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开讲啦】新规速递: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之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2021年8月1日,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10章135条,与2013年的试行版相比,减少了第二章管辖的内容,实质性修改70余条,理念新、内容多、涉面广,在回应社会关切、跟进检察实务发展、做好法律衔接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是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指南。北京市检一分院于近期推出“民诉监督规则修改要点解读”系列微课,积极助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五章共计四节二十四个条文,进一步完善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了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照原有试行规则,这部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增加的第二款明确了检察院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可以抗诉,从根本上解决了虚假调解监督强制力的问题。
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个监督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虚假调解案件占虚假诉讼案件的一大部分,但因是调解书结案,根据试行规则,只能通过检察建议予以监督,无启动再审的强制力。此次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的监督形式,将虚假调解妨碍司法秩序解读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予以抗诉。
二、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监督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在再审中的法律地位为新证据。在程序意义上,检察院在再审过程中公示该证据,也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确认该证据的效力。
三、明确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规则增加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扩大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不同,前者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出;后者需经同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方能提出抗诉。就监督效果而言,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仍需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决定是否再审,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四、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监督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试行规则对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再次抗诉问题未作规定,实践中存在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认为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而再次提出抗诉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再审裁判进行抗诉,并无其他限制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以一次为限。本次修改增加“依职权”,避免当事人误解为授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再次监督。
五、明确检察机关出庭任务
监督规则第九十四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第九十六条对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增加三项规定,“……(三)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四)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增加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原则上一律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仅作为抗诉案件审理阶段的程序启动人,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尊严,在抗诉案件中除提出抗诉外,还负有对庭审活动合法性予以监督的任务。
微课往期回顾
【微课开讲啦】新规速递: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之审查章一般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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