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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冯素玲丨网络借贷行业协同治理研究

杨杨,冯素玲 济南大学学报 2023-08-28

作者简介

杨杨,济南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

冯素玲,管理学博士,济南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互联网金融、网络治理、信息经济等。


原文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第110-117页


摘要

作为信息技术与金融融合发展产生的新型业态之一,网络借贷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大起大落。这种行业发展的波动性反映出了传统行业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本文在分析了网络借贷业务特殊性对传统治理模式的挑战后,借鉴协同治理理论和网络理论的相关研究成果,设计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协同治理体系,以“结构-过程-关系”范式分析了这一体系的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联。该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不仅适用于网络借贷行业,也适用于相关金融创新业务的治理问题


一、引言


经过初始阶段的粗放式发展,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吸引了大量的资金、人气,同时也积累了不小的风险。自2015年起,网络借贷行业结束了无监管时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主体。2016年,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推开。2017年,“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监管体系基本成型。2018年,网贷备案工作延期,同时全国统一的合规检查正式开启。2019年,“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奠定了整个网贷行业清退转型的主基调。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根据网贷天眼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5月底,包括安徽、内蒙古、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南、山东、重庆、河南、四川、云南、河北、甘肃、山西等15个省市地区宣布本地区的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出清。

  回顾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近十年的发展历史,起伏之大令人深思。运营平台数量从2010年的10家发展到2015年顶峰时期的3400多家,到了2019年底这个数字降为343家;行业贷款余额从2010年的0.6亿元增长到2017年顶峰时期的1.2万亿元,到了2019年底这个数字缩减为0.49万亿元[1]。在这些数字从峰值不断缩水的背后,既有平台企业的主动转型和有序退出,也有出借人的财产损失、从业者的悲观失望。这不是个别网贷企业出了问题,而是整个行业暴露出了显著的风险。这与我们在互联网金融业态兴起之初,将普惠金融发展的厚望寄托于这些新兴行业的初衷背道而驰。如何对这些新兴行业进行有效治理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这些思考和研究不仅适用于面临清退和转型的网络借贷行业,也适用于正在或是即将出现的金融领域的新业务。


二、简要文献回顾


  网络借贷企业属于平台型企业,是一种介于传统的“企业—市场”之间的双边、多边杂交的中间组织形态[2],能够以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同时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内部规则对参与者实施管控。与此同时,平台治理问题也由于平台本身地位和作用的复杂性而变得复杂。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是金融相关服务,其特殊性被进一步强化。夏蜀使用产业组织理论分析了网络借贷企业的特殊性质,认为需要构建多中心的协同治理模式对平台型金融进行治理,从而提升公共风险管理水平[3]。赵成国基于多重委托代理视角分析了网贷平台治理所面临的困境,认为传统公司治理范式中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需要调整为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的治理范式[4]。李鹏着重分析了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在功能、经营形态、资金用途和借款标种等方面相较于国外成熟模式发生的“异化”,并剖析了网络借贷风险的种种表现,提出了缓解金融抑制、完善征信体系、强化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细则并将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等具体措施。

  综合已有的相关研究,学者们对改变传统网络借贷行业治理模式、建立协同治理体系已经取得方向性共识,但是对于该协同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机制仍未有充分的论证。本文在综合分析网络借贷业务对传统治理模式形成挑战的基础上,将协同治理范式应用于网络借贷行业治理体系的构建,并尝试分析该体系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论证协同效应的实现机制


三、网络借贷企业及其业务特殊性带来的治理新问题


(一)

网络借贷企业及其业务的特殊性

  网络借贷企业是一种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平台型企业,其参与的业务活动除了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外,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殊性。

1.网络借贷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作为一种平台金融活动的中介组织,网络借贷企业将其业务活动的网络效应在金融服务场景拓展中不断强化,将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相关服务提供者(审计机构、增信机构等)以及各层次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聚合在一起,生成了复杂的金融生态网络。

2.网络借贷企业具有一定的超然地位。网络借贷平台在拓展网络、匹配供需、制定规则、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够突破时空约束,完成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交换等步骤,对双边市场中的金融需求和供给进行信息专业匹配。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也成为了这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构建者和主导者。而且,平台企业的规模越大,被赋予的公权力就越多,提供的公共服务就越广泛。

3.网络借贷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异化。起源于国外的网络借贷业务在国内发展时遇到了特殊的历史条件,比如金融市场化改革走向深入、居民收入和储蓄规模不断提高形成了对增值金融资产的巨大需求、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相对宽松等,网络借贷机构的数量、业务规模一度增长迅速。在此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出现了异化,即平台不再仅仅作为信息中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而是通过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等手段吸引出借人,在成交量和参与人数不断增加的同时,平台自身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甚至法律风险。

