贷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简称“自评报告”)的疑难事项作了重点提示(即《提示(一)》)。现就自评报告中的“整改事项完成情况”的重点说明事项作如下解读:
根据《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编写说明》(简称“编报说明”)的规定,网贷机构须对照《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简称“自查指引表”)逐一开展自评(随自评报告一并提交),并对“是否新发生违规业务”“违规业务消化情况”等六类事项作出重点说明。
我们认为,自评报告的核心是整改,而整改的重点是业务合规。主要包括:不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开展业务、不开展校园贷、现金贷业务,以及对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十三项负面清单及限额要求的违规业务的整改(消化)。
一、违反《暂行办法》负面清单及限额要求的违规业务
根据《暂行办法》第10条,“负面清单”指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包括:(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限额要求”是指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贷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平台及不同网贷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贷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编报说明,网贷机构应对照整改通知书、《暂行办法》、57号文等,对违规业务(尤其是违反《暂行办法》十三条负面清单及限额要求的)逐一详细说明整改情况。其中,关于违反“限额要求”的业务整改(化解超额存量业务),我们已在《提示(一)》中作了重点提示,不再赘述。
二、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整改要求
(一)背景介绍
2011-2012年,国务院先后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要求。
此后,主管部门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部分网贷机构仍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
(二)整改要求
2017年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发〔2017〕64号,简称“64号文”),要求(责令)网贷机构等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并积极配合交易场所化解存量业务。
根据自查指引表(第135项),网贷机构须按照64号文等规定的时间节点停止新增业务;存量合作业务在申请验收前转让或清偿完成。
三、校园贷业务的整改要求
由于部分网贷机构发生过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
2017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简称“26号文”),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2017年12月8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简称“57号文”)进一步明确: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校园贷、现金贷、房地产首付贷业务的机构不予备案。
根据自查指引表(第134项),网贷机构须按照26号文、57号文规定的时间节点停止新增业务;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
四、现金贷业务的整改要求
(一)背景介绍
“现金贷”业务的基本特征是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具体表现为:平台利率畸高、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借款期限短、暴力催收。
近年来“现金贷”平台遍地开花,良莠不齐,部分平台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1、利率畸高。根据媒体报道,“现金贷”平均利率为158%,最高的“发薪贷”利率高达598%,实质是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稳定。
2、风控缺失,坏账率极高,依靠暴利覆盖风险。部分平台大力招聘线下人员,盲目扩张,且放款随意,部分平台借款人只需要输入简单信息和提供部分授权即可借款,行业坏账率普遍在20%以上。
3、利滚利让借款人陷入负债危机。借款人一旦逾期,平台将收取高额罚金,同时采取电话“轰炸”其亲朋好友或暴力催收等手段,部分借款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无法清偿时,被追转向其他平台“借新还旧”,使得借款人负债成倍增长。
自去年起,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贷机构、网络小贷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二)整改要求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简称“141号文”),禁止网贷机构以下行为:
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2、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4、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57号文进一步明确: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根据自查指引表(第137项),网贷机构须按照141号文、57号文等规定的时间节点停止新增业务;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
对上述违规业务的整改不仅关乎网贷机构备案,还因该等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代销违法违规产品、无代销资质销售金融产品、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等问题。明思互金律师团队提示,在当前强监管趋势下,网贷机构及其法律服务团队定要深入调查,做好底稿,以期消除隐患,最大程度维护好企业利益。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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