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拉伦茨的高徒、康德法哲学与刑法学大师:Joachim Hruschka

河马羊驼 ManofLetters 2022-06-25

拉伦茨的高徒、康德法哲学与刑法学大师


Joachim Hruschka

作者:Jan C. Joerden,奥德河畔法兰克福欧洲大学教授

译者注:本文是Jan C. Joerden为Joachim Hruschka撰写的悼词,原文载于JZ,4/2018。翻译未经授权,仅供交流学习

本文翻译得到乔治城西施狗、脆脆鲸和吴念抒的鼎力支持,特此致谢。当然,文责自负。

由于译者对法哲学(尤其是康德法哲学)所知有限,翻译和注释不免存在很多错误,还请方家指正。

2017年12月10日,身患沉疴的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荣休教授Joachim Hruschka在埃尔朗根去世。Hruschka于1935年12月10日出生在布雷斯劳。二战后,Hruschka一家被驱离布雷斯劳,马尔堡成为了他的新故乡(Harro Otto也有类似的经历,参见伟大的刑法教育学家、《刑法基础课》的撰写者:Harro Otto)。

Hruschka首先在马尔堡大学学习法律、历史和哲学,后来转学去了弗里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他分别于19611965年在慕尼黑通过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1964年,Hruschka在导师卡尔·拉伦茨的指导下以论文《诉讼案件的构造——关于事实确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关系的研究》(1965)获得了慕尼黑大学的博士学位。1970年,他在慕尼黑获得了大学任教资格 他的教授资格论文以法律诠释学为研究主题,并以《法律文本的理解——论实证法的诠释学超实证性》为题于1972年在慕尼黑出版。Hruschka也以此获得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特许任教资格


译者注: 

大家可能很疑惑,拉伦茨怎么教出了一个康德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

这不难解释。

因为鲜为人知的是,拉伦茨也是著名的刑法学家。他的《黑格尔的归责理论和客观归责的概念》(1927)已经成为了刑法学的里程碑作品,他的长篇论文《论刑罚的本质》(1936)是刑罚理论研究的必备参考文献。拉伦茨在德国古典法哲学上也有特出成就,除了《黑格尔的归责理论和客观归责的概念》,他还写过一本《德国观念论法哲学与国家哲学及其当今意义》(1935。本书争议很大,看下出版年代就可以想见)。所以,Hruschka后来投身康德法哲学和刑法学研究是所来有自的。

此外,Hruschka的教授资格论文并不是研究实证法的解释——即法学方法论——问题,而是“法学方法论何以可能的条件”或“什么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把眼前的本文叫做法律文本”的认识论问题。言及此,大家应该立马会想到康德。由此也可见,Hruschka的康德研究早有萌芽。



在慕尼黑大学做了一段时间的编外讲师后,Hruschka1971年获得了汉堡大学法哲学和刑法学的教席。1982年,他被任命为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的讲席教授,因此从汉堡搬到了埃尔朗根。不久之后,Hruschka拒绝了维也纳大学的聘任,继续在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工作,直到退休——甚至退休后,他也仍继续为大学效力。在此期间,Hruschka还在开普敦、堪培拉、耶拿、莱比锡、里加和布鲁明顿担任过客座教授。

Hruschka的大多数出版物反映了法律、历史和哲学——他的研究领域——的相互渗透。他指出,刑法教义学中的许多讨论,如果缺少对于法史维度的了解以及根植于实践哲学的专业术语背景,是完全无法理解的。Hruschka在刑法、法律史和实践哲学的重叠领域中的许多研究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例如,《托马斯·阿奎那论意识错误与无知》,载《韦尔策尔祝寿论文集》,1974,115ff;《塞缪尔·普芬道夫的一般与特殊归责理论——区分原因自由行为与自由行为本身的历史与意义》, 《整体刑法学杂志》1984,661ff; 《违法阻却事由与免责事由:根茨与康德的卡涅阿德斯船板》,《戈尔特达默刑法档案》1991,1ff。

此外,Hruschka 始终强调,刑法秩序的基本问题是无国界的(如:如何处理容许构成要件要素错误?当行为人自我答责地引起了免责事由时,应当如何对该免责事由进行限制?)因为这些问题在其他国家也可能发生; 只有找到那些在外国的其他可能答案,并对它们进行批判性的检验,看看它们是否能够比通常的本土资源更适合用来处理相应的问题。Hruschka在他关于比较刑法的著作中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刑法新思考——基于乔治·P·弗莱彻<反思刑法>的反思 《戈尔特达默刑法档案》 1981237ff; 《归责》,Eser等编《正当化与免责:比较法的视角》(1987),121ff.

Hruschka特别强调对康德——尤其是他的实践哲学的作品——的研究。在汉堡期间,除了盎格鲁-撒克逊的分析哲学外,康德的作品《道德形而上学基奠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也是他在法哲学研讨课上的重点。

Hruschka对康德作品的着迷在他的学术生涯中并没有减少,甚至在他退休后还得到了加强,这一事实在他的许多作品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在这些出版物中,他令人印象深刻地证明,康德作品对法律——尤其是刑法——基础问题的重要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不公正地低估了。可参见,《作为康德绝对命令的历史根源的17/18世纪法律讨论中黄金规则和普遍性原则之间的竞争》,《法学家杂志》1987, 941ff;《康德法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整体刑法学杂志》2003203ff;《作为主观权利哲学的康德的法哲学》,《法学家杂志》20041085ff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还与妻子B. Sharon Byrd(于2014年去世)合著了《康德的法权学说》(2010年)一书,以及他最近出版了大作《康德与法治国——以及关于康德法学理论和伦理学的其他论文》(2015)


译者注: 

Hruschka和妻子Byrd还主编了一本《康德与法》(2006)的康德法哲学研究论文选集,文集中的作者都对康德研究做出过“突破性的贡献”。

两人(以及Hruschka的学生Jan C. Joerden)于1993年创办了著名期刊《法与伦理年鉴》。

《康德与法治国》是一本论文集,Hruschka批判费尔巴哈和Ulrich Klug的论文就收录在里面。



在自然法分析哲学的一致性和融贯性思维的启发下,Hruschka始终致力于刑法的逻辑-体系化,对此可以特别参见他的著作归责的构造1976论刑事诉讼中基于模棱两可的证据进行定罪的逻辑和教义学《法学家杂志》1970673ff;《刑法学能够而且应当体系化吗?》,《法学家杂志》19851ffGottfried Achenwall1767年的义务论六边形》, 1986; 根据逻辑-分析方法的刑法学——刑法总论案例的体系展开与解答(第二版)1988行为规则与归责规则《法学理论》1991449ff

Hruschka的讲座和研讨课总是透着“从研究出发的教学”的精神。作为一个有天赋的学术教师,他有能力吸引他的听众,并以他总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通常是幽默的、不乏自我调侃的讲课技巧来激发他们对刑法和法哲学的兴趣。因此,他的课程对他的每个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智力上的享受。他关于法哲学的研讨课尤其如此,这些在汉堡和埃尔朗根的研讨课是为那些不只是对考试感兴趣的人设立的。令许多埃尔朗根的学生感到高兴的是,他在退休后仍继续举办这些研讨课(与现在海德堡大学的教授 Jan C. Schuhr一起)。Hruschka的学生将永远怀着感激之情记住他和他的研讨课和讲座。







往 期 精 选HISTORY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