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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央产房)上市出售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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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审核办理流程


 二、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等手续必须提交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产权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始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产权人无法到场,需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委托事项为代办央产房上市审核手续)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继承业务的,继承人还需提交继承公证书及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办理遗赠业务的,受遗赠人还需提交遗赠公证书及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赠与业务的,赠与人或受赠人还需提交赠与公证书及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办理离婚析产业务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相关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因法院判决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人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购房合同丢失的,可到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调出原始购房合同,复印后加盖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公章;原产权单位与产权人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原产权单位应开具无购房合同证明,并注明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3、凡2012年4月1日前已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因过期、丢失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均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

4、如需查询职工住房档案情况,应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购房合同原件。

注明:自2019年7月1日起,央产房交易在办理央产房产权变更业务时,不再收取物业费与供暖结清证明


四、常见问题

1、如何领取《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产权人或受托人持申报材料到交易办公室审核职工住房档案无误后,填写《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交易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向产权人或受托人提供《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2、已购公房上市审核业务的种类有哪些?

依据《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凡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

3、按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的房屋,如何办理上市出售?

出售按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的房屋,需先到房屋原产权单位补交成本价款。房屋位于东城、西城、海淀、丰台或石景山区,由原产权单位开具已补交成本价款证明,到各城区房地局将房产证所载明的房屋性质变更为“已购成本价房”后,按要求到交易办公室办理上市出售手续。

房屋位于朝阳区的,由原产权单位向交易办公室开具已补交成本价款证明,连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按要求到交易办公室办理上市出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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