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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为什么喜欢“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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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很多情况下,先不说证据卷,光看到《起诉意见书》中有“另案处理”或“另处”这几个字时,心里就凉了半截。别看字数寥寥,却简约而不简单,有时着实让人头疼。
另案处理真的有必要吗?办案机关为什么喜欢另案处理呢?本期我们就聊聊另案处理这个话题。
一、介绍
01
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是指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换句话讲,另案处理也可以叫做叫分案处理。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是在审判阶段的分案审理,后续有机会再进行探讨。本文所讨论的另案处理,特指审前的分案处理。(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02
另处
另处,一般是指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
由此可知,与另案处理仍可能需刑事处罚相比,另处一般指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然而,实务中使用混乱,另案处理经常会被简写为“另处”。所以,另案处理和另处有时是一个意思。下文也不再进行刻意区分。
二、适用
01
被动适用
(2)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3)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4)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5)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02
主动适用
这里的主动适用,其实就是指出上述5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正是因为属于模糊的兜底条款,导致实务中分案随意、过度,乱象横生。
主动适用另案处理,也可以叫分案或者拆案,即明明是一个案件却硬要分拆成几个案件。这里面又可以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立案时就分开立案,一种是报捕时拆案报捕。
分开立案
分开立案,大多数是业绩考核的原因。比如,有了立案数量的考核,本来一个团伙只能立一个案件,但拆开立好几个案件,一下子就多出几个案件,就容易完成考核指标。
当然,拆案也要符合上述理由和依据,但实务中,拆案理由大都牵强附会,作者曾遇到过最离谱的情况是,一人拆成一个案件。当然,也有先分后并的,如果你在阅卷中看到,有好几份立案决定书,后面又并案处理的,几乎就是这种情况。
报捕拆案
报捕拆案,基本上可以排除考核因素,多半和检察院有关。很多重大复杂的团伙案件,检察机关会提前介入。考虑到涉案人数较多,一个检察官办不过来,或者刚好检察官手里的案件较多,精力不够,往往会要求公安机关把案件拆开,分开报捕。这样,拆成几个案件就会分配到几个检察官手里办理。
三、问题
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主动适用的情况下,当然被动适用的情形也存在诸多问题,只是没有主动适用的情形问题突出。
01
程序监督缺失
(1)公安办案机关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实务中,公安内部审批往往流于形式,造成分案随意,标准模糊,几乎没有制约,而且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也极少附卷。(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2)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另案处理”的原因已经消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另案处理”原因仍然存在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适用“另案处理”,并予以书面说明。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对于适用“另案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并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然而,前期分案处理的,后续大多分案起诉。至于检察院监督往往流于表面,毕竟,分案对检察院来说,有利于减轻办案压力,甚至有些分案就是检察院主导的。
02
证据割裂不全
比如,一个案件拆分成3个案件,这个案件的审计报告只放在其中一个案件内,另外两个案件的证据就残缺不全。这严重影响阅卷机后续的质证和审判。所以,如果遇到拆案的,案卷中附其他案件材料复印件的,请为负责的承办点赞。
03
妨害程序、实体公正
主要是指对审判的影响,会造成质证权受限、审理碎片化、不审而判……从而影响审判的公平公正。详情后续分享,这里就简单举个例子。
比如,一个公司型共同犯罪案件,横向分为股东、高管和员工3级,竖向分为多个部门或工作组,每个股东对应多个高管及若干员工作为一个部门或工作组。实务中有竖向分案的,也有横向分案的,无论如何分案都会考虑同案量刑平衡的问题。
这样,在审理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同的审判人员,就会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以先判的作为既成标准,来作为未审案件的参考,甚至是倒逼作出判决。比如员工先判定的重罪,股东毫无疑问会定重罪,这样辩护权就被架空。
04
违法违纪
四、建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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