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3〕*号
**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35Y)我局(所)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期间内少缴增值税167738.45元;(二)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024.59元;(三)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1948344.81元,202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811342.82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13759687.63元;(四)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准确申报缴纳印花税,少缴纳印花税223801.70元;(五)你单位未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九条及《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的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8851.16元。(六)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少缴工会经费28719.69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少缴的税款共计14176252.37元(其中增值税167738.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24.59元,印花税223801.70元,企业所得税13759687.63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三)根据《**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水利建设基金87422.90元,责令补缴;(四)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8851.16元,责令补缴;(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3〕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8〕4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工会经费28719.69元,通知你单位缴纳入库。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晶晶亮读后感】
很少见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出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目前由税务机关代征的费种,超过30种了,而且还在继续增加。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费只是代征了,但未必都代管了,并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税务机关管理的权限,由税务机关下达追征决定,可能会面对师出无名的窘境,这样处理是否恰当,值得商榷。—END—
来源:一叶税舟;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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