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开讲啦】新规速递: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之审查
2021年8月1日,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10章135条,与2013年的试行版相比,减少了第二章管辖的内容,实质性修改70余条,理念新、内容多、涉面广,在回应社会关切、跟进检察实务发展、做好法律衔接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是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指南。北京市检一分院于近期推出“民诉监督规则修改要点解读”系列微课,积极助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件受理后,民事检察部门即需要开展案件审查工作,可以说审查是民事检察办案的核心工作,是对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基本事实到法律适用的全方位的审视和探究。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在本章的修改力度也比较大,今天重点从变化较大的四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增加了调阅副卷规定
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是否可以调取法院审判卷宗的问题,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中已经基本解决,但调取卷宗的范围,是否可以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在检法之间始终存有争议。绝大部分法院不允许检察院调取副卷,认为副卷属于法院内部讨论、审批内容,不属于监督范围。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新增该款规定的主要考虑是积极推动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发展。2019年7月19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和2020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2020年8月26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要求加快落实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提升民事监督精准性。实务中,民事审判执行的一些关键信息大量留存在副卷中,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应当正卷、副卷同时调阅。因此,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本次修改增加调阅副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款“有关规定”的表述,检察机关调阅副卷的前提是依照有关规定,即依照检法两院会签有关调阅副卷的文件规定,没有会签文件的,是不能调阅副卷的。目前,仅有部分地方检法两院会签了有关调阅副卷的文件。因此,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仍需要进一步推动落地落实。监督规则对调阅副卷的规定,有助于检察机关更深入了解法院作出审判结论的背后考量,衡平抗诉权行使与保证审判权威之间的关系,同时促使法院规范合议程序、保证法官独立审判、避免对案件审判的干扰,从另一个侧面实现诉讼监督效果。
二、进一步强化规定了听证程序
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以书面审查为主,案件办理过程缺乏亲历性。在近年来的检察监督实践中,随着检察为民理念的持续深入,加之检察监督积案化解的现实需要,检察听证成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息诉释法的重要平台和办案手段,此次监督规则修改,在参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基础上,在本章第二节专门对听证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民事监督案件听证会较为清晰的流程和要求。检察机关为此还开通了公开听证直播系统,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带头试点开展“简易听证”,让“瘦身版”的检察听证更简捷易行,而部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更适于进行简易听证,有利于提升公开听证的覆盖面。监督规则实施后,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将会进一步强化在办案中开展检察听证,搭起“台子”让当事人充分的诉辩,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所在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多方参与下,保障检察监督的公开公正,又从不同角度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为促进案件争议的有效化解打实基础。
三、明确规定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监督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或者决定案件时,也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此次修改,监督规则中明确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尤其是在审查阶段,检察官联席会作为身边的“办案专家团队”,使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办理不再是承办检察官办案组的“独角戏”,而成为汇聚集体智慧、打开思维解决案件疑难问题的“会诊中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从试行到推广开来,最后到监督规则中明文规定,体现了此项制度对案件审查的节点性效应,对提升办案质效、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统一等方面至关重要。同时,检察官联席会议客观上又成为一个帮助检察人员拓展审查思维、提升办案能力的“大课堂”,在鲜活案件中浸染,在提问、讨论、建议、意见各个环节都时而迸发出办案思维的“火花”,实现民事检察人员“办一案、通一类”的效果,促进民事检察监督整体能力的跃升。
四、拓展规范了调查核实范围
监督规则中规定检察官可独立决定是否行使调查核实权。包括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意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对鉴定意见规定了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审查的规范,而最大的变化则是监督规则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材料。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等案件时,为查清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需要查询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为进一步明确范围,规定了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工作,监督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将检察机关该调查核实范围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公益诉讼等需要主动取证的四种情形。该四种法定情形虽然涵盖范围较小,但却对民事检察监督中对银行流水等重要证据的调取进行了明确规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仅依据卷宗审查案件,要有能动性,尤其是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划定边界,避免不当行使调查核实权。
微课往期回顾
【微课开讲啦】新规速递: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之审查章一般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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