4.网络借贷业务着重服务长尾客户。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将利基市场整合成可以盈利的业务模式,这是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业态产生并得以发展的基本商业逻辑,网络借贷业务也不例外。在新型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长尾市场中的客户在心理、认知、行为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其金融需求和交易行为也表现出与传统金融活动不同的方面,因而在风险管理、行业治理等方面也需要有创新性手段与之相适应。


(二)

传统金融监管的困境

    目前,政府监管仍是提高中国网络借贷市场效率的有效手段[5]。但是基于传统金融模式设计的金融监管理念和手段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监管的需要。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对监管人员线下监管方式的倚重产生了较高的人力成本、财力成本、物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面对网络借贷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大体量的机构和业务、运营模式异于传统金融机构等情况,传统集权式的、垂直式的、条块分割式的监管方式很难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监控。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突出表现为利益协调难题、信息处理难题、监管成本难题和依法监管难题。

1.多元主体利益协调是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所面临的首要难题。网络平台处于复杂金融生态的中心,业务领域涉及多方异质主体。与传统金融业态不同的是,网络借贷业务涉及到的各类利益主体数量更大、类型更复杂,因此,利益协调的难度增加,治理的复杂度也随之增加。就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其开展业务直接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员工、股东、在平台注册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等,间接利益相关主体除了监管机构以外还包括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各类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传统金融机构、传统民间借贷组织。甚至有些主体即便没有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借出或出借资金,但是网络借贷业务在资金利率、风险、便利程度等方面的特点影响了其对原有融资或投资方案的评估,因而也成为了网络借贷业务的间接利益相关主体。众多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由于所处地位不同、自身财务状况不同,存在着多重利益冲突和矛盾。面对多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如何基于共同价值,吸纳利益相关方通过各种方式有效参与治理,是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

2.金融科技发展带来了紧迫的信息处理难题。伴随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已经逐渐转型成为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产业。如何保证在任何需要的时候都能够准确获取必要的业务运行数据,是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的先决条件。从目前的情况看,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仍处于非完全强制状态。虽然整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水平在不断改善,但是平台与平台之间仍然存在显著差距。信息披露是治理的基础,如何根据海量数据对平台企业的运行实施有效监督,是对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的挑战性要求。

3.现有监管模式的成本较高。监管机构对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的监管分工,主要沿袭了传统分工的安排,同时部分监管职能重心下移到地方监管部门。这种做法既没有显著降低传统监管模式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成本支出,同时增加了新的协调成本。以网络借贷为重点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最终时点上一再延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该项监管工作在监管难度、监管强度以及监管成本方面非常高。

4.法治不完善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新兴金融业态中制度和组织的灵活化、扁平化和开放化,传统法律规制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用。出于对平台型企业特殊性的考虑,有争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涉及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都不适用于平台型企业。监管真空和模糊地带的存在使得网络借贷业务一度问题频出。同时,在网络环境中,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信息泄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扩散性等特点,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三)

新治理模式的机遇分析

  包括信息技术发展在内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催生了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对原有的金融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引发了利益协调、治理成本等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为新兴业态中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治理提供了诸多机会,使得多方治理主体进行协同成为可能。

1.多方主体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治理。由于网络借贷业务涉及了多方异质主体,这为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协调问题带来了挑战,但同时也意味着参与治理的主体种类增加,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网络借贷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并且,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本在时间、空间等层面存在的治理参与成本有所下降,多方参与治理成为可能。

2.多方主体治理可以协同。参与治理的多方主体由于在治理成本和治理收益方面存在差异,可能会发生相互掣肘、降低治理效率的现象。然则,我们要看到多方主体协同治理的外部条件正在逐渐成熟。一方面,不同利益主体参与治理必然会有意见分歧,但只要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是合理合法的,这种诉求就会有表达的机会;另一方面,信息处理手段和效率的提高也为上述分歧的处理提供了技术手段。多方主体治理的参与成本下降和参与程度加深,可以增加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促进理解达成,同时区块链以及相关智能合约的设计和应用还可以提高决策透明度和执行效率,并为争端解决工作提供可靠的证据链条。

