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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免缴社保、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员工利益的影响

明思研究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近期,针对帮助企业共同抗疫、复工发展,国家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扶持政策,减少企业损失,帮助企业有序的快速恢复生产。尤其是最近出台的免缴社保、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更是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合计大概占到企业人工成本40%左右,此项暖企政策对企业稳定现金流、减少经营开支起到了缓冲作用。笔者现就该新政的影响作如下分析:


一、企业免缴社保对员工个税的影响

人力资源部、国税总局及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中指出:“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医保实行阶段性的减半征收,预计2月开始,最长不超过5个月。”

通常企业每个月缴纳的社保主要有五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此次国家新政给企业减免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此外医疗保险和生育险种目前也在部分城市开展了降低缴费比例的政策。由于工伤保险是由企业完全负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仍需要企业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所以此次新政是针对企业的普惠政策,对个人部分是没有减免的。企业缴纳部分的减免并不会对员工足额享受社保待遇造成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会足额发放,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也不会减少。员工个人部分缴纳的社保是可以税前抵扣的,企业部分并不在计算个税之列,因此企业部分缴纳与否并不会对员工个税有实质影响。



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员工个税的影响


住建部规定:“对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是税前抵扣的,所以住房公积金金额的多少会影响到每个月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哪个档级。现在新个税改革,实行按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以从整体一个年度来看,对员工应缴纳的个税总额并无影响,但由于实行的是累计预扣法,即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因是累计的性质,随着员工累计收入的逐步增加,会出现税率跳档,预扣税款“前低后高”的情况;本质上递延了个税的时间,相当于给予员工一笔无息贷款,但是由于此次住房公积金的缓交,反而会出现上半年员工到手工资少,后半年到手工资反而多的倒流现象。

举个例子:某职员2019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7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3500元,(其中住房公积金2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27000–5000-3500-2000)×3% = 495元;


2月份:(27000×2-5000×2-3500×2-2000×2)×3%-495 =495元;


假设2月住房公积金开始缓交,会出现什么情况

2月份:(27000×2-5000×2-1000×2-2000×2)×10%-2520-495=785元

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缴纳785-495=290元的个税


3月份:(27000×3-5000×3-3500×3-2000×3)×10%-2520-495-495=1440元;

假设3月份住房公积金继续缓交

3月份:(27000×3-5000×3-1000×3-2000×3)×10%-2520-495-785=1900元

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缴纳1900-1440=460元的个税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3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跳档,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再加上累进税率的性质导致住房公积金缓交前后税额差异比较大,虽然最后在来年汇算清缴时会多退少补,实际缴纳总额并不会变化,但是员工每月可支配收入却少了,会影响到员工每个月的家庭安排支出。



三、此次新政会对劳资纠纷的影响


1、针对在缓交期间发生劳动关系变更的员工,暂缓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由谁代为缴纳的问题此项政策尚未有明晰化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根据此项规定,员工离职后,原单位需要把原账户封存再由新就职单位重新启封。所以原单位也无法针对离职员工进行补缴,如若由新任职单位缴纳需要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无疑是给新任职单位加重负担,也不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毕竟之前的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原单位的义务。

2、如果员工与原企业因为社保缴纳有纠纷,员工是否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救济。笔者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种是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无论是企业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还是员工与企业达成协议不需要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保,此种情况下员工发生工伤等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情形而无法获得赔偿,是由企业承担责任。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开设社会保险账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不服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种是企业给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企业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员工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解决处理。因为劳动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具有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在候永滨与沈阳红梅企业集团劳动争议再审一案中,(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认为,候永滨诉请红梅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四种社会保险。但本案用人单位为候永滨办理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以上社会保险账户。据此,候永滨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候永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3、如果员工与原企业因为住房公积金补缴发生纠纷,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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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担任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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