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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迷思| 雇凶杀妻,妻却在葬礼上复活!

2016-03-21 赵鹏 检事微言
以往在电视剧里才有的情节,居然真的能出现在现实生活中。上个月,网上刊登了澳大利亚的一起案件:雇凶杀妻,“被杀死”的妻子带着警察竟出现在自己的葬礼上,丈夫被当场抓获,已被判刑。奇葩的情节能够给枯燥的理论分析注入趣味,所以很适合作为讨论的对象。
郎心如铁,绑匪有“道”

上面这两位就是故事的两位主人公。被告人丈夫Kalala,被害人妻子Noela,俩人在澳大利亚结婚10多年,育有两子一女。看婚纱照俩人还是蛮般配,也挺幸福的。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丈夫在2015年对妻子起了杀心,并雇佣了一伙专业杀手,支付了定金,准备在妻子回非洲为母亲奔丧期间将她干掉。就在要动手的那天,刚刚参加完母亲葬礼的妻子收到了丈夫的信息: 
亲爱的,你那边怎么样了?
刚刚完事,很累,准备回酒店睡一觉。
先不要睡觉,出去走走,透透气,然后再休息。


好体贴的丈夫,妻子感动得不得了,于是听话地走出酒店。不料刚出门就被一伙儿蒙面大汉用手枪顶着裹挟进了一辆车里、套上头套,最后带到了一个偏僻的破房子里。到地方后,妻子通过与绑匪的对话才知道,原来他们不是为了绑架勒索赎金,而是被人雇佣来杀她的。

 
什么人要杀我?
你老公。
我不信,我老公怎么会杀我!(打了两个耳光)愚蠢的女人,我现在就拨通他的电话,你自己听吧。
结果,妻子在电话里听到了丈夫熟悉的声音,只不过,这个声音的内容是:
Kill her(杀死她)
至此,她彻底相信了,并且万念俱灰。就在这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绑匪带头大哥走过来,温柔地告诉她: 
别担心,我们不会杀你。
为什么?
我们有原则,不杀妇女和小孩儿。
不过,钱还是要赚的,绑匪们伪造了妻子已死的证据发给丈夫,收取了尾款。在关押了妻子2天后,绑匪把丈夫联系他们的证据都交给了她,让她离开。临走前,还嘱咐道: 
回去小心点儿,你老公是来真的。幸亏遇到我们,碰到别人你早完蛋了。滚吧。

回到澳大利亚后,妻子把证据交给警方,并带着警察一起回家。恰好丈夫正在给妻子举办“葬礼”,发现妻子后,丈夫以为撞鬼,惊慌失措。还没回过神,已被带上警车。最后,丈夫因杀人罪,被判处9年监禁。


丈夫、绑匪、妻子各负何责?
网上消息就这么多,作为案件分析的依据,我觉得足够了。没提到的内容各位自己联想吧。现在说说法律问题,丈夫、绑匪、妻子在上述一系列过程中,是否涉嫌犯罪?我从最简单的人说起。需要说明的是,我进行法律分析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丈夫:故意杀人(未遂)雇凶杀妻,属于故意杀人的教唆犯,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我就不多解释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丈夫的杀人行为并没有得逞,此种情况如何量刑,刑法也有相应规定: 《刑法》第二十九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对丈夫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就低量刑,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之下一个量刑幅度量刑。至于到底是从轻还是减轻,那是法官的裁量权。所以,本案如果在中国审理,丈夫可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幅度内被从轻处罚,也可能被减轻处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估计法官们对雇凶杀妻这种行为都觉得比较恶劣,就算减轻也不会太轻。我们看到丈夫在澳大利亚最终被判处9年监禁,如果他在中国受审,结果可能一样。 2绑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本案的绑匪有“行业道德”,从一开始就没有要杀害妻子的打算,所以他们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连中止也不算)。不过他们还是实施了其它犯罪行为: 首先是非法拘禁罪。把被害人裹挟上车,限制自由时间超过48小时,这一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外还有诈骗罪。从报道的内容看,绑匪压根儿就没有要杀害妻子的意图,只是为了得到定金,才假意接活儿,之后又制造假象收取尾款。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雇凶杀人的佣金报道没提,但肯定不是小额,故而绑匪的这一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丈夫支付的钱款是“杀人酬劳”,是出于不法目的的给付,但这种不法目的的给付行为并不阻却对方诈骗罪的成立。 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绑匪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么所骗来的钱款是否要归还给被骗人即丈夫?实践中这个问题很常见,比如买毒品的人被“贩毒者”骗,买来了白面,“贩毒者”构成诈骗罪没有问题,其骗来的“购毒款”是否应该归还给买毒品的人?我认为,即使被害人有不法目的,被骗的钱款仍然应当发还给其,除非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钱款应当没收,否则不发还没有法律依据。就本案来看,丈夫雇凶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交给绑匪的钱款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工具,应当依法没收,不能发还。 3妻子:诈骗罪共犯?报道内容在妻子的行为上描述不清,不过从绑匪伪造了妻子被杀的证据发给丈夫骗尾款这一点来看,要伪造妻子被杀的场面,恐怕没有妻子配合是不行的。假设妻子在知道绑匪无意杀其,但却有意骗丈夫酬金的情况下,应绑匪要求,配合他们装死,帮助绑匪得到了巨额尾款,妻子是否属于诈骗罪的帮助犯? 我认为,妻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至少可以按胁从犯不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妻子身处被绑匪控制的情境下,其一切行动受到绑匪的摆布,在绑匪的控制下所从事的任何行为,都缺乏自由意志,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使妻子客观上配合了绑匪的诈骗行为,但由于缺乏主观要件,故也不构成诈骗罪。其次,即使认为绑匪并没有剥夺妻子自由选择的权利,则考虑当时的环境,要求妻子拒绝配合绑匪不参与诈骗活动,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期待可能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出罪理由,故此时可以考虑将妻子认定为胁从犯,即属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胁从犯可以免除处罚,故以此为由也可以免于追究妻子参与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祝大家婚姻美满。能过过,不能过离,杀什么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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