3.更有弹性的治理模式一直在探索。中国的改革开放一直以稳定性和渐进式为特征,集权、分业式金融监管模式沿用多年,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经受住了数次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随着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发展,金融业务具体模式创新的灵活性显著增加,我们需要一个更有弹性的监管体系和治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沙盒监管的实践是对弹性监管的有效尝试,受到越来越多监管机构的认可并付诸实践。2019年12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北京市率先开展中国版“监管沙盒”试点,主要通过信息公开、产品公示、共同监督等柔性管理方式,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推动金融科技守正创新。



四、网络借贷行业协同治理体系构建


  控制论的“必要多样性定律”指出:

只有当控制系统的复杂多样性不低于被控制对象的复杂多样性时,才能实施有效控制。

在具有交叉网络效应的网络借贷业务中,网贷平台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垂直单一的线性治理模式难以奏效,这也是中国网贷行业信息披露失范、风险事件迭生、市场效率不高、平台质量分化严重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一种有别于传统平台金融治理模式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这种治理模式应该整合相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中介、出借人和借款人等多层次利益相关者以及网贷平台自身的资源,运用新型治理技术和手段,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治理;同时,为保证治理体系运作的效率,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不同治理层次之间应建立协同机制,达到治理资源的有效配置。本文借鉴了技术协同治理“结构—治理—关系”框架[6]以及网络理论对协作网络的构建方法[7],以金融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为治理对象,对中国网贷行业的协同治理体系作如下设计。


(一)

协同治理主体结构与机制设计

  在网络借贷行业协同治理体系中,治理结构主要包括权利的分配和相关治理群体的确认。

 1.监管机构是外部治理的主导者。金融监管机构的治理水平已经经受了各种理论和实证的检验。在中国网络借贷业务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监管的宽松环境是2013年后网贷市场快速扩张的重要原因。而“1+3”监管框架的形成,尤其是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则是网贷行业迅速收缩直至面临转型的关键点。与网络借贷行业大起大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众筹行业。众筹融资模式中的股权众筹因为门槛较高,且始终没有公募化,因而没有出现像网络借贷行业中的问题平台频出、社会反响巨大的情况;部分新型物权众筹模式例如房产众筹,虽然在产生之初曾经快速扩张,但由于与原有金融政策导向相悖而被迅速叫停;二手车众筹在粗放式发展不久,也出现了负责人失联、平台倒闭的情况,但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风险事件没有积聚成较大规模。由此可见,监管措施对相关行业的发展影响十分显著,监管机构仍然需要在外部治理中发挥主导者作用。

2.多元主体是外部治理的重要参与者。网络借贷业务涉及众多异质主体,这些主体都可以根据各自特点、以多种方式参与网贷行业治理。

      第一,行业协会应成为外部治理的中坚力量。网贷行业合法合规运营的“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框架是由诸多政府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但在部分规则的实施尤其是信息披露要求的落实方面,承担主要职责的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该协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筹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会员单位既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机构,也有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新兴领域的机构,还有征信服务、融资担保等第三方机构,以及研究教育、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化服务等领域的代表,基本上涵盖了网络借贷行业各类型的外部治理主体,可以充分发挥金融管理部门和从业机构之间双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成为外部治理的中坚。在全国性行业协会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各层级的地方行业组织,这些组织一般都是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在对全国性行业自律规范上传下达的同时,对自己所辖地区的行业治理能够发挥更多的能动作用。

  第二,各类第三方机构应在外部治理中各司其职。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网贷平台会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这充分说明了市场上第三方机构治理的成效。根据其各自专业分工的特点,不同的第三方机构应在外部治理体系中各司其职、各尽其用。审计机构需要全面、客观、独立、公正地评价网络借贷企业内部控制情况,以判断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其风险控制状态。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则应对资金安全负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行业征信机构则应当依法合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信用信息,同时建立异常查询、合规使用监测制度。评级机构应基于所能获得的事实资料,就借款项目的信用状况发表独立意见,为出借人评估风险和区分信用质量提供参考。

   第三,借款人及出借人可以通过参与治理保护自身权益。作为网络借贷业务最主要的消费者,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有提高平台治理水平的动机。在传统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并促进金融服务提供机构改善服务的各项成本较高,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但是在网络通讯不断发展、智能终端普及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之间通过信息交流参与治理成为可能。无论是在平台官网、还是在各种论坛、贴吧、微信群、QQ群等空间内,这种交流和治理都在发生,对平台信息披露以及相应业务的评价不再仅仅是消费者个体的感受,而是成为其他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依据,并因此成为网贷行业治理的重要形式。

