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开讲啦】新规速递: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之案件受理
2021年8月1日,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10章135条,与2013年的试行版相比,减少了第二章管辖的内容,实质性修改70余条,理念新、内容多、涉面广,在回应社会关切、跟进检察实务发展、做好法律衔接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是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指南。北京市检一分院于近期推出“民诉监督规则修改要点解读”系列微课,积极助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全面梳理了检察监督的原则、方式、范围和程序,成为申请人提出监督申请和检察官司法办案的重要规范依据。
新修订的监督规则全文共10章135条,修改了包括办案组织优化、程序科学完善、司法政策的融合、民法典生效后的规范用语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一、监督规则修订的背景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先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零八条,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到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8日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第一次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全流程的监督权,并确定了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及实现程序,成为新民诉法时代民事检察领域最重要的实操依据,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了诸多新的部署和要求,原来的试行规则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已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
二、新监督规则中案件受理方面的修改要点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监督规则第二十条将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设定为两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于超过申请监督期限的案件,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将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出台的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新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
与试行规则中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相比,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形,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同时,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又明确了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进一步拓宽了民事监督的入口。
三是解除了一审生效裁判原则上不能申请检察监督的限制
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民〔2018〕18号)所做的明确,对于一审生效裁判,只要经过了再审程序或者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依然可以申请监督。此次监督规则中删去了原先试行规则中关于一审裁判原则上不能申请监督的相应条款,全面放开了一审裁判的检察监督渠道。
三、案件受理救济保障方面的修改要点
一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试行规则中关于文书的送达,仅仅明确《受理通知书》要送达申请人,但是否送达被申请人,则看需要决定。监督规则的第三十三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将《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的同时,《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也要发送给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更加全方位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适度扩大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试行规则中规定依职权监督的范围仅有三项,且没有兜底条款,仅限于“损害两益”、“审判人员枉法行为”、“跟进监督”三种情形。监督规则将依职权监督情形扩展为了六项,新增加: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机制
监督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该规定填补了此类案件在受理规则上的“空白”,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对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提出监督申请案件,到底应由哪一层级检察机关受理的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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