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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蚁支招|票箱被抢,表决中断,业主受挫……“票箱保卫战”不难打

众蚁社区 众蚁社区 2021-10-19

事件A 耗时一年半,在得到了温江区房管局的同意批复后,2017年年初,成都八号公馆召开了业委会选举大会。然而,选举现场突然冲进了7、8名自称是业主的人,一人将票箱砸烂,其余人马又将散落在地上的选票全部撕碎。为此,业主李先生气愤不已,“成立业委会究竟动了谁的蛋糕?”

结果 选票无效,首届业委会难产。


事件B 2018年8月11日下午2点多,北京润枫水尚小区居委会内,距选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的唱票还有半个小时。然而,两名男子冲进社区居委会,一人抢走东区选举票箱,一人摔毁西区票箱,整个过程不超过1分钟。分工明确,有备而来,行事可用“快”、“准”、“狠”来形容。期间,有志愿者试图阻止两名陌生男子的暴行,均被打翻在地。

结果 业委会的筹备暂停并无限期后延。


事件C 小童(化名)是合肥昊天园的一名业委会志愿者,平时积极为小区做贡献。2018年春节前夕,当小童抱着票箱从15号楼出来走在小区时,三名男子堵住了他的去路,小童一眼就认出是物业的人。三人目标一致,抢夺小童怀里的票箱。小童不从被打至腰右侧横突骨折。小童被抬进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时,手臂上还绑着“业委会志愿者”的红袖章。

结果 业委会成立再次停摆。


事件D 2017年下旬,在上海一品漫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准备决定物业去留时,5名青年男子突然闯进业委会办公室抢走了投票箱。票箱里是业委会和志愿者筹备数月、耗时20天、挨家挨户上门收集的1500多张业主投票。整个过程中,一名业委会成员为保护票箱被打,两颗门牙脱落。

结果 业主表决票外流,更换物业难。


类似的事件不断在不同小区上演着,下方视频是发生在广州一小区的矛盾现场▽▽▽


△广州星汇国际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现场有壮汉前来闹事 事后两名业委会成员辞职△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票箱”?


历史总是一遍遍在重复。上述事件,多是发生在业主大会会议形成决议之际,且目标均是票箱。利益面前无底线,有业主不满停车费、物业费上涨,有物业公司不甘黯然离场,破坏票箱的原始动机正是一部分人要维护自身“利益”。票箱被抢被毁被偷,也确实让不少热心业主、业委会维护家园的奋斗受挫。所以不得不承认,这个破坏性的举动是十分“聪明”及“有效”的破坏业主大会会议形成决议的一种方式。


一来,票箱失踪或是选票被撕毁等于整个投票就作废了,一切还需从头开始。

二来,示威者通过破坏投票现场、殴打业主等行为形成了一种威吓作用,经过这样的折腾,许多业主不敢或是不想再投票,积极性大幅下降,业委会参与者也会信心受挫。

再者,比起前期威逼利诱业委会参与者,直接冲进现场对票箱下狠手,更省事省力,成功率更高。


写到这里,有些业委会参与者或许会觉得这是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思路。但问题既然存在,更直观的解决方案是直面这一风险,看看究竟有哪些方法可以规避“票箱被砸被偷被抢被毁”的风险?


首先,要回答一个老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成立业委会?


大多业委会参与者会这样回答:


“小区的管理很混乱,业主和物业的摩擦不断,很多业主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于是不交物业费。我们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出面筹备业委会。”


“小区清洁、绿化、安保等工作让业主失望,所以决定成立业委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


因为路灯是坏的、草坪是乱的、门是破的,因为事情总要有人来做。”


所以,先明确目标,我们的目标整齐划一,是为了让小区更好。也请知悉,小区成立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形成决议,这些都是业主合法合规的权益!面对一些“恶人”的不法行为,我们无需胆寒——法律从来都是最有效的武器!破坏业主大会现场秩序是违法的,请看下面发生的上海长宁区的司法判决,案中人抢走业主大会投票箱被行政拘留5天!



如何规避“票箱屡遭黑手”的风险?