   第四,相关媒体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媒体的基本作用是信息沟通与交流,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只是信息内容载体和传播中介,对网络借贷企业的外部治理能力有限。但是在发挥基本作用基础上,媒体衍生出监督、协调、引导、传承等功能,尤其是很多新型媒体具有强大的社交功能,加之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保留时间长、使用成本低等特点,对于关注者的心理和行为影响显著。因此,各类媒体能够对网络借贷治理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对治理的效率和结果产生积极的作用。

   3.平台企业以效率为目标提高内部治理水平。马克斯·韦伯在《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曾经提出如下观点:组织最为根本的功能就是提高效率。金融功能理论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关系的分析,也是基于二者在不同金融活动中的效率各具优势而展开的。中国网络借贷行业总体来讲效率不高。除了部分资金实力较为雄厚、风险控制水平较高、运营较为规范的平台外,行业中数量最多的是规模较小、风控能力较弱、规范程度不高的民营背景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应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信息披露、发展合规科技等手段提高内部治理水平。


(二)

协同治理的决策与监控过程设计

  网贷行业的治理不是一个静态孤立过程,而是多方利益相关主体进行博弈的动态过程。在以平台企业为核心的金融生态圈中,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平台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及平台企业的所有者、经理人、员工等主体都是利益相关者,都会参与到网贷行业的治理过程中来。治理目标的达成需要这些主体的协同,而协同作用可以在决策与监控过程中实现。

1.协同治理的决策过程。创新是金融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创新活动也需要有明确的边界,监管机构应在边界建立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准入制度是该边界的最外围结构,也是金融监管的第一步。树立的门槛过高,可能会阻碍金融创新,失去金融发展的契机;树立的门槛过低,则会导致逆向选择大量出现,金融业成为投机者聚集地,金融发展脱虚向实成为空谈。这其中“度”的把握是各国金融监管都要面临的选择。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经验证明,当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具有公募或是准公募性质的时候,监管机构需要制定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在准入制度的具体要求中,除了资本金、从业人员资质等要求外,还应该设定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需要制定行业运行的下限,为其他外部治理者以及企业内部治理者设立行为边界。在协同治理决策过程中,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不是像传统监管模式那样以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由上而下控制实施。协同治理体系中的决策是主导者在与其他治理主体进行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同价值的过程。具体来看,一方面,在重要政策制定前,监管机构需要通过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加入行业协会、参与政治协商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决策过程中形成行业治理的内外协同。

2.协同治理的监控过程。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监管机构使用监管科技手段实时监控行业数据成为可能。同时,平台企业还可以使用合规科技手段主动进行数据披露和传报,降低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此外,各类不同类型、层次的第三方机构应发挥好审计、评级、监督等作用,形成网贷行业治理中的多层次评价体系。在协同治理监控过程中,需要发挥各层级行业协会的中心作用。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例,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协会制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并于2017年6月建立了集中式、防篡改的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两年后,该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了项目信息查询功能,包括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以及借款人基本信息、收入和负债等在内的协会网贷会员机构融资项目关键数据都列为公开信息,为其他外部治理主体实施监控提供了前提条件。除了落实监管机构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外,协会还在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等方面制定了自律公约,在外部治理体系中成为重要的中间力量。众多学者对网络借贷相关问题的研究,除了使用登记披露平台发布的数据外,也将网络借贷企业在协会的会员资格视为一种信号,这也是对协会作为行业治理中坚力量的认可。


(三)

协同治理的共享关系设计

  网贷行业协同治理的关系机制设计是为了促进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的良性融合发展,这就需要促使多方主体相互交流、合作,从而在知识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价值认同和组织协作。

1.价值认同。相关研究认为,不同主体在能力和价值观方面有差异,各方之间的价值认同度越高,协同合作才能越持久。但是我们不能一味求同压异而忽视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否则会导致主体关系结构的不稳定。因此,首先需要通过决策参与、信息交流分享等过程激励相关主体合理利益的表达,相关主体之间彼此尊重合理的利益诉求;其次,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可以通过适度的权利下放、关键资源共享等措施,稳定各类主体协同治理预期,促进协作的持续进行;最后,还应重视信任、互惠规范等社会资本的培育和发展,促进治理主体之间互动交流的常态化、深度化,促进协同效应的实现[8]。此外,还需要注意各主体利益诉求的动态变化。网络借贷平台企业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其目标和定位都会有所不同。相应地,外部利益相关者需要根据平台企业的这一特点确定相应的治理目标[9]。虽然从长期来看,平台企业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是内外部治理主体的共同目标,但是在每一个具体的发展阶段上,外部治理主体仍需要沟通协调以形成针对不同市场环境、不同成长时期网贷行业的阶段性治理目标。

