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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响自动驾驶立法第一枪,迈出历史性一步

圆周智行 圆周智行 2023-01-05

2022年7月5日,深圳人大网正式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内首个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也打响了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第一枪。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而言,这是历史性的一步。



法规一共有8章,相关重点摘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官方定义如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根据官方定义,三者分别对应的是L3、L4、L5级别自动驾驶。L3的驾驶主体是人,L4和L5的驾驶主体是车,L4车辆必须具备接人工管能力,而L5则不需要人工接管,完全交由车辆完成所有的驾驶工作。


第十条  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根据官方倡议,智能网联汽车的保险业务需要新的评估标准和产品设计。


事实上,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的相关活动更能说明市场的变化,特斯拉大概在3年前就成立了保险公司,并制定了针对智能驾驶汽车的保险方案,比如通过司机的驾驶习惯,数据等来确定保额等,重塑保险行业。


理想汽车也在今年涉足保险行业。智能网联时代,汽车保险正在迎来新的变化。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六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在深圳的朋友,指不定家门口突然就被划成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区域。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好消息是,在车路协同较为完善的区域全域放开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营。坏消息是,目前全国车路协同较为完善的地方也没多少。但法案的确立会不会促进车路协同的发展值得期待。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L3和L4应该具备驾驶员驾驶的能力,而L5可以不用配备人驾驶的能力,比如可以没有方向盘,加速踏板,刹车等,实现真正的无人驾驶。但它只能在限定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理想L9已经这么干了。L9车身前后四周都有灯带,当车辆处于领航辅助驾驶状态时,黄色的灯带会自动打开。以后这会是具备高级自动驾驶能力的智能网联车辆的标配。


第三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前款规定的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智能网联汽车在使用时数据随时上传留存,用户使用智能网联汽车出事时,可以及时追踪,不会出现前两年某斯拉一样的情况,出了事数据无从查起,只能听凭企业的一面之词。


第四十八条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地图的数据获取永远都是一个敏感问题。


第四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等相关企业或者组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获取与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关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去标识化数据信息。


这个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智能网联汽车有单独交规信息。期待官方给出更多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L3、L4级别,出事了责任是司机的,L5级别,出事了责任归车辆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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