我们且看下方案例判决书,十分具有指导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处罚。

原告:朱某某

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下称长宁公安分局)

被告二:上海市公安局(下称市公安局)


原告朱某某住本市长宁区水城南路51弄16号401室,为长宁区宝石公寓小区业主。2014年10月28日,被告长宁公安分局接到案外人汪文卿(系居委会干部)报警称,在水城南路51弄21号102室居委会选举的投票箱被盗。经了解,系业主朱某某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不满,将放置在居委会办公室内的投票箱拿走。被告一长宁公安分局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告、报案人等进行调查,认定原告在2014年10月28日17时在本市长宁区水城南路51弄21号102室有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事实,遂于2014年12月19日19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于当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对这一处罚决定,朱某并未心服,故再次提前诉讼。


并诉称:


① 原告取走投票箱的行为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被告一(长宁公安分局)无权受理本案。


② 被告一(长宁公安分局)对选举经过是否合法等基本事实未予调查就认定原告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告的行为实质系合理维护宝石公寓全体业主权利,被告一(长宁公安分局)对选举行为是否是依法进行未予查明,无任何证据证明选举系依法进行。


③被告一(长宁公安分局)适用法律错误。宝石公寓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实体均非依法进行,被告一(长宁公安分局)未查明事实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属法律适用错误。


④被告一(长宁公安分局)未向原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出示传唤证,未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等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可归纳争议焦点有二: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选举是否包括本案中业主委员会选举(补选);二、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审查的深度及广度,是否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实体选举的合法性。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选举是否包括本案中业主委员会选举(补选)之争议

根据公通字[2007]1号《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该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选举作了相应解释。本案中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与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否具有相似性系本争议焦点的进一步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见,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系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自治权之体现。业主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相似,系业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被告长宁公安分局认定本案中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补选)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选举,认定事实正确。


二、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审查的深度及广度,是否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实体选举的合法性之争议

该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选举秩序的有序进行。公安机关对选举合法性的审查,与作为业主委员会备案机关的乡镇、街道的职责应有所区分。作为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职责的公安机关,对选举是否依法进行的审查标准,应原则上就选举组织者是否适格、选举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等开展形式审查后,即可认定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依法进行的选举”。对选举是否符合实质公平、公正,公安机关无职权更深入的介入,一则公安机关非法定的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关,过多的干涉,不利于小区业主自治权的维护;二则不利于公安机关高效、迅速地实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职责;三则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有异议的,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了救济途径,本案中,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违法,应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业主维权。原告称取走投票箱的行为系无奈之举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虽基于其公益之心为小区公共利益而为,但若肯定该行为的合法性,易造成但凡小区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等选举违法均可通过“自力救济”采取取走投票箱等措施中断选举程序的负面影响和不良社会效果,不利于今后小区业主自治权的有序行使,和鼓励业主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维权的理念。‍


综上,被告长宁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执法程序与目的均无明显不当。原告的诉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诉诸法律,在小区内部也可以用一些提前措施防范于未然。首先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只存在两种: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为了流程可控,尽量选择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这样一定程度上确保每个环节可以被记录,可追溯。

小贴士:

业主大会的主导者还可通过以下预案规避风险

1、现场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 

2、全程录像对外直播 ,有人破坏让他“火”

3、邀请社区民警驻场等


△外请保安维护业主大会秩序△


△外请保安保护投票箱△


△业主大会现场直播△


虽然一个小区的业主大会需要在一群保安的维护下才能有序进行并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但为避免极端事件发生,使前期筹备功亏一篑,提前做好预案降低风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越来越多的个体也需要意识到,破坏业主大会投票现场、抢票箱等行为都是违法的,通过法律追责必将受到惩罚。为了一小群人的私利而抢票箱的事,该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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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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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实录|我的业委会换届审计之路,何以要“伸冤”?这七个月我就是那个讨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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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比起业委会参与者,我们的部分工作人员可能更需要“补一补”基础知识。”一个街道干部眼中的业委会困境

05 是非成败转头空!我的一年业委会的经历和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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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房地局退休干部,任业委会主任仅仅一年,直言痛苦,面临20%业主联名罢免,心灰意冷!|业委会主任系列访谈⑦

08 一个梅西带不动阿根廷,一个业委会也撑不起整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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