2.组织协作。有学者认为单独的组织在协同过程中并不能取得全部控制权,需要各利益相关主体相互合作,加强不同主体对合作关系的认可与支持[10]。网络借贷平台的治理行为涉及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网络媒体甚至传统金融机构,这些主体之间的协同需要灵活、高效、稳定的机制保障。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机制成为可能。2019年末在广州成立的全国首个数字金融协同治理中心可以看作是组织协作的一次有益尝试。该中心在聚合人才、利用技术资源对数字金融进行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方法。该中心各项事务的参与方包括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广东省金融风险防控中心、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组织,体现了司法部门、各层级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第三方组织之间的协同。广州在线纠纷“类案批量智审系统”是全国首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全流程在线批量审理系统,实现了全程在线快速、批量、智能办理。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在线批量提交证据、发起立案申请;另一方面,法官可以批量立案审查、批量排期、批量在线庭审、批量生成裁判文书、批量送达,并且送达全程区块链留痕,送达时间、地点、签收人等关键节点信息都可以实现实时追踪。除此之外,遇到代表性强、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法官可以通过发送邀请码等形式实现同类型案件当事人在线旁听,推动平行案件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或自动履行[11]。该系统的设计运行充分体现了科技因素在提高治理效率方面的作用。

3.知识共享。协同的核心要素是知识协同。协同可以看作是参与主体对资源信息交换吸收、融合创新的过程。网络借贷平台的外部治理协同体系涉及众多不同性质的利益相关主体,各合作方需加深对其他主体能力发展和资源定位差异性的了解,缩小双方知识认知上的差距,提高认同度。弱化协同各方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影响的重要方式是构建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既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下,这一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可以由各层级的行业协会负责。各层级行业协会属于第三方组织,所处地位比较灵活,同时对所涵盖范围内的市场发育程度、行业竞争水平,甚至地域文化特点等方面都有着全面而及时的了解,有利于行业协会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还可以根据参与各方的反馈情况进行弹性调整,满足本区域内外部治理主体的多元需求。网络借贷外部治理主体产生的信息各有侧重,这些信息可以根据相关要求在共享平台中展示,在降低信息搜寻成本的同时,重要信息之间还可以进行交叉验证。

  将以上论述进行整合并将其推广至对一般性金融创新活动的治理,我们得到如图1所示的金融创新协同治理体系架构。

各类金融创新主体可以被视为内部治理主体,这些主体之间通过竞争、合作进行利益调和;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各类第三方中介、金融消费者以及相关媒体是外部治理主体的代表,这些主体之间通过信息共享以及各自角色分工形成一定的协同关系。与此同时,内部主体和外部主体之间在决策和参与决策、信息交流与分享等过程中形成价值认同和组织协作,最终形成内外协同的治理体系。


图1金融创新协同治理体系架构


五、结论与展望


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其与金融的融合发展涉及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同时也催生了复杂的金融生态和新的不确定性,这些问题处理不当会引发金融风险聚集问题甚至金融不稳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业界和学界已经普遍认识到,传统的行业治理模式需要转变。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针对金融创新应“构建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协会自律、机构自治的多位一体治理体系,共同打造全社会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本文以网络借贷行业为例,分析了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问题,这一构建方法不仅适用于网络借贷行业,也适用于正在或是将要产生的金融创新业务


责编:文   惠

排版:李文康

审核:傅   强



参考文献


[1]数据均来自于网贷之家历年发布的《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2]贾根良:《网络组织:超越市场与企业两分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年第4期。

[3]夏蜀:《平台金融:自组织与治理逻辑转换》,《财政研究》,2019年第5期。

[4]赵成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治理的范式转换与优化路径》,《江海学刊》,2019年第4期。

[5]冯素玲,刘会敏,杨杨:《强监管改善了中国网贷市场的有效性吗?》,《管理评论》,2019年第6期。

[6]西宝,陈瑜,姜照华:《技术协同治理框架与机制——基于“价值—结构—过程—关系”视角》,《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11期。

[7]于洁,冯冰娜,樊博:《协同治理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问题研究》,《电子政务》,2015年第11期。

[8]吴春梅,庄永琪:《协同治理:关键变量、 影响因素及实现途径》,《理论探索》,2013年第3期。

[9]冯素玲,黄春晓:《基于多任务代理模型的网络借贷网贷平台治理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

[10]何郁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模式》,《科学学研究》, 2012年第2期。

[11]杨东,徐信予:《区块链与法院工作创新——构建数据共享的司法信用体系》,《法律适用》,2020 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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